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定侵犯版权的标准是什么
1,违法。造成事实损害的行为必须违法,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否则,即使存在损害事实,也不能认定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无论行为人所进行的活动是否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利益,或者行为人所进行的活动是否对著作权人的利益构成重大威胁,并且将来必然损害著作权人的利益,都构成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2.损害事实。通常是指侵权人实施的行为客观上给受害方带来了伤害。侵权人的行为给著作权人造成损害,没有明确的责任原因的,侵权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如果侵权人实施了侵权行为,没有对著作权人造成实际损害,如果有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非法大量复制其作品,但不进行分支,这算不算侵犯著作权?再比如出版商未经作者许可出版,却向作者支付报酬。我认为这些都是侵权行为,因为它们既没有作者的许可,也没有法律的许可,侵权人行使的是本应由著作权人控制的权利,或者阻碍了著作权人权利的行使;
3.因果关系。即只有在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侵权人才会承担责任。如果加害人违反法律,但受害人的损害与其无关,则不能使其承担赔偿责任;
4.主观过错。在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中,适用过错责任的,应当由主观上有过错的人承担责任。过错是行为人决定自己行为的一种心理状态。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
5.原告作品分析。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著作权的产生采取自动保护原则,即作品一经创作,著作权即产生。因此,与专利、商标等其他类型的知识产权侵权不同,著作权侵权的认定还涉及权利的有效性。著作权有效的作品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范围;要原创;可以以某种有形的形式再现。只要不满足任何一个条件,原告的作品就不受著作权法保护。这样,被告当然没有侵权。如果原告的作品同时符合上述条件,则该作品享有著作权法的保护;
6.被控侵权作品及被告使用情况分析。对被控侵权作品的分析可以适用以下两个标准:一是“接触”,即有机会接触上一部作品;二是“实质相似”,即应受著作权保护的部分实质相似。其中,后者是鉴定的重点。在确定原、被告作品是否“实质相似”时,应当将原告作品中受著作权保护的部分与被告作品中相应的部分进行比较,以确定两者是否实质相似。
著作权侵权,未经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同意,不属于合理使用和合法使用的情形,属于对作品的未经授权使用,因此属于违反著作权法的行为。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在判定原、被告作品是否有实质相似性方面也有成功案例。如果被告的行为属于作品使用,那么就要分析被告的使用方式。相关知识产权法规定了“使用方式”的不同含义。比如专利法中提到的“实施”,即向行业申请专利,按照说明书制造相同的产品或者使用相同的方法;相比之下,在《著作权法》中,指的是“复制”,即通过印刷、临摹等方式制作作品的一份或者多份复制品。当一个客体(如实用艺术品或设计作品)受到专利法和著作权法不同角度的保护时,要特别注意区分“实施”和“复制”,它们构成不同类型的侵权。
至于“复制”这种最常见的使用作品的方式,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根据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建造、生产工业品,不属于著作权法所指的“复制”。因此,在我国,以三维形式复制平面作品不构成对平面作品的侵权。
侵犯版权的类型有哪些?
1、直接侵权任何未经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许可,以任何方式复制、出版、发行、改编、翻译、播放、表演、展出或拍摄的行为,均构成对著作权的直接侵权。这类侵权行为是主要打击对象;
2.间接侵权是指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是他人侵权行为的继续,从而构成间接侵权;或者必须有人对他人的行为负责,而他并没有直接从事任何侵权行为;
3.违约侵权这类侵权主要发生在版权转让和版权许可活动中。比如著作权受让人或者被许可人违反合同约定,擅自使用转让协议或者许可协议中约定以外的著作权。这种行为既构成违约,也构成侵权。这种情况在计算机软件的转让和许可中更为常见;
4.有些侵权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复制、改编、翻译或以其他方式使用他人作品,而是部分使用他人作品。有些侵权行为发生得最为广泛。在现实生活中,这种方法基本都是书商用来编辑大型工具书的,从各种书籍中摘录,编辑成工具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作为自己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未参与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署名他人作品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等方式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电影制作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音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作品或者音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出版者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直播或者公开传播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和与著作权相关权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