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
2005年起,大唐宝鼎热电厂接受“乐凯街拓宽改造与热网工程同时建设”的通知,为职工拆除临街住宅楼。然而,到2006年9月,项目接近尾声,该建筑仍未拆除。迁出的员工至今没有拿到搬迁补偿款,承诺的回迁房也是无限期的。居无定所,租房没收一分钱。工人们对此颇有怨言,指出拆迁不合法,拆迁补偿款涉嫌贪污。
如果有,拆迁是什么?
拆迁的原因是什么?
2005年6月14日,大唐宝鼎热电厂向职工发出《拆迁通知书》,称“因乐凯街拓宽改造和同时进行热网工程建设的需要,需要我厂在市政府限定的时间内拆迁一生活区11-18和42-43单元”。这个通知充分说明了拆迁是政府建设项目。
乐凯街拓宽要求从道路中心向两侧各30米,热网工程中要铺设的管线要在道路边缘。但到了2006年8月,高速公路建设已接近尾声,职工住宅楼还有30米远,没必要拆了。热网管道敷设在距离建筑墙体约1米处,无需拆楼。在宿舍楼的南面和齐一路的北面,许多符合(甚至超过)住宅楼的建筑还没有被拆除。由于职工住宅楼在30米之外,所以应该在道路拓宽方案上明确标注;既然道路拓宽、热网改造不需要拆迁员工住宅楼,为什么热电厂要求员工搬离,还要拆迁住了多年的住宅楼?
针对这一质疑,作为拆迁负责人的热电厂未能做出明确澄清,称此次拆迁是“接受保定市城市路网建设指挥部的拆迁通知”。至于临街的居民楼是否必须拆迁进行公路拓宽和路网改造,对员工来说是个悬念,以至于有员工表示怀疑:“其实是有人借政府的名义扩大拆迁补偿。”
热电厂扣除职工拆迁补偿款的60%。
2005年6月21日,热电厂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进行拆迁安置,并作出文件《大唐保定热电厂4号楼、15号楼拆迁安置实施办法[2005]》。该办法对被拆迁职工的补偿有规定:
3.拆迁房屋均价:65438元+0.280元/建筑平方米,年折旧率2%(折旧年限至2005年)。
根据文件编号。保定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保定市物价局发布的(2004)017号《关于保定市城市房屋分类、附属设施补贴、基准价、重置价的通知》中普通模块式建筑价格为每平方米1400元。那么,在热电厂召开的职工代表大会上是如何确定为每平方米65400元的呢?显然,这个价格没有经过评估,也没有经过正规的法律程序。事实上,物业公司李兆玲承认没有对自定价格进行评估。
每年贬值2%是什么原因?该楼建于1975,到2005年是30年,扣除的折旧是60%,无论员工哪一年入住都扣除60%。如果职工住房面积为53平方米,那么110户就要扣除400-500万元。那几百万的赔偿去了哪里?面对每平方米仅512元的低价,工人们纷纷表示:“拆迁不是买卖房屋,而是一平方米多少钱,为什么要折旧?”“地下室都在550元。难道我们的房子连地下室都不如吗?”
而且这种安置方式本身就遭到了工人的反对:“在工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开会,团长是各车间、各部门的主任或组长。他们的房子不在拆迁之列,不代表工人的利益。这次会议根本没有发言权。”“如果我们不公布那份文件,我们甚至不知道这次会议。”“这次会议并没有得到我们产权人的委托或同意,而是单方面收购了我们的住房。这是强买强卖!”
