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出资设立民办学校。

设立民办学校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建设用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和其他可以用货币估价、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举办营利性民办高中的资金可由主办公司股东提供。因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是营利性民办学校有限公司的股东,需要董事会处理资金。一般来说,公司法不适用于学校,但涉及学校股东权益的事项,可以适用《民法通则》等其他民事法律的规定。

民办学校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依法利用非国家财政性资金面向社会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私立学校有三个明显的特点:1。发起人不是国家机构。2.资金来自非国有财政资金。3.学校面向社会开放,即面向社会招收学生和学员,服务于不特定的群体和公民个人,而不仅仅是招收某个群体、企业、行业、系统和特定群体的学生或学员。从现实情况来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主要包括:公民个人、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集体经济组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从资金来源看,有个人自筹资金、个人智力投资(无资金投入)、个人和企业投资、集资或入股、捐赠等。对于一个具体的民办学校来说,资金来源并不完全单一,而是个人、集体和企业资金的混合。同时,非财政资金也不排除国有资产的注入。

申请设立民办学校,向审批机关提交的材料包括举办者的名称、地址或者名称、地址;第五十四条规定,民办学校变更举办者,由举办者提出,经财务清算后,经学校董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批准。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6个月内向审批机关提出变更;逾期不改的,审批机关应当责令其变更。发起人发生变更,符合法定条件的,审批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予以办理。从上述规定可知,民办学校举办者的确定和变更需要审批机关的批准。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民办学校的举办者有权制定章程,选举学校第一届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的成员,有权根据章程对学校行使管理权和决策权。从上述规定可以知道,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享有的权利包括经营选择权、章程制定权、管理决策权。民办学校章程应当明确规定举办者的权利和义务、举办者变更和权益转让的办法等内容。因此,组织者的权益受到法律和章程的保障。如何保护未登记为发起人的投资者的权益,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组织者和资助者也有重叠。设立民办学校应当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民办学校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回投资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第六条规定,设立民办学校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建设用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和其他可以用货币估价、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根据上述规定,一般情况下,举办者需要履行出资义务才能开办民办学校。从这个角度来说,发起人也是出资人,与出资人的身份不谋而合,但出资人不一定是发起人。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未注册为发起人的投资者在身份确认和权利保护上与发起人不同,在学校的决策管理和权利保护上会存在障碍。如果要注册成为发起人,只能通过行政途径解决,不能通过民事诉讼。即举办者提出进行财务清算,经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批准的方式变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具有良好的信用状况。设立民办学校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建设用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和其他可以用货币估价、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