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TST疑似传销解读微信业务等新型电子商务公司合规发展路径

本文以达维公司参与传销为切入点,从我国对传销的法律规定、微信商家合法经营行为与传销违法行为的界限、合规路径等方面,为防范微信商家等新型电子商务公司的法律风险,护航正常的网络经营环境!

(1)行政法

1.MLM的定义

2005年,国务院颁布了《禁止MLM条例》。第二条对MLM的定义为:“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向被发展人员计算并支付报酬,或者以支付一定费用为条件,要求被发展人员取得加入资格,谋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2.传销的具体行为——“招人”、“收入门费”、“按团队付费”

《MLM禁止条例》第七条明确将“拉客人头”、“收入场费”、“团队酬金”三种行为界定为传销,坚决予以取缔。具体规定如下:

“下列行为属于传销: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并以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为基础计算并向被发展人员支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谋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缴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缴纳费用的。,从而取得加盟资格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盟,谋取非法利益;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从而形成线上关系,并根据线下人员的销售业绩计算支付线上报酬,谋取非法利益。"

(2)刑法

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规定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以下简称“传销罪”)。“组织、领导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与者通过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取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形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数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诱导、胁迫参与者继续发展他人参与。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组织、领导MLM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MLM组织的层级和数量,即“组织内参与MLM活动30人以上”和“三级以上”的概念。

严格来说,正规的微信业务从业者作为电子商务的主体,理应受到《电子商务法》的规范。2018年,曾因淘宝杭州电商圈的崛起而茁壮成长,并涉足微信生态圈的“云集微店”和零食电商平台“环球捕手”,因涉嫌传销被腾讯官方封杀。这些电商打着“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玩手机赚钱”的口号,但其运营内容却是基于多层分销体系、广为推广的新型传销,是违法的。近年来,国家不断规范电子商务领域,同时严厉打击传销,这也是近年来微信业务“雷雨”的关键原因。达尔威公司作为微信业务的行业巨头,涉嫌传销,这不免让人重新审视和进一步反思微信业务的经营行为的合法性。

(一)微信商家的商业行为特征

1.传播广,见效快。

随着智能手机的普及和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微信和朋友圈已经成为人们交流的常用方式。国内微信用户数高,充分发挥了大家的圈子效应——微信商家在他的朋友圈里发布一条动态,吸引每一个微信好友观看或转发,传播范围广,见效快,最大限度地发挥了集群效应和群体传播速度。

2.操作方便,推广成本低。在微信上,无论是朋友圈还是公众平台,推送消息都非常方便。从推送到个人,再到具体的业务操作和后续联系,各个环节通常都能在智能手机上顺利进行;推广成本也很低。只要一部手机,一张身份证,基本都是一键操作,对于推广人员来说只需要信息成本,大大降低了推广成本和接触成本。

3.监管松散,标准体系不完善。微信是一个免费开放的平台,还没有实行实名注册制度。用户可以随时更改昵称或注册多个帐户。但由于其操作方便灵活,作为国内用户数量最多的社交软件,无法将个人用户与其背后的经营主体区分开来,这意味着微信上的经营行为很难受到传统企业经营行为的规范。此外,我国的网络监管体系还处于建设和完善过程中,缺乏专门的监管手段也造成了其监管松散。

(2)微信商家合法经营行为与传销行为的界限认定。

识别微信业务中的合法经营和传销,需要评论以下几点。

1.MLM往往是一种商业模式,需要区分代理层级,发展其他为线下。

因为微信商家的经营行为具有上述特征,所以微信商家这种朋友圈很容易出现传销。大部分微信业务运营者在经营过程中不自觉地将自己的“销售理念”传递给自己的亲戚朋友,试图将这些人发展成团队成员。换句话说,有些微信业务团队有特定的业务模式,需要区分不同的级别和代理商,因为不同的级别有不同的返利比例,而有些代理商为了提高自己的水平,已经开始不断发展他人加入团队。此外,微信业务中的封闭推广也导致微信业务需要通过多层次的商业模式来拓展客户,提升利润。但在多层次经营模式的基础上,不断发展他人,并以其直接或间接滚动人数为基础对发展者进行奖励,存在传销的法律风险。

2.MLM通常包括囤积货物和成为自掏腰包的代理人。

以达尔威公司涉嫌传销为例。达尔威虽然有“零加盟费”的口号,但似乎并不符合传销中缴纳入会费的要求。但实际上,很多代理商为了维持销售资格和提成比例,都有自己的消费和囤积行为,也就是自掏腰包成为代理商,这无疑是另一种形式的进场费。

3.传销的主要收入来源之一是根据别人的商品获取代理返点。

微信业务的盈利模式,微信业务运营人员的工资来源是否正规,是否非法盈利,是判断合法营销和传销的关键。如果会员的销售业绩主要靠“下线”囤货,裂变,自己囤钱,工资来源也是根据裂变程度返利,那就涉嫌传销。《意见》还明确了“团队付费”传销活动的定义:传销活动的组织者或者领导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的传销活动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线上线下关系,并根据线下销售业绩计算支付线上报酬,谋取非法利益的,属于“团队付费”传销活动。

