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权人可以拍卖质押物吗?还是必须经过法院?请详细说明和法律。
《物权法》对抵押权和质权的实现方式作了不同的规定,质权人无需与质权人协商就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也不承担请求人民法院拍卖或者变卖质押财产的义务。
《物权法》第195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实现抵押权的,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约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不能就实现抵押权的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或者变卖抵押物。”
按照字面解释,只有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抵押权人才能不通过法院直接获得拍卖、变卖所得的赔偿。否则,抵押权人只能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物权法》第219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实现质押的,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约定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根据字面解释,双方协商一致并不是质权人以拍卖或变卖所得优先受偿的前提。同时,质权人不承担请求人民法院拍卖或者变卖质押财产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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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担保物权特别程序若干问题的解答》,该文件第四条回答了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的申请人范围问题。
该条明确规定“因质权人、留置权人可以自行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质权人、留置权人申请实现担保权时,人民法院应当说明并告知其依照物权法的规定行使权利。质权人或者留置权人坚持通过特别程序实现担保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因此,质权人有权处分质押物的观点得到了一些实务部门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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