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关系与合同关系的区别与识别

法律分析:(1)两者的对象不同。承包关系的合同客体表现为物化的劳动成果,重在完成有形的工作,即提供劳动成果。雇佣关系合同的客体是雇员根据雇主的指示和要求进行的劳动活动,劳动行为本身是合同的客体。

(2)双方是否存在人身依附关系的差异。在承包关系中,由于承包关系的客体是劳动成果,只要承包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劳动成果,一般不存在定作方干预承包方劳动行为和过程的问题。在雇佣关系中,员工没有独立工作的权利,用人单位可以随时变更工作内容;员工的劳动行为和过程都在雇主的监督之下,员工对于如何劳动没有自主权。换句话说,合同关系的劳动行为和过程可以由承包人主导,而雇佣关系的劳动行为和过程则由雇主安排。

(3)两者要求的劳动和技术内容不同。一般来说,承包关系中承包人的劳动具有较高的技术含量和一定的专业性。相对而言,雇佣关系中雇员劳动的技术含量较低,一般为体力劳动。所以,有空缺的时候,很容易找到人来代替。而且包工头一般也找不到人替代。体现在劳动成果上,承包人的劳动成果含有一定的知识产权,所以价格相对较高。员工的劳动成果一般不包含知识产权,劳动成果的价格相对较低。

(D)提供的工作条件和工作方法不同。看一方是否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制工作时间。一般来说,如果不指定工作场所,不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不限制工作时间,只要能向定作方支付工作成果,一般都是合同关系。在雇佣关系中,雇主为雇员提供各种工作条件,主要包括工作场所、劳动工具和相关的劳动资料。

(5)报酬的支付方式不同。一般来说,缔约关系的支付方式是履行完毕后一次性支付,或者双方明确约定报酬的支付方式。报酬不仅包括劳动力价格,还包括自备设备、技术和其他生产成本等。而雇佣关系的报酬支付一般有一个相当长的工资支付周期,比如周薪、月薪,工资支付有一个相对固定的相当于行业的标准,报酬体现的是劳动力的价格。而且在合同关系支付之前,有一个检查承包人劳动成果质量的过程。但在雇佣关系中,不存在对劳动成果质量的认可。只要员工工作,雇主一般都要发工资。

(6)归责原则不同。因缔约关系产生的风险由完成工作的承包方承担,缔约关系中的定作方承担违约和过错责任;雇佣关系产生的风险由接受劳务的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人身损害承担无过错责任和替代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七十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包包括加工、定制、修理、复制、测试和检验。

第七百七十一条聘用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数量、质量、报酬、聘用方式、提供材料、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