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6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城市市容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第三条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分工,负责本辖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综合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负责本居住区环境卫生的日常管理工作。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市容环境卫生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市容环境卫生水平。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市容和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自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并有权制止或举报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第二章城市容貌管理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城市容貌标准和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市城市容貌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本市城市容貌标准应当包括建筑景观、公共设施、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广告标志和公共场所的要求。第八条产权人、使用人或者其他责任人应当定期对责任区内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的外表面和临街立面进行清洗、粉刷和装饰,确保其外观、阳台、门窗和屋顶整洁美观。第九条城市主要街道两侧的护栏、电杆、行道树、临街建筑物的门窗、屋顶、平台和未封闭的阳台,不得悬挂、晾晒或者放置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第十条临街建筑物安装空调室外机、排气扇、广告灯箱等悬挂物,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空调室外机、排气扇、广告灯箱等悬挂物的支架、护栏等应采用耐腐蚀材料制作,被腐蚀的应及时拆除或更换。第十一条主要街道两侧临街建筑需要隔离的,应当使用景观墙或者绿篱、花坛、围栏等。作为隔离设施,其高度不得超过1.8米,其形状和色彩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第十二条经批准在人行道、广场等公共场所和临街建筑物的门窗上搭建遮阳篷帐篷的,应当整洁美观。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摆摊设点、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市、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编制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设置临时经营摊点的计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审批事项。

因施工、临时堆放物料以及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等特殊需要,经市、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占用道路或者临时建设的审批手续。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主要街道两侧的人行道、城市广场、桥梁等公共场所兜售物品或者从事烧烤等污染环境的经营活动。

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品、摆摊设点的,应当保持周围市容环境整洁。造成道路污染的,由责任人清除。

街道两侧和广场周围的经营者不得从事超出门、窗和外墙的经营活动。

禁止在城市主要街道两侧从事经营性车辆清洗活动。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张贴宣传品。

未经市、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利用树木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广场及其附属设施悬挂或者设置户外广告牌、宣传牌、报栏、霓虹灯、电子显示屏、雕塑和横(条)画、彩旗、气球等。

经批准设置或悬挂的,要与街景相协调;保持整洁、牢固、美观,到期应拆除。影响市容市貌的,应当及时整修或者拆除。第十六条路牌、站牌、候车亭、电话亭、书报亭、邮筒(邮筒)、消防栓、照明设施、电杆、栏杆等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行业规范和标准,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责任单位应当定期维护,保持完好、整洁、美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