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知识产权的排序规则
(a)建立一个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系统。
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权运行体系,必须从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体现司法公正的要求出发,探索建立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司法管辖制度。到2017年底,初步形成科学合理、有序公正的司法体系。
1.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成立。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划的重大民商事案件和行政案件,以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调整跨行政区划的重大民商事行政案件分级管辖制度,实现与最高人民法院案件管辖的有序衔接。
2.探索跨行政区划设立法院。本着科学、精简、高效、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的原则,探索设立跨行政区法院,构建行政法院受理普通案件、跨行政区法院受理特殊案件的诉讼格局。将铁路运输法院改造为跨行政区域法院,主要审理跨行政区域案件、重大行政案件、环境资源保护、企业破产、食品药品安全等易受地方因素影响的案件,人民检察院跨行政区划起诉的案件以及原铁路运输法院受理的刑事、民事案件。
3.推动建立知识产权法院。根据知识产权案件的特点和审判需要,建立健全符合知识产权案件审判规则的特别程序、管辖制度和审判规则。
4.改革行政案件管辖制度。通过提升管辖和指定管辖,将易受地方因素影响的行政案件逐步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规范行政案件申请再审的条件和程序。
5.改革海事案件管辖制度。进一步理顺海事审判体制。科学确定海事法院管辖,建立更加符合海事案件审判规律的工作机制。
6.改革环境资源案件管辖制度。推进环境资源审判机构建设。进一步完善环境资源案件管辖制度。
7.完善公益诉讼管辖制度。探索建立与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相衔接的案件管辖制度。
8.继续推进法院管理体制改革。将林业法院、农垦法院纳入国家司法管理体制,理顺案件管辖机制,改革部门和企业管理法院体制。
9.改革军事司法体制和机制。完善统一领导下的军事审判制度,维护国防利益,保障军人合法权益,依法打击违法犯罪。
(二)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
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判权运行机制,必须尊重司法规律,确保审判在保障诉权、查明证据、认定事实、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实现诉讼证据的质证、案件事实的认定、辩护意见和裁判理由在法庭形成。到2016年底,推动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使侦查、审查起诉活动始终围绕审判程序进行。
10.全面贯彻证据裁判原则。强化审判中心意识,贯彻直接言词原则,严格执行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发挥审判对侦查和起诉程序的制约和引导作用。坚决贯彻疑罪从无原则,严格落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一步明确非法证据的范围和排除程序。
11.强化人权司法保障机制。彰显现代司法文明,禁止被刑事拘留的被告人或者上诉人穿着识别服、背心、囚服等带有监管机构标志的服装出庭受审。强化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诉讼过程中的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申诉权和申诉权的制度保障。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强化控辩平等诉讼理念,禁止对律师进行歧视性安检,便利律师依法履职。依法保障律师履行辩护代理人职责,落实律师的提问、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完善对限制人身自由的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加强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健全冤假错案的有效预防和及时纠正机制。
12.完善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在立法机关的授权和监督下,有序推进刑事案件速裁程序改革。
13.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明确被告人自愿认罪、自愿接受处罚并积极退赔赃款赃物案件的诉讼程序、处罚标准和处理方式,构建被告人认罪案件和不认罪案件分流机制,优化司法资源配置。
14.完善民事诉讼证明规则。强化当事人在民事诉讼证明中的主体地位,依法确定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明确人民法院依据职权调查收集证据的条件、范围和程序。严格执行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发挥质证、认证在认定案件事实中的核心作用。严格适用高度盖然性原则的标准,进一步明确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条件和范围。所有证据必须当庭质证,才能作为判决的根据,当事人之间有争议的重要证据,必须在裁判文书中明确采纳或者不采纳的理由。
