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14)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奖励在我区科技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我区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全国科学

技术奖励条例》,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自治区科学技术奖。本办法适用于科学技术奖的推荐、受理、评审和授予。?第三条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坚持“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原则,鼓励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促进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体现科学技术对经济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的支撑和引领作用。?第四条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干涉。?第五条自治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科学技术奖励评审的组织和管理工作。?第六条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奖励委员会成员由专家、学者和政府职能部门相关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聘请有关专家组成自治区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二)审定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

(三)对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的推荐、受理、评审和异议处理进行监督、协调和裁决;?

(四)提出改进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五)研究解决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评审中的重大问题。?

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并颁发证书。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的日常工作。?第七条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业评审委员会,负责本专业范围内的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第八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2)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

(三)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本学科和专业领域的国内外科学技术发展动态;?

(四)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良好的思想品德,坚持原则,秉公办事。?第九条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异议处理等工作应当接受自治区监察厅的监督。?第二章奖励和推荐第十条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分为突出贡献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第十一条自治区科学技术奖每年评选一次。每次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20个。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比例原则上为1: 2: 3。?第十二条自治区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授予在科学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中取得特别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或者在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并产生重大影响的公民。每个奖项,突出贡献奖仅限1人,可以空缺。?第十三条自治区科学技术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一)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有重大科学发现或者创新的;?

(二)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在产品、工艺、材料、设备和系统方面做出技术发明,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较大的市场实用价值;?

(三)在技术开发项目中,通过科学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四)在组织实施重大项目中,在技术和系统管理上有重大创新,项目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先进,取得显著经济或社会、生态效益的;?

(五)在引进、吸收、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科学技术成果或促进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中,取得显著经济或社会、生态效益的;?

(六)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对科学技术基础工作和社会公益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经实践创造显著效益的。?第十四条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候选人或者候选项目可以由下列单位或者个人向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推荐:

拉萨市人民政府和行政公署;?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三)师以上驻藏部队和中央直属单位;?

(四)经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具有推荐资格的其他单位和科学技术专家。?

非公有制企业科学技术奖候选人或者候选项目,可以由前款所列单位和个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