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以市场为导向,支持高新技术创业服务机构和其他技术中介服务机构的建设和发展。第四条市、区(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是科技成果转化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高新技术和高新技术项目及成果的审定,并会同计划、经济管理部门对科技成果转化进行管理、指导和协调。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技成果转化风险基金,有条件的区(市)也可以通过建立科技成果转化风险基金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市、区(市)人民政府利用竞争性招标机制,以财政资金支持科技成果转化。
政府财政性资金审批的各类科技项目,都要进行知识产权信息和文献的检索,选定起点后再审批,避免低水平重复研究。第六条鼓励对国外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创新。有关单位在引进项目的同时,应制定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创新和国产化计划,落实相应的资金。第七条科技成果转化的重点:
(一)通过技术创新能够显著提高产业技术水平的;
(二)有利于本市支柱产业和重点产业的发展,并能形成产业规模或新的经济增长点;
(三)合理开发利用资源,节能降耗,维护生态平衡,防止环境污染;
(四)能促进国际贸易发展,有利于提高国际市场竞争力;
(五)能促进高产、优质、高效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六)能促进电子信息技术的发展和产业化;
(七)能促进海洋技术的开发和产业化;
(八)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科技成果转化重点。第八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建立科技成果信息系统,向社会提供科技成果信息服务,组织科技成果信息交流和人才培训。第九条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科技成果转化企业可以发行科技债券或者股票,为科技成果转化筹集资金。第十条科研机构、高等院校、技术推广部门及其科技人员可以采用多种方式转化科技成果。其中,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为无形资产参与转化项目投资的,除另有约定外,高新技术成果的价款可占注册资本的35%。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安排的农业投入,应当有一定比例用于农业科技成果转化。
农业科研机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和各类农业经营主体可以通过多种形式合作、联合,完善农业科技推广服务体系。农业科研机构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有权销售自己的产品。第十二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与和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并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逐步扩大对科技成果转化的信贷规模;对符合信贷条件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应优先给予贷款。第十三条企业作为科技成果转化的主体,应当建立技术创新开发机制,加大科技投入。有条件的企业应建立博士后研究中心。高新技术企业每年要拿出年销售额的5%以上用于研发。第十四条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独立开发或者合作开发的实验产品,以及中间实验基地、工业性实验基地、技术推广机构、技术创新机构和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开发的实验产品,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在批准的期限内试销。上述产品的试制和试销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质量、安全和卫生标准。第十五条集体高新技术企业在创办和发展过程中,国有企事业单位划拨的资产已明确约定为投资或债权的,按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由双方协商重新约定产权关系或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产权界定;对于个人投资形成的资产,产权属于个人。第十六条国有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及其举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应当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合理确定投资回报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