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的客体
法律分析:根据法律的规定和实际情况,可以保全的客体主要是被告所拥有、占有和享有的实物财产和财产权利。具体为:1,被告在银行开立的账户(户名必须与被告姓名相同)及存款。2、被告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登记的房地产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3、被告对外投资的股权、股份、债券及股息、红利等收入。4.被告拥有的车辆。5.被告拥有的厂房、机器设备、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货物。6.被告享有的对他人的债权、他人应付被告的租金等。7.被告享有专利、商标和其他知识产权的专有权。8.被告拥有的其他有货币价值的财产和权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因对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无法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人民法院。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