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旅游促进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保护、合理开发和利用旅游资源,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展旅游业,从事旅游经营,开展旅游活动,实施旅游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旅游业发展应当坚持有效保护和科学利用自然、历史和文化资源相结合,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和行业自律的原则。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实施旅游带动发展规划。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旅游工作联动机制,制定促进旅游业发展的政策,协调解决旅游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充分发挥旅游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第五条市和区(市)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促进旅游业发展、监管旅游市场、提供旅游公共服务的职能,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发展的组织协调、规划、资源保护和发展引导、产品宣传和市场秩序维护。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保障和促进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第六条旅游行业协会应当建立诚信管理、失信惩戒、失信复议等行业自律制度,规范行业竞争,开展行业培训,为会员提供市场拓展、产品推广、交流合作等服务。第二章旅游业的支撑第七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旅游产业发展中,优先支持旅游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设施建设,优先支持重大旅游产业项目建设。第八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旅游资源开发与保护、旅游行政管理、旅游规划、旅游宣传等支出。

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逐年增加。第九条市和区(市)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资源进行普查和评价,建立旅游资源档案,指导旅游资源的保护和开发。

开发利用旅游资源,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保护规划,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第十条旅游项目建设应当书面征求市和区(市)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按照有关建设程序报批。

旅游名镇、特色旅游街、历史文化景点、旅游景区和重大旅游建设项目,在规划阶段,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听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在制定道路建设规划、旅游客运线路和旅游景区(点)选址规划时,应当听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十一条对于旅游产业发展规划中确定的重大旅游项目,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排年度建设用地计划;鼓励农村集体土地依法流转。第十二条旅游城镇、景区和旅游通道内的旅游标志标牌、应急救援设施、游客集散中心、游客信息服务设施、汽车营地、汽车租赁服务站等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应当纳入项目规划,实现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生产。第十三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提供信息和政策支持,促进地方特色旅游商品的保护、研发、生产和销售。

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旅游商品开发项目,其经营者和权利人可以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政府财政支持。第十四条利用国内外知名品牌的节庆、展览、文艺演出、体育赛事等大型活动或者利用工业、农业、林业、水利、商业、体育、科技、文化、教育、医疗等社会资源开发旅游产品的,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项目引进给予奖励,对旅游产品的策划、包装、宣传、推广给予支持。第十五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旅游人才培养规划,制定政策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开展旅游人才培养,加大旅游人才培养投入,推进旅游科学研究、旅游教学和旅游职业培训,培养旅游专业人才。第十六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旅游信息网络管理系统,定期向社会发布相关旅游信息,在机场、火车站、城市广场、旅游景区(点)、游客集散地等游客相对集中的场所设置旅游信息多媒体设施,为游客提供信息咨询服务。第十七条在本市从事农家乐旅游经营活动,其旅游服务设施、食品卫生、垃圾处理、污水排放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本市鼓励农家乐旅游向乡村度假旅游转型升级,对全市重点乡村旅游度假区给予建设用地指标、基础设施配套等政策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