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竞业禁止,什么是竞业禁止人员?
一、竞业禁止的定义
竞业禁止是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归属协议或者技术保密协议中对劳动者约定的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竞业禁止条款,即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者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工作,也不得与原单位生产同类产品或者经营同类业务。期限由当事人事先约定,但不得超过两年。竞业限制条款是劳动合同中的延迟生效条款,即在劳动合同其他条款具有法律约束力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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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竞业限制的对象
竞业限制的人员仅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及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不能针对企业全体员工。
第三,竞业限制的范围
竞业限制的范围由企业与劳动者协商确定。但是,竞业限制协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竞业禁止的区域协商原则上应限于能与用人单位形成实际竞争关系的区域;竞业限制的用人范围仅限于与原企业有竞争关系的企业,这在《劳动合同法》中已有明确规定,即“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业务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主创业生产或者经营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业务的其他用人单位”。
必须注意的是,《劳动合同法》只规定了限制具有竞争关系的“单位”,而不是业务、产品或职能,企业可以充分利用这一法律规定。
四。竞业禁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保密事项。
对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约定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在竞业限制期内按月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区域和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者从事同类业务,或者自主创业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者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不得超过两年。
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动词 (verb的缩写)竞业禁止的注意事项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的,还必须约定经济补偿的内容。用人单位应当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的标准和金额由当事人自行约定。
约定竞业限制条款时,应当同时约定违约责任的具体方式和内容,但不得约定在提前通知期内解除劳动合同。
竞业限制协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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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保密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