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国家移民政策?
第二条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是指外国人在中国居留的期限不受限制。
第三条《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是取得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在中国居留的合法身份证件,可以独立使用。
第四条取得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凭有效护照和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出入中国国境。
第五条受理外国人申请在中国永久居留的机关是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直辖市公安分局、县局。审查外国人申请在中国永久居留的机关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审批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的机关是公安部。
第六条申请在中国永久居留的外国人,应当遵守中国法律,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中国境内进行过直接投资,连续三年投资情况稳定,纳税记录良好;(二)在中国境内担任副总经理或者副厂长以上职务,或者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职务并享受同等待遇,连续任职满四年,四年内在中国境内累计居留不少于三年,纳税记录良好;(三)为中国和国家特殊需要做出重大、突出贡献的;(4)本款第1、2、3项所指人员的配偶及其未满18的未婚子女;(五)中国公民或者取得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配偶,婚姻关系存续满五年,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满五年,每年在中国境内居住不少于九个月,并有稳定的生活保障和住所;(六)投靠父母的18周岁以下未婚子女;(七)在境外无直系亲属,在境内投靠直系亲属,年满六十周岁,在境内连续居住满五年,每年在境内停留时间不少于九个月,并有稳定的生活保障和住所。本条所称年限是指申请日之前的连续年限。
第七条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外国人来华投资实际缴纳的注册资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对国家公布的外商投资产业目录鼓励类行业的投资总额在50万美元以上;(二)对中国西部地区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投资总额在50万美元以上;(3)华中地区投资总额大于654.38+0万美元;(四)在华投资总额在200万美元以上。
第八条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外国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所属机构;(二)重点高等学校;(三)实施国家重点工程或者重大科研项目的企事业单位;(4)高新技术企业、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或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
第九条申请人在申请时应当如实填写《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有效的外国护照或者可以代替护照的证明;(二)中国政府指定的卫生检疫部门或者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外国卫生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三)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无境外犯罪记录证明;(4)四张二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五)本办法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条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所指人员,申请时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注册证书、联合年检证书、验资报告、个人纳税证明。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国家鼓励的外商投资项目。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