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有哪些?

可执行范围:

(a)收入、银行存款、现金、证券;

(二)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

(三)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和其他动产;

(四)债权、股权、投资权、资金、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五)其他应当报告的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一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的,应当出具财产报告裁定。申报财产令应当载明申报财产的范围、申报财产的期限、拒报或者谎报的法律后果等内容。

第三十二条被执行人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书面报告下列财产:

(a)收入、银行存款、现金、证券;

(二)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

(三)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和其他动产;

(四)债权、股权、投资权、资金、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五)其他应当报告的财产。

被执行人的财产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现在发生变化的,应当报告变化情况。

被执行人在申报期间履行了全部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申报程序。

第三十三条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后财产发生变化,影响申请执行人债权实现的,应当自财产变化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补充报告。

第三十四条被执行人请求查询被执行人报告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准许。申请执行人应当对被执行人的查询财产保密。

第三十五条执行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报告的财产进行调查核实。

第三十六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限制被执行人出境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必要时,执行法院可以依职权作出裁决。

第三十七条被执行人是单位的,可以限制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出境。

被执行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限制其法定代理人出境。

第三十八条出境限制期间,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债务的,执行法院应当及时解除出境限制措施;被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或者申请被执行人同意的,可以解除出境限制措施。

第三十九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执行法院可以依职权或者应被执行人申请,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公布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信息。

媒体公布的相关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申请执行人申请在媒体上公布的,应当预交相关费用。

扩展数据

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下列财产:

(一)被执行人及其扶养人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和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执行人及其扶养人必需的生活费。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此标准确定必要的生活费;

(三)被执行人及其扶养人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发表的发明或者作品;

(五)被执行人及其扶养人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和医疗用品;

(六)被执行人获得的奖章和其他荣誉物品;

(七)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其政府部门的名义同外国和国际组织缔结的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条约、协定和其他文件中规定免予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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