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三(2006)
经国务院批准,商务部副部长廖和澳门特区政府财政司司长谭于2006年6月26日分别代表中央政府和澳门特区政府签署了《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第三份补充协议。
在香港出席“内地与港澳经贸合作发展论坛”的商务部有关负责人表示,根据CEPA第三补充协议,在CEPA及其两个补充协议的基础上,内地将进一步扩大对澳门在服务贸易领域的开放,加强与澳门在贸易投资便利化领域的合作。
在服务贸易领域,从2007年6月5438+10月1,在法律、建筑、展览、音像、流通、旅游、交通、个体工商户等领域原有开放承诺的基础上,大陆采取13具体开放措施。其中,4项属于放宽股权限制,1项属于降低注册资本和资质条件门槛,8项属于放宽地域、经营范围、自然人流动等条件。
在贸易投资便利化领域,为支持和配合澳门产业结构向适度多元化转型,双方在原有的贸易投资便利化产业合作领域增加了会展业合作;同时,为促进内地与澳门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合作,双方决定将知识产权保护纳入《安排》下的贸易投资便利化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