15.建立庭审全程录音录像机制。加强科技法庭建设,推进庭审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建立庭审音像的管理、使用和存储制度。通过图片、文字、视频等方式规范庭审直播的范围和程序。
16.规范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明确人民法院处理涉案财物的标准、范围和程序。进一步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和处理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推动建立涉案财产集中管理信息平台,完善涉案财产信息公开机制。
(三)优化人民法院内部权力配置。
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判权力运行体系,需要优化人民法院内部权力配置,完善立案、审判、执行、审判监督相互制约、相互衔接机制,充分发挥一审、二审、再审的不同功能,确保审级独立。到2016年底,形成定位科学、职能明确、运行有效的法院权力配置模式。
17.改革案件受理制度。将立案审查制改为立案登记制,确保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受理的案件必须成立,诉讼必须处理,保障当事人的诉权。加大备案信息网上公示力度。推动完善诉讼费用制度。
18.完善分工体系。在加强专业化合议庭建设的基础上,实行以随机分庭为主、指定分庭为辅的案件分配制度。建立分案内部公示制度。对于审判组织或主审法官的变更,应当说明理由并公示。
19.完善审级制度。进一步改革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制度,科学确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范围,逐步改变主要以诉量决定案件级别管辖的做法。完善升级管辖制度,明确下级法院向上级法院移交一审案件管辖权的条件、范围和程序。推动实现一审重在解决事实和法律适用,二审重在解决事实和法律争议,实现二审终审,再审重在依法纠错,维护裁判权威。
20.加强审级监督。严格规范上级法院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的条件和次数,完善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文书的公开解释机制和案件信息反馈机制。人民法院审理二审、提审、申请再审、申诉案件,应当在裁判文书中指出一审或者原审存在的问题,阐明判决理由。人民法院处理已经受理的申诉案件,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法律终结文书;符合公示要求的,应当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
21.完善案件质量评估体系。建立科学合理的案件质量评估体系。废除违反司法规律的评价指标和衡量标准,废除任何形式的排名和排序做法。强化法定期限内立案和正常审理期限内结案,建立长期未结案件通报机制,坚决制止人为控制结案的错误做法。依托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案件质量评估体系将发挥为人民法院公正司法服务、评判和引导的作用。
22.深化司法统计改革。以“大数据、大格局、大服务”理念为指导,改革司法统计管理体制,打造分类科学、信息全面的司法统计标准体系,逐步构建符合审判实践和司法规律的实证分析模型,建立全国法院裁判库和全国法院司法信息大数据中心。
23.完善法律统一适用机制。改进最高人民法院审判指导方式,加强司法解释等审判指导方式的规范性、及时性、针对性和有效性。改革完善指导性案例筛选、评估和发布机制。健全完善保障人民法院统一适用法律的工作机制。
24.深化执行制度改革。推进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建立对失信者的信用监管、威慑和惩戒法律制度。加大司法拍卖模式改革力度,重点推行网上司法拍卖模式。完善财产刑执行制度,推动财产刑执行纳入统一的刑罚执行体系。
25.推动完善司法救助制度。明确司法救助的条件、标准和范围,规范司法救助的受理、审查和决定程序,严格资金管理和使用。推进国家司法救助立法,充分发挥司法救助在帮助群众、化解矛盾方面的积极作用。
26.深化司法领域的区域间国际合作。推动完善司法协助制度,扩大区际和国际司法协助覆盖面。推动制定刑事司法协助法。
(4)完善司法权运行机制。
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判权力运行体系,必须严格遵循司法规律,完善以审判权为核心、以审判监督权和审判管理权为保障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落实审判责任制,让法官审判、负责。到2015年底,完善监督清晰、统一有序、设施完备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
27.完善主审法官和合议庭办案机制。选派政治素质好、办案能力强、业务水平高、司法经验丰富的法官担任主审法官。独任审判以审判长为中心,配备必要数量的审判助理。合议由审判长主持。合议庭成员均为审判长的,原则上由承办案件的审判长担任审判长。完善法院工作机制,院长和审判委员会成员作为审判长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改革完善合议庭工作机制,明确合议庭作为审判组织的职能范围,完善合议庭成员参与和制约交叉阅卷、庭审和合议庭的监督机制。改革裁判文书签发机制。
28.完善主审法官和合议庭办案责任制。按照权责利相统一的原则,明确了审判长、合议庭及其成员的责任和免责条件,实现了评价机制、问责机制、惩戒机制、退出机制和保障机制的有效衔接。审判长以审判长身份参加合议庭,与合议庭其他成员享有平等权利,但具有主持审判活动、控制审判过程、组织合议庭、避免程序缺陷等岗位职责。科学界定合议庭成员的责任,既要保证其独立发表意见,又要明确其个人意见和履行职责在案件处理结果中的责任。