但是,火电厂无权过问,也无权与员工协商。安置办法发布后,员工只有签字搬出的时间,没有任何表达反对意见的机会。
员工:我们被“踢出”居民楼。
《实施办法》中对搬迁期限规定如下:
2005年6月28日前完成搬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搬迁的每户奖励5000元。
虽然这种方法被工人质疑“违法”,但工人没有机会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反驳。他们只能根据工厂已经写好的协议签字和行动。“根本没有谈判。为什么叫协议?”在一份由数十名员工签名的题为《违法乱纪、国法党纪》的诉状中,描述了拆迁过程中的诸多不合理现象:
保定热电厂在拆迁过程中,采取水、电、气、暖、工、班、劳改、奖金、医药费、关闭养老保险账户、待岗下岗等国务院和建设部明令禁止的措施,威胁被拆迁员工拍照,以此利用黑恶势力进行报复。从车间到团队,从党内到党外,施加压力,胁迫员工尽快跳槽。退休工人贾庆国生了重病,不到一周就去世了,因为他争论不休,不想被统治。为了防止情况恶化,建设局和热电厂不得不重新安置一套住房,而不是两套。再比如员工张木春,因工伤住院,被迫停止住院。因为他们没有参加房改,按照拆迁条例应该得到补偿,但是建设局和热电厂拒不执行国家拆迁法律法规和房改政策,逼着他们按照热电厂的《拆迁办法》签订协议。员工贾庆华、范卫东、张宝生被裁去扫地。更有甚者,工厂工会的一位领导说:“必须无条件服从,无条件移动”,“在拆迁问题上权力大于法律”。某物业公司领导说:“火电厂拆迁自有办法,市里规定不管用”等极不负责任的言论胁迫员工搬迁,对广大员工造成了极坏的影响。
在人力资源部于2005年8月26日向逾期未搬迁的员工发出的《关于违规搬迁人员的处理决定》中,有如下说明:
根据保定市的道路改造计划,涉及到我们厂生活区的一栋临街建筑的拆迁,而你自己也在拆迁之列。作为电厂的员工,你要有大局意识。考虑到电厂的发展,你只关心你的家庭和你个人的利益,而不顾企业的利益。经过多次苦心经营,你的思想认识并没有得到提高。保定市规定的搬迁期限到了,你们还不搬,直接影响我厂的形象和建设。经厂部研究,按待岗处理。2005年8月26日16: 00到物业公司报案。
I .等待期间的待遇
1,生活费每月以520元的形式发放。2.停止所有奖金。
3、企业年金、住房公积金企业停止缴纳,封存账户。4、取消各种福利。
2.等待期管理:1。本人接到决定后到物业管理公司报到,逾期不报到者按自动离职处理。2.在待岗期间,我必须严格执行《保定热电厂考勤管理实施细则》,按时上班,严格遵守厂内各项规章制度,对不服从管理、违反厂规厂纪、纠缠闹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出厂...
在工厂的压力下,大部分员工被胁迫签订拆迁协议,不到一周就搬出了居民楼。.......
诉诸法院:拒绝搬迁的特困户。
拆迁一年后,大楼依然完好无损,空楼里还住着一个工人。“违法拆迁,国法禁止”和“迫害烈士,誓死捍卫权益”的标语已经挂在街头一年了。
指定拆迁115栋,居住16,5438+00户,其中107户参加了2000年进行的房改,该户已为自己的房屋付款并取得房屋所有权。只有张木春以“租客”的身份住在4号楼203室,所以在拆迁前,张木春要求进行房改以取得房屋产权,但工厂以“房改问题不在本次拆迁范围”和“房改政策已停止”为由拒绝了张木春的要求,导致双方未能达成拆迁协议。
因此,保定市建设局于9月24日召开了第一次拆迁听证会。会议决定,大唐保定热电厂解决张木春的住房问题,在棉纺厂租一套过渡房供他居住。但因工厂未按约定为张木春支付租金,门被撬,门锁被换,财物被盗,无法进入。经核实,是凯达物业公司的李兆玲。然后在电厂第二生活区给他找了另一套房子,但不久后,门被撬,家具被扔到楼下。经派出所讯问,参与这起非法入室盗窃、掠夺民间钱财的犯罪嫌疑人,竟是保定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法制科科长张莉等政府官员,组织社会恶势力所为。
由于拆迁补偿无法协商解决,2005年6月,保定市建设局应保定市城管局的要求,于2005年6月8日作出京朝建字(2005)第005号裁决书,驳回了张木春的房改政策,理由是超出了《拆迁法》的范围。65438年10月29日,保定市建设局再次召开强制拆迁听证会,65438年2月6日下达强制拆迁通知书,15日内完成拆迁。但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并没有房改停止的规定。因为对张木春没有证据保全,所以无法进行强拆。(见附件2)此后,张木春对保定市建设局提起诉讼。
