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作用——知识产权保护的正负效应
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话题很多。为什么选择这样一个话题来讨论?当然,这个话题当然是业内值得讨论的众多重要话题之一,但我想说的是,法官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作用不仅仅是众多重要话题之一,而是知识产权保护中最重要的一个!然而,我们的国家、我们的社会和我们的政府,包括法官本身,还没有充分认识到这一重要性。
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是如何很好的解决这个问题,众说纷纭。在本文中,笔者相信,只要我们的法官发挥他们所能发挥和应该发挥的作用,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一定会得到更加顺利的解决!
本文将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论证上述命题。第一,法官在知识产权保护中可以发挥的作用;第二,法官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优势;第三,法官应该发挥更大的作用。讨论将按上述顺序进行。
法官可以发挥的作用。
1维护了法律的尊严,震慑了侵权者。法院对各类侵权案件的审理,更能体现法律的尊严,震慑侵权者。然而,与其他侵权案件相比,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的侵权行为往往呈现出产业化、规模化、普遍化、反复性和顽固性的特点。仅靠一般的社会教育是无法遏制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蔓延和扩散的。因此,知识产权法官在裁判案件的过程中,体现法律的威慑作用就显得尤为重要。法官可以通过民事案件中的赔偿和刑事案件中的惩罚,使侵权者为其非法行为付出应有的代价,并阻止他们放弃继续侵权的企图。
2 .使权利人得到足够的补偿,体现知识产权应有的价值。这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尤为重要。因为只有权利人得到足够的赔偿,才会有继续维权的能力和意愿,只有激发广大权利人的积极性,才能赢得打击侵权盗版战争的最终胜利。要知道权利人面对的盗版侵权阵营往往财力雄厚,实力强大,对权利人本身有很大的优势。如果我们不能得到法官的支持来判赔偿,那么我们就不必期待胜利。
3.教育公众,提高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法官判决的案件都涉及特定的权利人和侵权人,包括名人和著名公司。这些案件往往受到媒体和公众的广泛关注,因此更具有宣传效果,对公众的影响也更大。
维护公平合法的知识产权交易秩序,促进知识产权产业积极发展。只有当侵权者和盗版者支付的价格高于正版经营者购买知识产权的价格时,才能真正建立一个健康积极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侵权盗版不仅伤害了权利人,也严重挫伤了正版经营者坚持正版经营的积极性,破坏了知识产权市场合法公平的交易秩序。然而,失去了市场基础的知识产权产业注定无法发展。中国科学研发和文化创造水平的严重低下(与中国蓬勃发展的经济完全不成比例)已经很好地说明了这一点。法官在知识产权案件中作出的民事赔偿和刑事处罚,不仅可以对侵权者和盗版者起到威慑作用,还可以对权利人和正版经营者起到极大的激励作用,从而进一步推动他们继续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发展知识产权产业。
5.促进知识产权立法的健康发展。知识产权总是与创造紧密联系在一起,创造的目的和结果是产生新事物,所以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法官总是需要处理新事物。知识产权立法永远跟不上知识产权产业的升级。因此,如何将知识产权法的不变原则运用到具体新类型案件的审判中,进而推动知识产权相关立法的进一步发展,将永远是知识产权法官需要面对的课题。与其他审理非知识产权案件的法官相比,知识产权法官与立法机关的互动更加明显,司法对立法的推动作用更加明显。
法官在各种知识产权保护力量中的独特优势
1更公平。相对于各个政府部门,法院无疑更加公正。因为政府部门总是和自己分管的行业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很多企业从最初的审批到年审可能都要经过这些部门。另外,这些主管部门在某种程度上都有一些部门利益,严厉打击侵权盗版行为是否总是符合他们的部门利益就很难说了。相对来说,法院的公正性和独立性要高得多。这也是我多年反侵权维权的亲身经历。
2更规范。与行政申诉程序相比,法院诉讼程序要规范和透明得多。法院诉讼程序有民事和刑事诉讼法的统一规定,各地不一而足。各级法院都在统一执行程序,行政申诉的程序可能会因为不同部门、不同地方,甚至同一个地方政府的同一个部门,因为不同官员对程序的把握,甚至同一官员在不同时间或针对不同的申诉,而有很大的差异。这使得权利人很难对其投诉有一个明确的预期。
3更严重。法院作出的判决或裁定无疑比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决定更为严重。首先,行政部门对其受理的投诉往往很吝啬,不出具任何书面行政决定或答复。其次,即使发出,其法律效力也远不及法院的裁判文书——那是可以用来申请法院立即强制执行的。行政部门对一些侵权案件的行政处理,很多都无疾而终。
对权利人的保护更加有力。行政部门一般侧重于对侵权人的惩罚,对权利人遭受的损失往往束手无策。从侵权人处收取的罚款或非法财物只能上缴国库或返还行政部门本身,不可能送到权利人手中。法院判赔可以让权利人得到赔偿,从而增强权利人维权的信心。
可以调动的资源更加强大和广泛。在法院系统,所有中级人民法院都有知识产权法庭,可以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现在越来越多的基层人民法院也可以审理知识产权案件。每个法院的知识产权法庭至少有一个合议庭,由三名法官组成,可以处理知识产权案件。这样,全国有近千名专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法官,这是一个非常庞大的力量,因为他们是近千名法官,而不是近千名书记员。近千名主审法官是指立案庭有近千名法官,执行庭有近千名法官,以及与之配合工作的近千名书记员,这还不包括配合办理刑事案件的公安局干警和检察院检察官;而且这支队伍覆盖全国各地,正在按照统一的法律和程序办案。更重要的是,由于法院可以利用自己的资源和协调部门的资源,也极大地调动了广大权利人、律师甚至调查公司的力量。权利人要起诉,首先要自己或者聘请调查公司对侵权事实和侵权人进行调查,律师会根据法院的要求把材料整理清楚,配合法院审理案件。这无形中将反侵权力量扩大了数倍,这些不同的力量都在统一的法律框架下,按照统一的程序,有机、协调、高效地行动着。请问,哪个行政部门能有这么强的能量?
