行政机关能否受理法院已经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
法律分析:知识产权是“基于创造性成果和工商标记合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三种主要的知识产权是版权、专利权和商标权,其中专利权和商标权也统称为工业产权。中国对知识产权保护实行“双轨制”,即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并行,形成两条平行的保护渠道。当权利人发现自己的知识产权受到侵害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保护方式,以实现停止侵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目的,即权利人可以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民事赔偿,也可以选择请求行政机关处理。但是,两者的侧重点不同。如果要停止侵权,向行政机关申请处理更有利,可以快速达到停止侵权的目的。如果因侵权行为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可以选择民事诉讼,要求经济赔偿。这两种补救措施的法律后果是不同的,通常不会冲突。但由于专利侵权更具专业性和技术性,为避免民事判决与行政决定不一致的后果,《专利行政执法办法》规定,当事人就专利侵权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专利管理部门不再受理。综上,除专利侵权案件外,法院已经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不影响行政机关受理。权利人应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想要达到的最终目的,选择正确的维权方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行为之一,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引起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专利,即侵犯专利权,发生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条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请求人是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三)有明确的请求和具体的事实、理由;
(四)专利工作主管部门的受理范围和管辖范围;
(五)当事人未就专利侵权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