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权可以使用多少次?
发行权可以多次行使,而且不仅仅是作者享有。但是发行权和出版权是不同的。发行权是著作权人享有的著作权之一。著作权人可以按照约定或者有关规定许可他人行使发行权并获得报酬,也可以按照约定或者有关规定转让发行权并获得报酬。
所谓著作权人发表作品,是指作者将其作品向作者以外的不特定人公开,以在更多人之间传播,满足公众的合理需求。
但是,两者在权利的行使上有很大的区别。当你使用这两种权利时,你必须区分发表权和发行权,然后再行动。
第二,发表权
发表权又称作品发表权,是指作者有权决定是否向公众发表其未发表的作品。它是《著作权法》规定的著作权中的一项权利。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对作品是否公开的决定权进行了界定。“发表”一词在各国立法中的用法包括“披露”、“发表”、“决定发表”、“向公众提供”、“传播”、“告知”,是指作品已经向不特定的人公开,使不特定的多数人能够知道作品的内容。公众是否真正知道或关心已出版的作品无关紧要。
发表权是一次性权利。在司法实践中,虽然作者没有公开其作品,但在下列情况下,可以推定作者同意出版其作品:
1,作品财产权的转移应推定作者已行使发表权。发表权通常不可能单独行使,需要与作品的任何其他财产权一并行使。
2.作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未发表的作品,
3.作者将原未发表的艺术作品的所有权转让给他人。(美术作品原件的所有权人享有展览权,展览行为必然会发表,因此推定已经行使了发表权。)
出版权通常是不可转让的。发表权属于作品的人身权,专属于作者,不得转让和继承。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作者生前未明确表示不发表其未发表的作品的,其发表权可以在其死后50年内由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行使;没有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的,由原作品所有权人行使。显然,这一规定的言外之意是,凡作者明确表示不准发表的作品,在作者死亡后的作品财产权保护期间,不得违背作者意愿发表;如果作者生前没有明确的出版作品的意思表示,则推定其同意出版,在作品财产权的保护期内,可以由其著作权继承人行使。
发表权作为一种人身权,其保护期是有限制的。
第三,发行权
发行权分为广义和狭义两个概念。狭义的发行权是指作者享有的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以出售、赠与、发行等方式发行自己作品的原作或者复制品的权利。我国著作权法采用了狭义的发行权概念。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第6项规定,发行权是以出售或者赠与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广义上的发行权概念在狭义发行权概念的基础上包括出租权和出借权,是指权利人通过出售或者其他转移所有权的方式或者通过出租、租借、借用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复制件或者原件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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