2006年6月5日,保定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06)辛星子楚二号行政判决,维持保定市建设局2005年6月8日作出的(2005)005号裁定。驳回原告张木春依据房改政策购房的诉讼请求。张木春随后提起上诉。2006年8月7日,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保行终字第34号判决,仍以“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为由,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但张木春的代理律师在本案律师函中明确表示,本案被上诉人与本案被拆迁人及拆迁建设项目存在利益关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其作为行政裁决员的主观资格是不合法的。因此,本案所涉及的裁决在程序上严重违法。被上诉人和第三人滥用自由裁量权的事实是清楚的。
根据张木春在保定市工商局取得的工商登记档案及相关材料可以得知,乐凯街拆迁改造的原因和项目之一是热网改造工程,由保定市热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热力公司)实施。这家供热公司的股东包括被拆迁人、大唐保定热电厂、保定垃圾清运管道疏通队(以下简称垃圾队)四家股东,其中垃圾队以现金出资650万元,占供热公司全部股份的13%。垃圾队的性质是人民政府直属,其上级主管单位是被上诉人保定市建设局。第二,房改政策至少在被拆迁的单位从未停止过。反而因为即将拆迁而加速。三、承租人根据政府有关规定和拆迁人自己的明示规定,有优先进行房改的权利;第四,恰恰是拆迁来的时候,房改的紧迫性更强,政策更倾斜。所以房改只会有利于拆迁的顺利进行,不会耽误拆迁。所以,关于“房改政策停了”、“不可能等你房改了再拆迁”的疑虑,完全可以打消。
第三,一审法院的审判程序严重违法,二审法院置若罔闻。
拆迁作为一种侵害性的行政行为,其合法性主要取决于是否具有人民政府的许可。因此,本案中,房屋拆迁许可证是判断第三人拆迁主体是否合格、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主要证据。但最重要的证据,在相关程序中从未由第三方出示给投诉人,被投诉人也从未要求第三方出示给投诉人,更不用说经过质证。但被申请人在主要证据缺失的情况下作出了支持第三人的裁定,且一审法院在法定举证期限内主动调取了被申请人未提供的主要证据的卡片,不经质证予以采信,作出了支持被申请人的一审判决。因此,被上诉人和一审法院的行为严重违反程序。
第一,拆迁许可证是具体行政行为人必须出示的证据,因为它是第三人作为拆迁人资格的关键证明,是相关裁决合法性的依据。所以,没有这个证据,本案的所有行政行为都是违法的。虽然《城市房屋拆迁裁决工作规则》第五条没有规定申请人可以不出示证据,但根据其重要性,应当属于法律第(八)项的范围,即与裁决有关的其他信息,因为这是裁决和申请裁决的前提;退一步说,即使规则没有详细列举证据,作出裁决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在裁决时也不能不要求第三人提交并质证,因为这是检查第三人是否具有法定主体资格和拆迁行政权,从而是否会侵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基本证据;也正因为如此,被申请人在其作出的《城市房屋拆迁裁决申请当事人告知书》中,应当明确将其列为第一项附送的内容。但在行政裁定和一审审理过程中,第三人和被申请人均未主动向申诉人出示。因此,申诉人认为裁决程序是非法的。
因此,一审法院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供相关证据,从第三人处取得(2005)003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和被申请人处取得乐凯大道路(鲍曼路-三丰路)拆迁范围图,严重违反法律规定。法律对这个问题有明确的规定。
据知情人士透露,张牧春的房改问题因为历史问题解决不了。张木春因工伤申报与工厂相关领导产生矛盾,以至于在房改过程中屡遭拒绝。败诉后,张牧春在《我终于明白了,老百姓打不赢官的官司》一文中,解释了自己失败的原因,明确表示:“我要把这场违法拆迁斗争到底。”已经向最高法院提出了申诉。
目前,张木春一家仍一个人住在空荡荡的4号楼里,这栋楼已经被搬空,破败不堪,与改造后的乐凯街很不相称。窗户上挂的标语已经一年多了,和保定的市容很不协调。拆迁户和拆迁户之间的僵局什么时候才能缓解?依法行政、依法拆迁什么时候才能顺利进行?
拆迁户:我们的补偿呢?
