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商业秘密如何处理?
论诉讼中的商业秘密保护
随着知识产权司法实践的不断发展,证据涉及商业秘密或者其他需要保密的商业信息的案件越来越多。担心泄露商业秘密,当事人对提交相关证据心存疑虑,不利于查明案件事实,也给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带来困难。《知识产权证据规定》高度重视诉讼中商业秘密的保护。第二十六条在总结司法实践成熟经验的基础上,明确了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的保密措施和限制查阅相关证据的主体。其中规定,证据涉及商业秘密或者其他需要保密的商业信息的,人民法院应当以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要求相关当事人签订保密协议、作出保密承诺,或者责令其不得为本案诉讼以外的任何目的披露。当事人申请限制接触前款证据的人员范围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准许。
需要注意的是,《关于知识产权证据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适用于整个诉讼过程,包括证据保全、司法鉴定、证据交换和质证。为增强实际操作性,应在保密协议和保密承诺书中尽可能明确相关违约条款和法律责任。违反保密协议的,按照与合同有关的法律法规处理;违反保密承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与保密协议和保密承诺相比,以“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的方式责令相关诉讼参与人承担保密义务,即实践中通常所说的“保密令”,更具有约束力和强制力。如果违反,可能会受到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妨碍民事诉讼,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其中“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的规定,旨在增强法律适用的灵活性,明确实务指南,为未来法律修改和司法实践的不同需求提供更多空间。限制接触证据的人的范围可以包括对方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如诉讼代理人和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人民法院根据查明案件事实和诉讼的需要,经审查决定是否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