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民事诉讼法为什么要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规范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法。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民事案件数量不断增加,新的案件类型不断出现。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某些方面已经不能完全满足司法需要。经过多次讨论,2012、2012、31年8月30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新民事诉讼法于2013 1起施行。变化一: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破冰第一步:增设公益诉讼制度近年来,环境污染和食品安全事故不断发生。正因如此,新《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但遗憾的是,该条款并未规定具有起诉资格的主体不履行义务时的救济。

变化二:引入一审终审制;建立小额诉讼制度。

为了及时解决大范围的大型民事纠纷,新民事诉讼法第162条对适用简易程序的部分案件确立了小额诉讼制度。小额索赔金额不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0%,并规定小额索赔实行一审终审制。

变化三:首次规定了行为保全。在审判实践中,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有时需要当事人禁止或要求某种行为,以制止侵权行为的继续,防止损害的扩大。基于此,新《民事诉讼法》第100条在财产保全的基础上增加了行为保全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保全对方当事人的财产,责令其实施某种行为或者禁止其实施某种行为;当事人不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变化四:再审案件的审判庭减少了,部分案件可以由一审法院再审,更有利于查明事实。因此,新民事诉讼法第199条规定,当事人人数较多的案件,也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变化五:再审案件不再中止。审判实践中,一些涉及民生的案件在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无法保障弱势群体最基本的生活生产权利。因此,新法第二百零六条完善了再审案件中止执行的相关规定:再审案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不得中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劳动报酬等案件的执行。

变化六:诉讼费用增加:证人出庭费用由败诉方承担。现行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证人出庭的义务,但现实中很少有证人愿意出庭配合。除了经济方面的考虑,对证人的个人保护也不到位。新法第74条规定,交通、住宿、膳食等必要费用。而证人因有义务出庭作证而发生的误工损失,由败诉方承担。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应当预交费用;当事人不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人民法院应当先行支付。

变化七:增加了专家出庭参加诉讼的要求。在司法实践中,不仅原、被告及其代理人对医疗事故、环境污染、知识产权等案件中的专业性问题不了解,而且法官通常也不清楚,尤其是在多个鉴定结论的情况下。如果专家能出庭提供专业意见,解答各方疑问,将有利于查明事实,明辨是非。因此,新法第七十九条增加了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通知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对鉴定人提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性问题发表意见。

变化八:遏制恶意诉讼、虚假诉讼,增加案外被侵权人的救济程序。目前当事人通过恶意诉讼等方式侵害案外人合法权益。新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新法第五十六条增加了对案外受害人的救济程序,规定: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原因不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有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可以向作出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变化九:处罚力度加大:罚款金额增加数倍。现行民事诉讼法对妨害民事诉讼、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的,规定了较低的罚金数额。新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修改为:对个人的罚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对仍不履行义务的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可以予以拘留。

变化十:加大即时执法力度,不再向老赖“通风报信”。多年来,“执行难”一直是司法的顽疾,无法根除。司法实践中,当事人收到执行通知后,往往不履行义务,而是转移财产,逃避执行。有人戏称,这种执行告知制度相当于“告知当事人”。新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被执行人收到执行申请或者执行移送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措施。

第十一项修改完善了“裁判文书公开”制度,该制度是公开审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提高审判质量、解释法律具有重要作用。正因如此,新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公众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变化12:特别程序中增加了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审理程序。基于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和诉调对接的司法机制,有大量的案件已经通过调解解决但义务没有立即履行。正因如此,新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调解组织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同时,为了节约诉讼资源,新法第196条规定,担保物权的权利人和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应当依照物权法等法律的规定,向担保物权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三个限制提醒1。诉前保全后诉讼时效的延长:新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申请人未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2.缩短再审时效:新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申请再审;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备案。

3.缩短外事送达期限:新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六)受送达人所在国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送达回证自邮寄之日起满三个月未返还,但根据各种情况视为送达的,自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无法以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