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瑕疵担保义务是指担保交付的标的物哪些是无瑕疵的,哪些是不能主张的。

买卖合同标的物的瑕疵担保义务包括以下内容:

1.物的瑕疵担保义务又称质量瑕疵担保义务,是指出卖人对交付的标的物具有约定的质量或者法定的质量,不存在物的表面瑕疵或者隐藏瑕疵的义务。

2.权利瑕疵担保义务:是指出卖人不会被他人追究,在未被告知的情况下,没有承担权利的义务。包括出卖人对所售标的物的合法权利;出卖人应当保证其销售的标的物不具有任何他人可以主张的未向买受人披露的权利;销售者应当保证其销售的标的物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合同的客体是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指向一致。标的物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没有标的物,合同就不能成立。标的物的条款必须明确标明标的物的名称,使标的物具体化,明确权利义务。

德国民法典第439条和台湾省民法典第351条也有规定。出卖人担保标的物权利瑕疵的责任以买受人不知为条件。

订立合同时,买受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标的物享有所有权或者部分所有权,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出卖人无权处分标的物,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标的物享有担保权或者用益物权,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对标的物的知识产权受到侵害,应当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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