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移送程序规定
行政案件的移送程序:
1.指定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负责。核实情况后,向公安机关提交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面报告,报机关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工作的负责人批准。
2、负责人应在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转让的决定。
3.案件移送时,随案附上相关材料。
4.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之日起3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5、决定立案的,自接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将涉案物品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材料移交公安机关。
为了保证行政执法机关及时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惩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等犯罪,保障社会主义建设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在法定授权范围内管理公共事务、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
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的涉案金额、情节和后果涉嫌构成犯罪,必须依照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罪的规定向公安追究刑事责任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犯罪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的追诉标准。
知识产权领域违法案件,行政执法机关根据调查收集的证据和案件事实,认为有合理的犯罪嫌疑,需要公安机关采取措施进一步取证以判断是否符合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人民法院根据规定认为移送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自行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