因此,法院无疑是,也应该是,而且有能力成为各种反侵权力量中最强大的力量。
6对社会影响较大。媒体也经常报道各行政部门的反盗版行动。但是报道是例行公事,读者或者观众不会觉得这些行为和自己有什么关系。法院审理的案件不一样。它们会涉及特定的侵权人和特定的权利人,包括许多名人和著名的公司,可以引起公众的关注。媒体往往会主动跟进报道此类案件。比如这两年一系列关于歌厅侵犯著作权的案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热议,这种效应是行政案件无法产生的。因此,通过让人们相信审判过程和判决结果,法院可以在促进公众知识产权意识的培养方面发挥非常独特和重要的作用。
7持久性。行政部门的反盗版反侵权行动往往有一个很鲜明的特点,就是有很强的阶段性,比如什么百日行动,什么集中整治,这样的话并不少见。在集中动作阶段,一般能感受到动作的气势。但是一旦手术结束,一切都会恢复原状。法院不存在这种现象。除了每年年底法院不愿意受理新的案件(一般可以通过建立下一年的案号来解决),只要权利人提起诉讼,法院随时都会受理。也就是说,法院的反侵权工作是长期的,往往是有效的,没有行政部门那么大的起伏。
法院可以在知识产权保护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毫无疑问,目前普遍公认法院是重要的知识产权保护力量,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共同构成了中国特有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然而,这一立场对法院来说似乎仍然不够。笔者认为,法院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作用应该是“最重要和最主导的”
在世界各国,知识产权保护的主导力量都是法院,法院必然是权利人被侵权后首先想到的。行政部门可能只在某一方面、某一时间发挥重要作用。鉴于此,我们国家也提出了有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并重,而且在这个制度中,我感觉政府部门是主导的。然而,令人遗憾的是,中国的这一特点并没有显示出其独特的优势,这使得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受到国际社会和国内权利人的批评。
如前所述,法院在能力上已经是最强大的知识产权保护力量,实际作用越来越大,但还没有成为真正的主导力量。下面笔者将主要从两个方面阐述自己的观点:
1法院如何进一步发挥作用?
首先,法院在主观上要充分认识到自己的强大能量和重要地位,要有勇气发挥这种能量,承担起应有的领导责任。
笔者发现,大部分总结法院工作的文章都强调了今年法院受理、审结、调解的知识产权案件数量,与去年相比有了大幅增长,从而表明法院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越来越大,工作越来越有成效。同时,也有很多关于具体法律适用的条文。然而,很少有或没有文章关注法院判决或调解的社会实际效果。
比如某法院对一起侵权案件作出判决,媒体也进行了大量报道。那这种侵权行为改变了社会什么?是因为这个减少的吗?还是增加了?还是根本没变?如果减少,真的是因为判决的正面影响吗?如果增加了,背后的原因是什么?如果没有变化,是不是说明判决没有起到任何作用?如果判决确实起了作用,是侵权的形式发生了变化,还是侵权的主体发生了变化?如果是,是为了逃避法律制裁吗?法院在以后的判决中应该注意什么?
