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技术评估中专利评估报告的探讨

在我国,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的技术特征是否与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相同,是判断原告能否胜诉的重要因素,但这个判断过程往往技术性很强。一般情况下,法院法官不具备解决上述问题的能力。一方面,专利保护范围的确定有赖于对专利权利要求和说明书的准确理解,涉及的技术术语、机械结构、电路设计、化学方程式等专业知识不是普通法官所能掌握的;另一方面,对涉嫌侵权产品或方法的分析也需要专业知识。一些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是不能在法庭上做的。因此,法院在作出裁决之前,应当引入鉴定程序(以下简称“鉴定”是指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发明专利的纠纷案件中的鉴定工作),以解决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的技术特征是否与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相同或等同这一技术性很强的问题。因此,在我国,进行实用新型专利或发明专利的侵权诉讼时,需要进行专利鉴定工作,即需要专利鉴定中心的参与。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诉讼中,很容易判断被控侵权的外观设计是否与外观设计专利相同或近似,一般不需要鉴定。

专利评估的法律基础

和工作程序。

我国专利诉讼中专利鉴定的法律依据主要有:①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人民法院认为对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申请鉴定。”③《NPC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的决定》的有关规定。

我国相当一部分专利执法职能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承担。国家知识产权局获得职业专利权基础的申请与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全面负责专利有效性疑点的复审和无效宣告工作。省级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侵权纠纷。

民事诉讼程序是最常见的一般权利救济程序。专利权受到侵害时,也是一种重要的救济方式,也是世界各国都存在的一种救济方式。在司法救济上,无论是诉前禁令的申请,还是本案的诉讼程序,都需要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报告,确认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是否属于专利保护范围。

《NPC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的决定》第一条规定:“司法鉴定是指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判断,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指出司法鉴定的主体是鉴定人,也应理解为包括鉴定人所属的司法鉴定单位。

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专利评估遵循以下一般程序。

1人民法院委托专利鉴定中心,将涉嫌侵权的物证交给专利鉴定中心。专利鉴定中心由原被告双方选定,或者在原被告双方不能选定同一专利鉴定中心的前提下,由人民法院依职权指定一家专利鉴定中心进行本案专利鉴定。法院在办理委托专利鉴定中心的手续时,应当将涉案的被控侵权客体、专利权利要求书、说明书等与技术鉴定有关的证据移交给专利鉴定中心。

专利鉴定中心应尽快确定参与鉴定工作的技术专家,并向上述技术专家介绍相关情况。上述专家名单选定后,应当为诉讼双方保密。

专利鉴定中心将尽快召开技术鉴定会进行鉴定,并写出鉴定报告提交委托单位即人民法院。

专利鉴定中心的职责是在受理专利鉴定申请后,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和手段,依法解决涉及诉讼的专门问题。专利鉴定必须运用科学技术原理,依靠技术设备,依靠鉴定人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判断,是一项科学活动。专利评估同时也是一项法律活动。司法鉴定活动必须依照法律和专利侵权判定的基本原则进行,对鉴定请求的技术内容和所涉及的专利权利要求的必要技术特征进行逐一比较,判断二者的技术特征和技术方案是否相同、相等或者不同。然后专利鉴定中心会向委托方出具正式的鉴定报告。综上所述,专利鉴定工作是协助人民法院解决诉讼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专业性很强。

专利评估的期限和专利评估的专业性问题

专利鉴定中心能否高效地完成专利鉴定工作,将对专利诉讼活动的持续时间起到极其重要的作用。专利鉴定中心能否高质量地完成专利鉴定工作,即能否准确分析专利技术的必要技术特征和被控侵权技术的技术特征,是专利诉讼活动中一项极其重要的工作。这就涉及到专利鉴定中心的时限和专业性。

虽然专利鉴定中心的职责明确,但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专利鉴定中心从受理鉴定申请到出具正式鉴定报告的鉴定时限。因此。专利鉴定中心完成一项专利鉴定工作的时间长短,完全取决于案件的具体情况。如武汉晶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日本富士化学工业株式会社、华阳电力有限公司纠纷案一审耗时7年,主审该案的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6月165438+4月委托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华科知识产权鉴定中心对原告发明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和被告使用的技术方案的同性进行技术鉴定。2005年6月27日,65438+中国科技法学会华科知识产权鉴定中心作出司法鉴定。司法鉴定需要一年多时间。本案证明,对于极其复杂的技术鉴定工作,专利鉴定中心需要更多的时间来完成人民法院委托的专利鉴定。

众所周知,审理案件的法院在法院委托的专利鉴定中心完成鉴定报告后,才会做出民事判决。但是,专利权是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创造成果在一定期限内享有的专有权利,专利权具有巨大的商业价值。当诉讼经过漫长的专利鉴定过程和专利复审委员会的专利无效审查程序时,对双方都是有害的。从原告的角度来看,由于专利权人不能立即得到成功的判决,不能将侵权人正当地赶出市场,其专利技术原有的竞争优势地位将急剧下降甚至丧失,导致专利权人的商业利益遭受巨大损失;从被告的角度来看,被告无法确定是否尽快停止相关行为,因为他无法立即知道是否存在侵权行为。

专利评价中心的专业性问题涉及以下问题:专利鉴定中心到底鉴定什么?专利鉴定中心的鉴定工作是否有统一的操作标准?专利鉴定中心专家的专业知识是否与所涉及的技术领域相匹配?鉴定专家的专业水平如何?专家的判断依据是什么?等一下。如果专利鉴定中心的专业性问题解决不好,会造成鉴定报告质量不高等问题,或者导致专利鉴定久拖不决,对原告和被告都有严重影响。在司法实践中,专利鉴定中的许多专业技术问题没有统一的操作标准,这必将影响专利鉴定中心的鉴定工作。例如,在判断被控侵权客体的技术特征是否与专利必要的技术特征相同、相同或者不同时,专家所掌握的专业知识的广度和深度存在一定的差异,这就容易导致不同专家所作出的鉴定结论存在差异。这个问题需要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

完善专利评估工作的建议

作为法庭证据之一,司法鉴定报告的质量直接关系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司法公正和社会和谐。因此,司法鉴定中心的工作应该比其他科技机构有更严格的操作程序、更严格的技术规范和更严格的质量保证要求。

因此,我们建议,首先,我国有关部门应当对专利鉴定中心的期限作出符合国情的规定,包括专利鉴定中心作出是否受理专利鉴定工作的决定和作出正式鉴定报告的期限,以及规范鉴定程序、统一鉴定标准、保证专利诉讼程序公正的期限。其次,在专利诉讼中,人民法院应当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司法鉴定管理的规定》,利用职权对安排专利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步骤作出必要的规定,避免因原告和被告未能就专利鉴定中心的选择达成一致而导致鉴定时间延长的后果。最后,建议有关部门完善相关制度,确保司法鉴定质量,包括组织开展司法鉴定能力验证活动,进一步加强司法鉴定质量检查,切实做好司法鉴定人才的储备和利用工作,使司法鉴定工作依法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确保鉴定结论科学、客观、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