据相关新闻报道,参与传销的达维代理人描述了公司内部销售人员的发展模式。买了2500元的产品后,公司拿不到提成,需要不断发展“下线”才能赚钱;花30万成为“董事长”,组建自己的团队和家庭,赚“儿孙”的钱...这种销售方式其实就是区分代理级别,发展下线,砸团囤货(进场费),用返点赚下线的钱(奖励方式)。因此,达维公司的经营行为基本符合《禁止传销条例》禁止的三种传销行为,这也是此次查处的关键。

(三)经营性传销和欺诈性传销的区别

针对达尔维涉嫌传销一事,相关调查组成员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从目前的调查情况来看,这个传销是一种经营性传销,经营性传销目前还不足以构成欺诈性传销。随着案件的进一步调查,如果他有诈骗传销行为,我们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其中,如何区分经营性传销和欺诈性传销,需要进一步探讨。

国务院颁布的《禁止传销条例》对传销的定义中没有“骗取财物”一词,但《意见》对传销组织层级和数量的认定明确规定:“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与者通过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取得加入资格,按照一定顺序形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的依据。引诱或者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组织内部参与传销人员超过三十人,等级在三级以上的,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与两个文件中对传销的定义相比,诈骗型传销具有行政违法意义上的“吸引人”、“缴纳会费”、“缴纳费用”的特征,还要求传销具有引诱、胁迫参与者继续发展他人参与、骗取财物的特征;结果扰乱了经济社会秩序,程度严重,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达30人以上,级别在三级以上。

对于“骗取财物”的认定,《意见》也明确规定,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编造、歪曲国家政策,编造、夸大业务、投资、服务项目和盈利前景,掩盖报酬、回扣的真实来源或者采取其他诈骗手段,实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诈骗罪。参与传销的人员是否认为自己被骗,不影响诈骗财物的认定。简单的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基础的“团队付费”传销活动,不作为犯罪处理。以“团队计酬”的形式,但实质上是以发展人员数量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的传销活动,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定罪处罚。

商业传销和诈骗传销的区分也是此次事件走向的关键。正如上述办案人员所表示的,随着案件的进一步调查,如果犯有诈骗传销行为,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刑法第224条规定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其保护的对象不仅包括公民的财产所有权,还包括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如果认定张庭设立的公司存在“引诱、胁迫参与者继续发展他人”“骗取财物”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情节严重的,组织领导人将面临十五年有期徒刑的法定最高刑。

(四)传销与直销的区别

大众的疑问是,几年前从美国引进的安利(一个保健品牌)和玫琳凯(一个美容品牌),在国内很多地方也进行了线下推广。为什么这些经营者不涉嫌“传销”?这就需要区分直销和传销。

2005年,国务院还颁布了《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MLM条例》。其中,《直销管理条例》将单层次直销行为界定为直销,并允许其在严格监管下有序发展。也就是说,独立营销员在固定零售店之外的场所(如个人住所、工作场所或其他)通过面对面的解释和演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和服务是合法的。区分传销和直销最根本的标准在于“吸引人”、“入场费”、“支付方式”三个要素。同时,涉嫌诈骗传销的,需要看是否存在“诈骗、引诱”等“情节严重”的危害后果。因此,2018之后,安利、玫琳凯等一大批经营主体获得了商务部颁发的营业执照,依法采取“直销”模式。所以即使前期有线下推广活动,在合法性上也与“传销”有本质区别。

(1)微信业务经营者

1.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定期整改自查。

微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电子商务法、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微信运营秩序等相关规范,依法纳税,不得发表不当言论,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严把质量安全关,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经营者应定期检查整改,保持规范的敏感性,保护网络电子商务的良好运营环境。

2.改变推广模式,多平台多维度推广

微信业务运营者要多平台多维度推广,走社会化营销之路,避免囤货、买卖自己、利用熟人吸引人、发展线下。在互联网背景下,经营者应充分挖掘网络优势,通过开设微店、带货入驻平台或直播、推广合作等方式,回归真正的“卖家身份”,而不是“自囤自卖”。只有回归经营者的经营本质和交易身份,才能更好地合规经营。

3.严格规范业务准入行为。

《电子商务法》第十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登记市场主体。但是,除非个人出售自己的农副产品和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便民劳务和零星小额交易,不需要依法取得许可,也不需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进行登记。综上所述,微信商家严格意义上属于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应当受到《电子商务法》的规制。从目前微信业务的交易经验来看,微信上直接购买微信业务经营者产品的金额(几十元、几百元)几乎可以归为小额交易。从这个角度看,似乎符合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未经许可的行为。但由于微信业务经营者是否需要登记并无相关规定,从严格规范业务准入行为的角度出发,在进入市场之初,经营者应主动向平台和相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是否有必要履行登记义务,并主动向监管部门或相关网站查询相关业务政策,防患于未然。

