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保护法何时出台?
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包括:知识版权、原产地名称、植物新品种、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将知识产权转让或许可给他人,除非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一致,符合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法的规定。经过验收和审查,符合许可条件的发明创造成果,给予独占权利。
一、知识产权保护法的法律特征
(1)无形财产权;
(2)确认或裁决必须由专门的国家立法直接规定;
(3)双重性:既有部分人身权(如签字权)的性质,又有财产权的内容。但商标权是个例外,它只保护财产权,不保护人身权;
(4)适当性:知识产权专属于权利主体。未经权利人同意或者法律特别规定,除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人不得享有或者使用该权利;
(5)地域性:一国法律承认和保护的知识产权仅在该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
(6)时效性:法律对知识产权规定了一定的保护期限,知识产权在法定期限内有效。
二、对于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一)科学发现;
(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四)动植物种类;
(五)通过原子核变换获得的物质;
(六)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两者结合的设计。
3.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二)在特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三)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泄露申请内容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
第二条规定,知识产权保护的目的是促进创新,促进生产,提高我国的文化软实力和科研水平,其方式是通过立法保障维护市场公平,从而促进合法有效的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