很少有法官关注或研究这些问题。或者说即使有,这种关注和研究也是不充分的,因为即使是像笔者这样专门从事知识产权诉讼的律师,也还没有了解到这种研究的存在和成果。
这是什么意思?这说明,从主观上讲,我们的法院有一种被动的思维方式,就是往往更多地强调解决了多少案件和纠纷,解决得越多,取得的成绩越多,而不强调法院的判决对社会是否产生了影响,产生了什么样的影响,如何通过法院的判决积极引导社会向更加公平公正的方向发展。
法院审理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逐年增多,这说明了法院的成绩,也说明了权利人维权的积极性越来越高,但也说明了我们社会的侵权现象也在增多——至少没有明显减少。换句话说,法院的判决并没有吓退侵权人,侵权现象也没有吓退。
最明显的例子就是很多侵权案件的被告会被起诉很多次,也就是被判刑后又侵权,然后又被判刑又犯。但是,大部分法院判的刑不是越来越重,而是越来越轻。为什么?因为初审法官考虑的重点不是如何阻止侵权行为继续,他们认为这是一个宏大的课题,整个国家努力了这么多年也没有解决。单靠我们法院能解决吗?他们主要考虑的是,被告不应该因为判刑太多,赔偿太多而难以承受,从而不服判决上诉,影响案件的审结,最终影响个人纠纷的顺利解决。
这种重视案件的解决而忽视其影响的思维模式,在目前的法官中很典型。这说明法院没有“知识产权保护,还有谁”的意识。大部分法官的观点还停留在法院主要解决纠纷这样一个层面,有很多纠纷需要法院解决。除了知识产权纠纷,还有许多其他更重要的纠纷需要处理。知识产权保护是一个宏观问题,由政府主管部门考虑。法院的职责是妥善处理上门的纠纷,让双方都满意。
过分强调法院调解纠纷的功能,过分强调让双方服从和满意判决,实际上是把法院和仲裁机构、居民调解委员会混为一谈。法院不仅仅是调解纠纷的地方,更是一个崇高得多的位置。是引领社会向公平正义方向发展的主导力量。我们应该制裁和谴责错误和非法的行为,特别是那些恶意侵权的行为,赞扬和鼓励正义的行为。法院有能力也有责任这样做。
如果法院真的树立以我为主的理念,积极考虑如何通过判决或其他工作促进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良性发展,而不是仅仅满足于自己处理了多少案件,那么在措施上实现这个目标就会容易得多。笔者在此仅提出几点相关建议:
第一,大幅度提高法定赔偿的判定。特别是对于那些屡次侵犯他人权利的被告人;必须改变各类侵权案件判得越来越低的不合理做法。
第二,应该更经常地使用司法咨询。对于那些多次判刑、多次犯罪的被告人,应向其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发出司法建议,提醒其关注,建议其从行业、产业的角度采取适当措施,配合法院制止侵权行为的继续。
第三,加强法院裁判文书的执行。目前很多知识产权权利人对法律维权没有信心,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判给的赔偿金太低,二是判给的赔偿金太少,只要被告不主动履行,法院很难强制执行。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被执行人与普通民事侵权案件或合同纠纷案件的被执行人完全不同。他们都以盗版侵权为职业,通过盗版侵权活动谋取暴利。法院执行一直是个老大难问题。但再难,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也要重点执行。然而遗憾的是,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看到的是,一方面盗版侵权者继续大摇大摆的公开生产经营,换句话说就是继续从事盗版侵权活动,而权利人几万元的赔偿却偏偏拿不到。这样的情况,权利人怎么可能不心寒?
第四,重视与公安部门的合作。法院在审理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过程中,会发现很多侵权人的行为已经构成刑事犯罪。在这种情况下,法院能否更进一步,将线索移交公安机关进一步处理?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法院实际上处于中心地位,可以调动一切力量,互相配合,保护知识产权,打击侵权盗版。只要法院解放思想,敢于真正承担起领导责任,就能调动多方力量,释放多重反盗版反侵权能量。同时,它不需要对现有的任何制度进行大的调整,也不需要国家增加大的投入。
只要法院承担起知识产权保护的主导责任,我国的知识产权问题就会得到更好的解决。
为什么说“只要”呢?原因很简单,因为只要法院的判决合理有效,能够威慑侵权,那么肯定会促使相当一部分侵权人在权衡侵权成本后放弃继续侵权的企图。只要法院的裁决合理有效,就能激励权利人维权,也一定会吸引更多的权利人拿起法律武器,投入到打击盗版侵权的战争中。
只要法院合理有效地判决赔偿,侵权人不断获得赔偿,支付越来越多的侵权成本,他们的实力就会不断削弱,从事侵权盗版的能力就会越来越弱;只要法院合理有效地判决赔偿,权利人就能不断获得赔偿,权利的价值越来越得到体现,他们的实力就会不断增强,从事反侵权反盗版的能力自然也会越来越强。
如果这样一种我们国家越来越强,我们的敌人越来越弱的趋势不断巩固、维持甚至加强,那么我们为什么不相信知识产权的问题在不久的将来能够得到彻底的解决呢?到那一天,知识、创造力和文化将在我国得到充分的尊重,我们13亿中国人民的一切智慧和古老的智慧(不仅仅是廉价的劳动力)将得到充分的发挥。那么,我们为什么不相信中国——王者归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