29.完善法院和院长审判管理机制。明确法院和院长与其职务相称的审判管理职责。规范庭审程序和审限变更的审批制度。完善诉讼卷宗分类归档、网上办案、审判流程控制、裁判文书网上工作等内部监督机制。
30.完善法院和院长审判监督机制。明确法院和院长按照职务分工的审判监督职责,完善内控监督机制。完善审判长会议和专业法官会议机制。规范院、院长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监督机制,建立院、院长在监督活动中形成的所有文件材料归档制度。依托现代信息技术,建立贯穿于审判长、合议庭行使审判权和法院、院长行使监督权的留痕、相互监督、相互制约机制,确保监督不缺位、监督不越位、监督必留痕、失职必担责。
31.完善审判管理制度。充分发挥审判管理在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规范司法行为、严格诉讼程序、统一裁判标准等方面的保障、促进和服务作用,加强审判流程节点管控,进一步提高案件质量评估。
32.改革审判委员会的工作机制。合理定位审判委员会职能,强化审判委员会总结审判经验、讨论决定审判工作重大问题的宏观指导职能。建立审判委员会讨论事项预审机制,规范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范围。审判委员会主要讨论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法律规定的案件和涉及国家外交、安全、社会稳定的重大复杂案件除外。完善审判委员会议事规则,建立审判委员会会议材料、会议纪要签字确认制度。建立审判委员会决议事项的督办、回复和公示制度。建立审判委员会成员绩效考核和内部公示机制。
33.推进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实施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拓宽人民陪审员选任渠道和范围,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确保基层群众比例不低于新增人民陪审员的三分之二。进一步规范人民陪审员选任条件,改革选任方式,完善退出机制。明确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的权限,完善随机抽取机制。改革陪审方式,逐步实行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只参与审理事实。加强人民陪审员依法履行职责的经费保障。建立人民陪审员动态管理机制。
34.推进裁判文书说理改革。根据不同的审级和案件类型,实现裁判文书的简化和分流。强化当事人争议大、法律关系复杂、社会关注度高的一审案件,以及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所有二审案件、再审案件、裁判文书的合理性。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轻微第一审刑事案件,采用简化裁判文书,通过填写要素、简化格式等方式提高裁判效率。重视律师关于辩护代理的意见,依法提出的律师关于辩护代理的意见未被采纳的,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说明理由。应完善裁判文书说理的刚性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建立裁判文书说理的评价体系,将裁判文书说理水平作为法官绩效考评、晋升选拔的重要因素。
35.完善司法廉政监督机制。改进和加强司法检查、审计检查和廉政检查工作。建立以上级纪委、上级法院为主,下级法院配合的纪律案件查办机制,实现纪检监察程序与法官惩戒程序的有序衔接。建立法院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规范法院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利害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和交往行为。
36.改革信访制度。完善诉访分离工作机制,明确诉访分离的标准、范围和程序。完善信访终结机制,依法规范信访秩序。建立属地接访监督机制,创新网上信访处理机制。推动建立上诉案件律师代理制度。探索建立社会第三方参与机制,增强涉诉信访矛盾多元化化解。
(五)构建公开、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
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权力运行体系,必须依托现代信息技术,构建公开、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增进公众对司法的理解、信任和监督。到2015年底,形成系统完整、信息完备、使用便捷的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建立全面、系统、科学的司法为民机制。
37.完善公开审判制度。建立庭审公告、旁听席位信息公示和预约制度。对依法应当公开审理、社会关注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现有条件内优先安排与申请人数相称的开庭审理。有条件的审判法庭应当设立媒体旁听席,优先满足新闻媒体的需求。
38.完善审判流程公开平台。推进全国法院政府网站建设。建立全国法院统一的网上诉讼公告处理平台和诉讼公告网站。继续加强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网站建设,完善审判信息数据及时汇总、即时更新机制。加快电子诉讼档案建设。推动实现全国法院审判流程信息在同一平台公开,方便当事人自受理案件之日起在线获取审判流程节点信息。
39.完善裁判文书公开平台。加强中国裁判文书网网站建设,完善其查询和信息聚合功能,方便公众有效获取、查阅和复制裁判文书。严格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将依法应当由四级人民法院公开的生效裁判文书统一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
