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拆船协会章程
第一条协会名称:中国拆船协会。中文名称:中国船舶回收协会。简称:CNSA。
第二条本协会是由从事废旧船舶回收拆解的企业,以及从事废旧船舶贸易、加工、流通、运输、冶金、铸造等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法组成的全国性行业组织。是不受部门、地域、所有制限制的自律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它具有法人资格,受国家法律保护,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贯彻国家的方针政策;热情为会员服务,反映会员的意见、愿望和要求,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通过为政府、社会、会员提供双向服务,成为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通过调查研究,为政府部门制定相关政策提出行业意见;制定行业自律规范,提升行业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开展清洁生产和绿色拆船,减少和避免二次污染,保护环境,保障安全生产和人员健康;组织制定行业标准,引进和推广新技术、新工艺,促进企业经济技术进步;按照加快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的基本要求,促进我国拆船业稳定、协调、健康发展。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本会住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25号。
第二章经营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拆船行业的方针、政策、法令和法规。调查研究与行业发展有关的重大问题,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并提出建议,参与和协助政府制定与行业发展有关的政策、法规、技术标准和重大项目的前期论证工作;
(二)根据国家制定的中长期国民经济发展规划,结合拆船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组织制定本行业的发展规划;
(三)制定行业规章制度,组织会员企业开展自律管理活动,加强行业规范,自觉约束企业行为,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和行业整体利益;加强行业(企业)文化建设,提升行业(企业)精神和品位,促进行业(企业)创新发展,提升行业(企业)形象、创新力和核心竞争力;
(四)加强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工作,提高安全环保意识,指导拆船企业开展环境管理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实施绿色拆船通用规范,引导拆船企业不断提高资源利用率和环境友好度,打造绿色拆船行业(企业);
(五)组织开发、引进和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注重自主知识产权的保护;组织并参与各类科技进步奖的申报和评审工作;引导拆船企业提高安全生产和拆解技术水平,不断增强竞争实力;
(六)组织本行业业务、技术、管理等经验交流活动和国内外各类人员培训。不断提高全行业的整体素质;
(七)受政府部门委托,依法进行行业统计;积极推进拆船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信息化建设;编写行业通讯等刊物,不断完善拆船行业网站,收集、整理、分析、发布拆船及相关行业信息,进行市场预测,为会员单位提供各种咨询服务;
(八)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组织成员单位与国际同行开展经济、技术和贸易交流与合作,参加国际组织召开的有关船舶拆解的国际会议;根据世界主要拆船国家相同行业协会就成立“世界拆船业联合会”达成的共识,承担并完成其秘书处的任务;
(九)加强国内行业协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承办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协调本协会成员之间以及成员与其他各方之间的关系,促进行业内外的合作与发展,构建和谐的行业协会。
第三章成员
第七条本协会由单位(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单位会员必须符合章程第二条规定的范围,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承认并遵守协会章程,按时缴纳会费,自愿申请入会;
(二)个人会员,必须从事本行业及相关行业,对行业发展有一定贡献,并能热情积极地参与行业活动,自愿申请入会,承认并遵守本协会章程;
(三)多年从事拆船业并有贡献的个人,热心支持和帮助拆船业发展的学者、名人、华侨、港澳同胞,经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可由本会聘请为名誉会员。
第九条会员申请入会的程序:
(一)向协会提交入会申请,并提供单位基本情况(一);
(二)由秘书处提交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经批准后,申请入会的单位(个人)填写会员登记表,经理事会授权,由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成为协会会员;
(4)原则上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并指定一名在任校长代表单位参加协会活动。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发生变更的,会员单位应及时书面报告协会秘书处;
(五)会员企业因重组或改制,其名称、性质、经营范围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会员企业应及时书面报告协会秘书处,重新确认其会员资格。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投票权;
(二)参加协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3)优先考虑本协会提供的各类服务;
(四)对本协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5)自愿加入和退出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自觉遵守协会的章程、规章制度;
(三)按时按要求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照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出会议,应当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出;个人会员缴纳会费有困难的,可以向协会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要求缓缴、减缴或免缴。
第十三条会员严重违反协会章程或者协会规定的自律规则的,经理事会表决予以除名。
第四章机构和负责人设立和撤销
第十四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董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讨论决定协会的重大方针、政策、主要任务和行业发展规划;
(四)决定终止。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15条社员大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社员出席方为之,其决议须经出席社员半数以上表决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5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推迟换届选举的,由理事会表决,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核,民政部批准。但是,最长延期不得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并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a)执行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吸收和罢免委员;
(六)决定设立办事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
(七)决定聘任校长助理、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
(八)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通过名誉会长、名誉顾问和顾问候选人;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董事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如遇特殊情况,也可以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理事由会员大会从会员单位代表中选举产生。因工作需要,特邀理事经有关单位和本人同意,由协会秘书处推荐。董事在任期内,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离开现任职务的,由董事单位书面提出董事人选变更建议,并报理事会研究通过。
第二十二条本会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具有较大影响力,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决策能力;
(3)行长、副行长的最高工作年龄不得超过65岁;秘书长为专职人员,工龄不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秉公办事,具有较高的道德修养、业务水平和开拓精神;
(五)未被剥夺政治权利和受过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年龄,必须经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的任期为五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后,方可就任。
第二十五条会长是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行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行长会议;如遇特殊情况,也可委托常务副会长或副会长召集和主持理事和会长会议。理事会闭会期间主持协会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检查大会、理事会和会长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相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聘任总裁助理。
第二十七条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协助行长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的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和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组织筹备会长会议、理事会议和会员大会;协助会长监督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和会长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向理事会报告工作和财务预决算;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的资金来源:
(一)会费;
(2)捐赠;
(三)政府和企业资助;
(四)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活动或者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
(5)兴趣;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协会按照国家规定和会员大会审议通过的收费标准向会员收取会费。
第三十条本会经费用于发展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不得在会员之间分配。
第三十一条协会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会计数据的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三十二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收人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本会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协会的资产管理按照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协会变更法定代表人前,必须接受民政部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本会的资产。
第三十六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的修改,应经董事会表决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通过。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民政部批准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协会完成宗旨或者因分立、合并而解散或者需要撤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议案。
第三十九条终止本会的议案必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批。
第四十条本会终止前,应在业务主管部门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经民政部注销登记后终止。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于2006年6月6日+10月6日+6月6日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自民政部批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