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平潭综合实验区监管办法(试行)(2018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关对平潭综合实验区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经平潭进出平潭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以及海关在平潭注册的企业和场所的监督检查。第三条平潭与境外之间的口岸实行“一线”管理;平潭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其他地区(以下简称区外)连接的航道设置为“二线”管理。海关按照“一线放宽、二线控制、人货分离、分类管理”的原则,实行一线管理。第四条平潭应当设置环岛巡逻监控设施和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海关信息管理平台;平潭“一线”、“二线”海关监管区域和海关监管场所应当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设施、设备和场地。平潭经海关总署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第五条在平潭从事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和单位(以下简称企业),享受保税、减免税、入区后退税等相关政策,并从事报关业务的,应当向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企业应当依法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账簿、报表,并接受海关检查。

企业应当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与海关实行计算机联网和电子数据交换。第六条除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海关对进出平潭并存放在平潭的保税货物、与生产相关的免税货物、从区外进入平潭并享受退税政策的货物(以下简称退税货物)实行电子账册管理。第七条海关对设立在平潭的台湾省小商品交易市场实施监管,具体管理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第八条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禁止进境的货物、物品不得从“一线”进入平潭,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禁止出境的货物不得以报关方式从“二线”进入平潭。

平潭企业不得开展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商品的加工贸易业务。第二章对进出平潭境外货物的监管第九条除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海关对进出平潭境外的保税货物、生产相关免税货物和退税货物予以备案,对进出平潭境外的其他货物按照进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第十条除下列货物外,海关对从境外进入平潭的与生产相关的货物实行保税或免税管理:

(一)国内消费、商业房地产开发项目等进口商品;

(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明确不予保税、免税的货物;

(三)列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一线”不予保税、免税货物清单的货物。第十一条除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对从境外进入平潭实行备案管理的货物,不实行进口配额、许可证管理。

平潭运往境外的货物实行出口配额和许可证管理。第三章进出平潭及区外货物监管第十二条平潭保税、免税、退税货物销往区外的,按照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从区外销往平潭的退税货物,按照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上述货物应当通过海关指定的申报通道进出平潭;办理相关海关手续后,上述货物可以集中申报,但不得跨月、跨年申报。

其他货物通过海关指定的未申报渠道进出平潭,海关可进行查验。

未在平潭办理海关手续的海关监管货物需要转关到区外其他监管场所的,按照转关运输的规定办理报关手续。第十三条销往平潭的区外生产相关货物视同出口,海关照章退税,但下列货物除外:

(一)从区外购买的货物,如消费品和商业房地产开发项目;

(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明确不予退还的货物;

(三)列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二线”不予退税货物清单的货物。

进区退税货物应当存放在海关批准的场所。第十四条企业在平潭境外生产、加工、销售的保税货物,海关根据货物实际查验情况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对设在平潭的企业生产、加工、销售的保税货物,企业可按料件或实际查验状态申请缴纳进口关税。企业未申请选择性征收关税的,海关根据货物实际查验状态征收进口关税。申请按料缴纳关税的企业,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企业在手册备案时向海关提出申请;海关征税前,企业可以变更申请;

(二)海关对与货物相对应的保税料件征收关税;

(三)相应材料涉及优惠贸易原产地管理的,企业在材料备案时应主动向海关申报并提交相关文件,否则对内销征税时不适用相应的优惠税率;对应材料涉及反倾销、反补贴等贸易救济措施的,海关按照相关贸易救济措施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