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
第二条为了奖励在科学技术建设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公民和组织,充分发挥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实施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提高城乡建设整体技术水平,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科技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
第四条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保证奖励工作的严肃性。
第五条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选择部分二等奖以上项目推荐国家科技奖。
第六条科学技术奖励接受科学技术部和建设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管理。第七条奖励范围:
在城乡规划、镇规划、工程建设、城市建设、镇建设、建筑业、住宅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方面:
1,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计算机软件等建筑科技成果;
2.引进、消化、吸收、开发和应用国外先进技术和产品;
3.服务于行业的标准、规范、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等基础科技成果;
4.为科学决策和管理现代化服务的软科学研究成果;
5、现有科技成果有组织措施推广应用大规模成果;
6、运用新技术和新成果完成重大项目。
第八条科学技术奖励按技术等级进行;技术难度和深度;经济和社会效益;综合评价推动行业科技进步的作用。
第九条科学技术奖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四个等级。
特等奖:达到同类项目国际领先水平,技术难度和深度较大,对推动行业科技进步有重要作用,取得了较大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
一等奖:达到同类项目国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和深度较大,对推动行业科技进步有重要作用,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
二等奖:达到同类项目国际先进水平或国内领先水平,技术难度大,对行业科技进步有较大推动作用,取得较大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
三等奖:达到国内同类项目先进水平,技术难度较大,对推动行业科技进步,提高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有较大作用。第十条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由获奖者、奖励资金捐赠者、建设领域著名专家和管理部门领导组成。7-10人授予委员会,其中1主任,2-3副主任,1秘书长。
主要职责:
1.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中国建设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简称评审委员会);
2.审定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
3、为改进奖励工作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
4、研究解决奖励工作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一条中国建设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由高校、科研、企业和经济行业的知名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10-15人,其中主任1人,副主任2人,委员若干人。评审委员会委员任期3年,原则上连任不超过2届。
主要职责:
1,负责科技奖励项目的评审;
2.向奖励委员会报告评审结果;
3、处理科学技术奖评审中的有关问题。
第十二条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评审组。其成员将根据项目情况在具有评审资格的专家库中遴选。
第十三条专业评估小组由1组长、1-2副组长和若干成员组成。任期为3年。候选人由奖励委员会聘用,并存入专家库。每年根据项目情况,他们都会参加比赛。原则上,评审组长应为评审委员会成员。
第十四条对一些学科性较强的项目,要辅以邀请评审。
第十五条专业评审组包括:
1,建筑工程审查组;
2、城建审查组;
3、城乡规划审查组;
4、标准、规范审查组;
5、施工机械审查组;
6、智能信息审核组。
第十六条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条件
1,关注行业科技发展,热心科技奖项建设;
2、熟悉本行业的技术领域、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并具有综合判断能力;
3.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认真负责;
4、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
5.评审委员会成员连续两年未参加全部评审活动的,视为自动解聘。
第十七条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是科学技术奖励的办公室,处理日常事务,对推荐的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和分类。奖励办公室设在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第十八条举报奖励实行部门配额推荐制。推荐部门为各省、自治区建设厅和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推荐部门对申报的奖励项目进行审核,提出推荐意见和奖励等级建议,加盖公章,并报奖励办公室。
第二十条两个以上单位* * *同完成的项目,由项目主持单位或第一完成单位与其他完成单位协商后申报推荐。
第二十一条申报推荐的项目必须无知识产权纠纷。有争议的事项应在申请推荐前解决。
第二十二条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者必须是对项目完成做出实质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三条推荐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数:
年级主要完成单位数主要完成人数
委托人12 20
头等10 15
二等7 10
三等舱4 5
第二十四条奖励办公室负责对推荐项目进行形式审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
1,已获国家或省科技奖;
2、同一项目同时推荐本奖项和其他类似奖项;
3、不符合本次奖励的范围和条件;
4、项目未通过鉴定或评估且已通过鉴定或评估,但不满一年的;
5.推荐信及其附件不完整或未按要求填写;
6、超过推荐期限。
第25条推荐材料:
1,科技奖推荐书一式五份;
2、主要研究报告一式五份;
3.知识产权授权证书;
4、涉及计量、安全、环保、卫生等产品必须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批文。
第二十六条评标委员会必须有三分之二的成员出席会议方为有效。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评委进行无记名投票。二等奖及以上项目需经出席评委三分之二通过,三等奖项目需经出席评委二分之一通过。
第二十七条对于延迟评审的项目,奖励办公室应及时书面通知推荐部门延迟评审的原因。经充分补充完善后,两年内可向奖励办重新评估。
第二十八条获奖项目经奖励委员会批准后,在相关出版物或网上向社会公布。争议期为自公布之日起60日内,广泛征求意见。逾期不予受理。
第二十九条获奖项目分别授予单位和个人证书和奖状,以及相应的奖金。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布的获奖项目有异议的,应当在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争议期内,以书面形式向奖励办公室实名提出异议,并提交必要的证明文件。
第三十一条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对候选人和候选单位完成的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有异议的,以及虚假填写推荐信的,为实质性异议;对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排名的异议属于非实质性异议。对评价水平的意见不在异议范围内。
第三十二条实质性异议,由奖励办公室负责协调解决,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必要时,组织法官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非实质性异议由推荐单位协调解决。
第三十三条获奖项目如有抄袭、弄虚作假等重大问题,经调查后,在媒体上宣布撤销其获奖,收回奖项、证书和奖金。并在三年内取消单位和个人申报奖项的资格。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奖励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