40.完善执行信息公开平台。整合各类执行信息,推动实现全国法院在同一平台统一公开执行信息,方便当事人在线了解执行工作进展。加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充分发挥其信用惩戒作用,督促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完善被执行人信息公开制度建设,方便公众了解执行工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41.完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公开制度。完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和办案程序,确保相关案件得到公开公正处理。会同执罚机关、检察机关推进网上协同办案平台建设,对执法办案、奖惩考核等重要事项和关键环节实行网上录入、信息共享、全程阅卷,从制度和技术上确保监管到位。建立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信息网络,实现三类案件的立案、审判公告、文书公告在网上统一公示。
42.建立司法公众监督制度。加强公众对司法公开的监督,完善违反司法公开的投诉机制和救济渠道。充分发挥司法公开三大平台的监督功能,使公众通过平台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成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审判监督和改进工作的重要参考。
43.完善诉讼服务中心制度。加强诉讼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完善诉讼服务大厅、网上诉讼服务平台和12368司法服务热线。建立网上预约备案、送达、公告、申诉等工作机制。推广远程调解、信访等视频应用,进一步拓展司法为民的广度和深度。
44.完善人民法院制度。优化人民法院区域布局和人员比例。积极推进以中心法院为主体、社区法院和巡回审判点为补充的法院布局形式。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完善人民法院便民立案机制。优化人民法院组成。有序推进人民法院之间、人民法院与基层人民法院其他审判庭之间的人员交流。
45.推进配送体系改革。推动建立当事人确认投递地址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的约束机制,探索和推广信息化条件下的电子投递方式,提高投递效率。
46.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继续推进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纠纷解决机制与诉讼的有机衔接和协调,引导当事人选择合适的纠纷解决方式。推进征地拆迁、环境保护、劳动保障、医疗卫生、交通事故、物业管理、保险纠纷等领域的行业性、专业性纠纷解决机构建设,推动完善仲裁制度和行政裁决制度。建立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商事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制度。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立法进程,构建系统科学的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
47.推动法律责任制的落实。强化法院普法意识,充分发挥庭审宣传、文书说理、案件发布等功能,促进人民法院行使审判职能与履行普法职责的高度统一。
(六)推进法院人员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
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权力运行体系,必须坚持以审判为中心、以法官为重心,全面推进法院人员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努力提高法院人员业务素质和水平。到2017年底,初步建立分类科学、分工明确、结构合理、符合司法职业特点的法院人事管理制度。
48.推进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法官单独职务序列。完善助理审判员、书记员、执行员等审判辅助人员管理制度。科学确定法官和审判辅助人员比例,建立审判辅助人员正常补充机制,切实减轻法官工作量。拓宽审判辅助人员来源,探索购买社会化服务方式,优化审判辅助人员结构。探索推进司法警察管理体制改革。完善司法行政人员管理制度。
49.建立法官员额制度。根据本院辖区经济社会发展、人口(含暂住人口)、案件数量、案件类型等基础数据,结合本院审级职能、法官工作量、审判辅助人员配备、办案保障条件等因素,科学确定四级法院法官数量。根据案件数量和人员结构的变化,完善法官岗位动态调整机制。科学设置法官员额制改革过渡方案,综合考虑审判业绩、专业能力、理论水平、法律工作经历等因素,确保优秀法官留在审判一线。
50.改革法官选拔任用制度。根据不同级别的法院,设置不同的法官任职资格。在国家和省两级分别设立由法官代表和相关社会人员参与的法官遴选委员会,制定公开、公平、公正的遴选程序,确保品行端正、经验丰富、专业水平高的优秀法律人才成为法官候选人,实现法官遴选机制与法定任免机制的有效衔接。完善初任法官由高级人民法院统一招聘并全部在基层人民法院任职的机制。配合法律职业人员统一岗前培训制度改革,完善后备法官培训制度。适当提高新法官的任职年龄。建立上级法院法官原则上从下级法院选任的工作机制。完善从立法、检察和执法部门选拔优秀律师、法律学者和专业法律人才担任法官的制度。完善法院与法学院、法学研究机构双向交流机制,实施高校与法院互聘计划。
51.完善法官绩效评价体系。建立科学合理、客观公正、定期的法官履职评价机制,完善评价标准,将评价结果作为法官职级晋升、择优录用的重要依据。建立不称职法官退出机制,完善相关配套措施。
