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许可的类型不包括

知识产权许可的种类不包括:特殊许可。

知识产权许可的种类分为通用许可、独占许可和排他许可。通用许可是指许可方允许被许可方在规定的地理范围内使用合同约定的知识产权内容,同时保留在该地理范围内自行使用该知识产权并与第三方就该知识产权签订许可合同的权利。独占许可是指许可方允许被许可方在指定地域内独占实施其知识产权,不再允许第三方在该地域内实施其知识产权,但仍保留许可方自行实施其知识产权的权利。排他性许可是指许可方允许被许可方在指定的地理范围内对该知识产权享有排他性的使用权,任何第三方包括许可方本身都无权使用该知识产权。

外部许可的区别:

1.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对许可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认定为一般许可。许可合同约定被许可人可以分许可他人行使知识产权的,该分许可应当视为一般实施许可,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在技术秘密成果转让中,当事人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或者追认,将该技术秘密成果的转让权转让给他人,或者以独占或者排他许可的形式许可他人使用该技术秘密的,应当认定该转让或者许可无效。

3.商标* * *的对外许可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 * *商标是否可以单独对外许可,但司法实践中承认* * *商标可以通过普通许可方式对外许可。

4.著作权合作者的对外许可,合作作品的著作权由合作者协商行使;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且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对方行使除转让、许可他人独占使用和质押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全体合作作者。

5.专利权人对外许可、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如果没有约定,* * *某人可以单独实施专利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的,收取的使用费在所有者之间分配。

综上所述,知识产权许可可以实现知识产权价值的最大化,促进知识产权成果的实施和转化,有助于盘活知识产权,避免闲置。无论是从利用还是维护的角度来看,许可他人使用知识产权的经营策略都是具有经济价值的,可以为知识产权所有者开拓竞争市场,在一定程度上为其带来可观的经济利益,是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必要组成部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862条

技术转让合同是指权利人合法拥有该项技术,并将已有的特定专利、专利申请和技术秘密的相关权利转让给他人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许可合同是指权利人合法地拥有技术,并将已有的特定专利和技术秘密的相关权利许可给他人实施和使用的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技术许可合同中为实施技术提供专用设备、原材料或者提供有关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条款,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863条

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和技术秘密转让。

技术许可合同包括专利许可、技术秘密许可和其他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864条

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可以约定专利的实施范围或者技术秘密的使用范围,但不得限制技术竞争和技术开发。

第865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仅在专利权期限内有效。专利权有效期限届满或者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人不得就该专利与他人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