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办学常见问题解答(三)

中外合作办学常见问题解答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投入的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应当依法由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并依法转让产权。实际评估价格低于合作协议确定的金额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补足差额。境内教育机构以国有资产作为办学投入举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聘请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合理确定国有资产数额,依法履行国有资产管理义务。

13.如何理解知识产权作为中外合作办学的投资?

知识产权主要包括专利、商标和版权。通过评估,知识产权的价值可以折算成相应的货币价值,作为中外合作办学者的投资。然而,在中外合作办学中,知识产权常常与其他财产相混淆。根据《条例》第十条规定,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可以用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作为其办学投入,也可以用其他财产,如非专利技术、商誉、知名学校品牌、先进的课程体系、成功的教育教学经验和成果、系统的制度规范、高素质的人力资源等,这些对学校的长远发展、教育教学质量和学术声誉都至关重要。这些因素经过相应的评估,也可以体现为具体的货币价值,经中外双方学校认可后,可以作为其他财产计入中外合作办学者的投资。但这些有形或无形的其他财产仍然不同于知识产权。因此,《实施办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以知识产权作为投资办学的,应当提交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资料,包括知识产权证书复印件、有效状态、实用价值、定价的计算依据、双方签订的定价协议等相关文件。

以知识产权作为办学投入,其在办学总投入中所占的比例应该有一个合理的限度。《条例》第十条规定,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知识产权投资不得超过各自投资额的1/3。但是,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邀请来华联合办学的外国教育机构的知识产权投资可以超过其投资额的1/3。此外,《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投入的知识产权的定价,由双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或者依法聘请双方约定的社会中介机构评估,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14.申请举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的受理机关、受理时间、审批时间有哪些规定?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拟申请设立和实施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一般在每年3月或9月通过境内教育机构提交。

申请设立实施学士以上学位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申请设立实施高等职业教育和非学历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申请设立实施中等教育、自学考试、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申请设立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申请举办本科以上高等学历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申请举办实施高等职业教育、非学历高等教育和高级中等教育、学前教育、文化补习、自学考试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申请筹备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申请正式设立实施非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申请正式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申请设立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审批机关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专家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审批机关应当将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15.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的具体办学要求是什么?

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参照国家和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举办同级同类教育机构的标准。所选办学地点应具备与办学规模、层次、专业相匹配的办学设施和条件。拟在现有学校以外的场所办学的,办学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有关消防安全部门的使用许可证后方可使用。如拟向学生提供餐饮服务,还应按照卫生部门的要求取得食品卫生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

16.已经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中外合作者申请设立新的合作办学机构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根据《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外国教育机构在中国境内已合作举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者项目的,拟申请新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者项目的,除提交《条例》规定的申请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已设立的合作办学机构或者项目审批机关或者其委托的社会中介组织出具的评估报告。

17.中外合作者签订的合作办学协议有哪些必备要素?需要注意什么?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主要包括拟设立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名称和住所、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名称和住所、法定代表人、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合作内容和期限、各方出资方式和数额、出资期限、权利义务、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在签署协议时,需要注意的是(1)协议应注明合作项目需经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生效;(2)适用的法律应当是实际开展教学活动的国家;(3)应该有中文版。如有外文译本,应与中文文本内容一致;(4)合作协议的有效期应合理;(5)合作协议的签署人应当是中外教育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代表,应当提供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

18.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章程的必备要素是什么?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章程主要包括:名称、住所、办学宗旨、办学规模、层次和类别、投入资产的数额、来源和性质、财务制度、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产生办法、人员组成、职权、任期、议事规则、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和罢免、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形式、机构终止的原因、程序和清算办法、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