52.完善法官在职培训机制。严格以实际需求为导向,坚持分类、分级、脱产培训,努力提高法官审判驾驭能力、法律适用能力和裁判文书写作能力。完善法官教育培训的计划生成、组织培训、跟踪管理和质量评估机制,完善教学师资库、案例库和优秀课件库。加强法官培训机构和现场教学基地建设。建立中国法官教育培训网,依托信息技术,大力推进网上教学,实现法院人员免费在线欣赏优秀教学课件。大力加强基层人民法院法官和少数民族双语法官培训。
53.完善法官薪酬制度。落实法官法规定,研究建立与法官单独职务序列相匹配的薪酬制度。
(七)保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
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权力运行体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推进和完善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各项制度,优化司法环境,树立司法权威,强化职业保障,提高司法公信力。到2018年底,推动形成信任、尊重、支持司法的制度环境和社会氛围。
54.推进省以下法院人事统一管理改革。配合中央有关部门,推动建立省以下地方法院人员编制统一管理制度。推动建立省级以下地方法院法官由省级提名管理、依照法定程序任免的机制。
55.建立防止干预司法活动的工作机制。配合中央有关部门推动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审判执行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按照案件全过程不留痕迹的要求,明确审判机构的记录义务和责任,依法提取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的批示、函件、记录等信息,存储于介质,录入专门数据库,入档备查。相关资料应当存入案卷,供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查询。
56.完善法官履行法定职责的保障机制。合理确定法官和审判辅助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和工作标准。明确不同主体、不同类型过错的甄别标准和免责理由,确保法官依法履职不受追究。非因法定事由和法定程序,不得对法官进行调任、免职、辞退、降职或者其他处分。完善法官申诉控告制度,建立法官依法履行职责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救济机制,完善澄清不实报道机制。国家和省两级分别成立由法官代表和相关社会人员参加的法官惩戒委员会,制定公开公正的法官惩戒程序,既保证法官违纪违法行为得到及时应有的惩处,又保障其辩护权、举证权、申请复议权和申诉权。
57.完善司法权威保障机制。推动完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藐视法院权威等犯罪行为的检察机制。推动修订相关法律,依法惩处在法庭上损毁证据材料、审判记录、法律文书和法庭设施等行为,以及在法庭外威胁、侮辱、跟踪、骚扰法院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等违法犯罪行为。
58.强化诉讼诚信保障机制。建立诉讼诚信记录和惩戒制度。依法惩治虚假诉讼、恶意诉讼和无理纠缠行为,将上述三种行为信息纳入社会征信系统。探索建立虚假诉讼、恶意诉讼受害人损害赔偿制度。
59.优化行政审判的外部环境。完善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应诉制度,引导和规范行政机关参与诉讼活动。规范司法建议的制作和送达,促进依法行政水平的提高。
60.完善法官宣誓制度。完善法官宣誓制度。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任命的法官,在正式就职时,应当公开向宪法宣誓。
61.完善司法荣誉制度。明确授予法官和审判辅助人员不同类型荣誉的标准、条件和程序,增强法院人员对司法职业的荣誉感和归属感。
62.理顺法院司法行政事务的管理关系。科学设置人民法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机构,规范统一管理职责,探索法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与审判权相对分离。完善上下级法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机制,明确上级法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部门对下级法院司法行政事务的监督职能。
63.推进人民法院财产管理制度改革。配合中央有关部门推进省以下地方法院经费统一管理机制改革。完善人民法院预算保障制度、国库收付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推进人民法院经费管理保障长效机制建设。严格“收支两条线”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收取的诉讼费、罚款、罚没财物和追缴的赃款赃物统一上缴省级国库。加强“两院”等场所建设。建立人民法院装备标准体系。
64.推进人民法院内设机构改革。按照科学、精简、高效的工作要求,推进扁平化管理,逐步建立以服务审判工作为重点的法院内设机构设置模式。
65.推进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加快“平衡工程”建设,着力整合现有资源,推进各类信息化应用,服务法院工作和公众需求。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主要业务信息覆盖率达到100%,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分别达到95%和85%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