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会赔偿损失的打车时间吗?

需要根据当时办理保险时签订的合同来决定。如果合同显示误工费是免责条件,保险公司不会代替赔偿,如果没有,可以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7条。

损坏国家、集体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因此,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人受损车辆正在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请求赔偿受损车辆修理期间服务损失的,由交通事故责任人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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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案例:

原告获得意外伤害和身体残疾保险金10000元,赔偿金50000元。

近日,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上海首例出租车意外伤害保险按事故责任赔偿后索赔的案件,判决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以下简称寿险公司)向乘客原告沈支付意外伤害赔偿金1万元、赔偿金5万元,并就1.9向相关部门出具了司法建议。

获得交通事故赔偿

20110101019 23时40分左右,申某从上海通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简称通达出租公司)乘坐出租车至上海市金沙江路真光路口时,被韩某驾驶的小巴撞倒。

交警部门认定,韩没有让拐直行,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沈右腿骨折,多处软组织损伤,构成交通事故十级伤残。事故双方协商赔偿未果,沈以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纠纷提起诉讼。

2012年8月30日,法院判决韩某小客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沈某医疗费、营养费等共计4625.70元。赔偿精神损失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交通费等共计94762元。此外,韩赔偿沈鉴定费、律师代理费等共计6930元。

收到这些赔偿款后,沈偶然得知通达出租车公司已向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了出租车乘客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项目及限额如下:意外伤害伤残保险654.38+万元;医药费5万元;赔偿费5万。

因通达出租汽车公司在事故发生后被上海海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简称海博出租汽车公司)收购,沈以保险合同纠纷为由,将海博出租汽车公司、通达出租汽车公司、人寿保险公司诉至浦东法院,要求人寿保险公司按照伤残等级系数赔偿意外身故伤残保险金1000元;

医药费2825.70元;赔偿费用106880元。同时要求海博租赁公司、通达租赁公司赔偿交通费262元、律师费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公证费1000元,上述费用无支持部分由人寿保险公司赔偿。

支持意外保险索赔

本案中,保险合同主要涉及三项:意外伤害和伤残保险、医疗费用和赔偿费用。

关于身体残疾保险金和医疗费用,海博租赁公司、通达租赁公司也认为:“在沈主张的保险金中,已经赔偿了医疗费用、残疾赔偿金等一系列费用,不应要求重复赔偿。”

寿险公司对身体残疾保险金654.38+0万元无异议;对于医药费,我认为沈已经赔偿,根据保险理赔规则,我不同意赔付。

审判长张文忠指出,“根据《保险法》的规定,财产保险以填补损失为原则,通过其他方式获得赔偿的,不再重复;人寿保险是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基础的,是无价的。申某在获得韩某赔偿后,当然可以继续依法要求寿险公司赔付。”

根据费用性质和理赔限额规则,法院判决人寿保险公司给付沈10000元意外伤害赔偿金和50000元赔偿金。医疗费2825.70元不予支持。至于沈要求两被告出租车公司承担的律师费、公证费等费用,因依法不应由出租车公司承担或已由韩赔偿,法院不予支持。

浦东法院发布司法建议

案件生效后,浦东法院孔艳萍法官进一步调查发现,在2010-2014期间,浦东法院* *受理了44起出租车公司作为原告要求商业保险理赔的纠纷,其中26起涉及乘客伤害。但据了解,沈是浦东乃至上海第一个提起此类诉讼的出租车乘客。究其原因,法院认为,很大程度上,乘客作为被保险人,对出租车意外险并不知情。

根据《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2006年修订)》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执行市场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并按照规定使用交通局会同税务部门印制的车费发票。旅客票价包含旅客意外伤害保险费。”

19年10月19日,浦东法院向有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在打印出租车发票时,将乘客意外险费用包含在乘客车费内的事实打印在发票上,直接告知乘客,既保障了乘客的知情权,也保证了乘客遇险后能及时得到理赔。

人民网-上海首例出租车意外险理赔获支持?

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受损车辆停驶造成的损失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