4.端正心态,正确理解经营方法和理念。

微信业务之所以在过去几年发展迅速,在于给人洗脑,让他们多赚钱,多发财,从而吸引了大量的人加入到微信业务队伍中来;同时也存在没卖出去的商品,自己掏钱囤积起来进行所谓的“返利”,导致根本没钱,反而贴钱。所以管理者要摆正心态,树立正确的金钱观和经营理念,以勤政、合法、更客观的方式诚信经营。

(2)微信业务中的企业

1.建立合规体系,优化商业计划。企业应采取充分措施构建合规体系,优化业务计划、人员准入、支付方式等要素,坚决遏制“吸引人”、“加盟费”等传销行为,从顶层结构上做好风险防控。

2.履行企业责任,加强员工培训。企业要履行企业和社会责任,关注高频风险点,重点讲解,特别要加强对微信业务从业人员在纳税、广告、网络秩序、反传销、产品质量等方面的法制教育。,以使其认识到从事微信经营业务的法律责任,做好培训记录,注意检验培训效果。

3.加强企业内外双重管控和审核。在很多涉及传销的案件中,这些包含层级信息的电子数据或者包含层级分布模型的宣传资料都会成为关键的定罪证据。因此,在设计了不同层次的涉及分配的激励模型后,必要时应咨询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定其合法性,或由专业刑事律师进行鉴定。虽然传销是现阶段社交电商平台面临的高危犯罪,但企业面临的其他犯罪风险也不容忽视,如非法经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侵犯知识产权相关犯罪、税收犯罪、腐败犯罪等。此外,跨境电商还可能面临走私普通货物或触犯境外刑法的风险。因此,为有效防范,企业应加强内部控制,注重整体合规管理体系建设,同时根据企业的业务类型和特点开展专项合规。

(3)平台。

1.尽职调查和完善监管

电商平台应尽到合理注意义务:首先对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经营者背景做尽职调查,通过对方无犯罪记录证明、奖惩承诺等完成前期准入调查。此外,通过大数据查杀方式,对微信业务可能涉及的高频风险,如传销、偷税漏税、是否存在欺诈、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进行甄别和监管,形成全天候、全季节、全年的查杀模式,确保监管的全面性和有效性;在此,平台应对上述经营者的身份、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进行核实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更新,实现全面完善的监管。

2.构建平台合规体系,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平台合规体系的建立和宣传是电商企业合规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合规体系中,一个非常关键的部分就是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的制定和运行,这既是平台自身规范运营的证明,也是规范运营者和用户的制度基础。根据《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子商务平台应当制定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并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确保经营者和消费者能够方便、完整地阅读和下载。对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进行修改的,还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并采取合理措施确保相关各方能够及时充分发表意见。此外,合规体系还应包括人事、财务、市场等方面和环节。电商平台要细化各个模块,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让经营者充分知晓。

3.严格规范标识,履行信息记录和保存义务。

根据《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平台交易信息应当记录并保存不少于三年。其存储的信息对象是“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由此可见,平台应严格规范标识,记录并保存至少最近三年的记录,确保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这既是对消费者消费安全的保障,也是平台合法运营的体现。

4.全力配合,主动举报

(4)政府。

1.明确法律规则,不断完善立法。通过各种指南、解释和示范案例,明确和细化规则,提高法律规则的透明度。同时,及时修订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完善配套立法,鼓励电子商务等合规经营,防患于未然。

2.加强市场监管。早在2065 438+07 12 10月,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的通知(二)就明确指出,要加强重点领域市场监管,打击传销,规范直销。通过实施平安建设和全国文明城市考核评价,强化各级政府责任,加强部门执法联动,开展重点领域专项整治,加大打击传销力度。加强对网络传销的查处力度,遏制网络传销蔓延势头。加强对新形势下以“微信业务”、“电子商务”、“消费投资”为幌子的新型传销的研判,强化风险预警和防范,加强案例宣传教育,提高公众识别和防范传销的能力。加强对直销企业的监管,促进企业规范运作,依法查处直销违法行为。

3.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动态管理。网络也是公共场所,需要在商务平台和政府的流量管理之间建立网上沟通渠道,为政府的网络管控部门加强对微信商务等电子商务行业的监管提供合法依据。

5.加强新消费领域的维权。规范电子商务、微信业务等新型消费领域,强化电子商务平台、社交平台、搜索引擎等法律责任,打击制假售假、网络虚假宣传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净化网络商品市场,实行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强化电信运营商和虚拟运营商的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严惩利用渠道和号码资源进行诈骗的不法企业。加强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加大对非法出售、提供或者获取消费者个人信息行为的处罚力度。

正如《人民日报》评论所言,在法治社会,没有非法钻探“秘密”的空间,法律的保护伞只是保护守法职责的运作。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不要急功近利,碰运气,树立正确的经营理念和金钱观,尊重市场规则,尊重公序良俗,合法合法经营。只有一步一个脚印,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才会实现自身价值的最大化,维护中国经济的平稳健康有序发展!

作者:梁明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