除了张木春,其他居民都搬出了要拆迁的楼,但搬迁后,补偿款一直没有发放。根据安置办法,员工可以选择两种补偿方式:一是给钱;第二,给房子。除了少数员工选择换房,大部分员工选择现金补偿。但搬迁以来,员工到财务部领取补偿款时,只领取了15000元的暂付款。大部分租客的住房面积都在50平米以上,即使按照折旧40%计算,这点补偿也远远不够。问及钱的名字,该员工说:“没有名字,先给你一些,剩下的等着吧。”所以有些员工认为这不是他们应该得到的补偿,所以没有提取。
同样,《实施办法》第五项“拆迁补偿项目和标准”中规定的按照约定应当给予被拆迁户的“每月每平方米5元”的补贴也没有支付。《实施办法》第五项“搬迁补偿项目和标准”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了房屋附属电话、空调、有线电视的搬迁补助费。当员工问为什么没有规定天然气管道搬迁补贴时,得到的回答是:“天然气管道是工厂在修建时安装的。”但天然气管道和电话、空调、有线电视一样,原本都是工厂安装的,员工买房时都包含在购房款里,属于室内设施。为什么拆迁时天然气管道补偿费降低了?天然气管道初装费3550元左右,110户近40万元。本该补偿给拆迁户的40万在哪里?一个工人去工厂问赔偿问题,得到了这样的回答:“100多户人家不问,你问干嘛?”或者“工厂现在没钱,等一段时间吧”,或者“楼还没拆,拆了才能补偿。”“拆迁房的房款暂时不发,回迁时和安置房的房款合并。”工人们说:“怎么能无偿拆迁呢?如果补偿不到位,就是违法拆迁。”
由于拆迁属于政府的道路拓宽和热网改造项目,近千万元的拆迁补偿款应该在计划之内,应该由政府拨付。那么赔偿金什么时候发放呢?你留出了吗?为什么拨款项目不向拆迁户公示?如果不准备补偿,这个拆迁违法吗?如果不分配补偿款,每户15000元的暂付款从哪里来?
员工:这个拆迁到底是什么?
到2006年9月,乐凯街拓宽和铺设热网管道已接近尾声,但指定拆迁的4号楼仍未动,这不禁让人产生疑问:拆除与工程无关的居民楼是什么行为?
在这个拆迁过程中,拆迁人是保定市城市管理局,被拆迁人是大唐保定热电厂。自2005年3月9日发布拆迁公告以来,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经协商达成安置补偿协议。这份协议从未公开过。是什么样的赔偿协议?已经买了房并取得产权的劳动者,并不是拆迁程序中被拆迁的人。工人们回答:“当初为了避税,房改时热电厂没有给每个职工办理产权证。”同样,据员工反映,每一个被拆迁的员工都没有看到保定市城管局作为拆迁人应该出示的《拆迁许可证》,其拆迁资格受到质疑。
保定凯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与拆迁户签订拆迁协议。按照拆迁法的规定,只有被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才能签订市政府统一印制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那么物业公司是如何获得制定和签署协议的资格的呢?如果火电厂和物业公司是城市管理局委托的,委托协议是什么?为什么不向员工宣传呢?热电厂再次委托物业公司拆迁,违反了建设部拆迁工作规定。
在拆迁之初,热电厂承诺被拆迁职工的搬迁安置方式为:电厂整体改造后回迁新建的多层和高层住宅楼——生活区。搬迁与搬迁之间的过渡期“不超过18个月”。但到目前为止,承诺的“新建多层、高层住宅楼”不见了,搬迁日期遥遥无期。原本定在某生活区保定热电厂子弟学校校园内的新居民楼工地,已经长满了杂草,完全没有开工的迹象。据了解,该校区的所有权在2003年归当地教委所有,教委拒绝在此修建居民楼。那么为什么2005年热电厂会选择在这里建新楼呢?没有地方建楼。搬迁安置的承诺如何兑现?
劳动者觉得被骗了,但对各种不合理的现象无法提出自己的意见,也没有反驳的机会,自己的利益无法得到维护。正如一位员工所说,“我们不敢和领导较劲。如果我在这个问题上与他们对抗,他们会在另一个问题上与我交易。如果我犯了错,应该罚100元,他们就罚我1000元!”
在一份由搬迁工人签名的诉状中,工人们表示:“热电厂严重侵犯了我们的权益,损害了政府的形象,背离了党中央建设和谐社会的精神。我们1100员工真诚希望上级部门尽快派出调查组对拆迁事件进行调查,为被拆迁工人主持公道,还我们合法权益,还法制社会一片蓝天!”
2006年7月24日,《保定晚报》署名张驰记者的文章《期待拆迁顺利进行》。我们不妨提醒张驰:“如果违法拆迁都能顺利进行”,又怎么谈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呢?所以,本台记者要尽职尽责,大胆把“平稳”修正为“依法和谐拆迁”,老老实实,大做文章。我们认为,我们只能促进社会公平,改变行政方式,消除不和谐因素。我们期待拆迁户的权益得到公平公正的对待,拆迁依法和谐进行,并严查此次拆迁事件中是否存在违纪和腐败行为。大唐保定热电厂拆迁工作将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