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解文章:开曼和英属维京群岛的经济实体法对经济实体法来说是合理的和可行的
中国企业现在需要做的是认清国际反避税的整体形势,实事求是地解读开曼和BVI经济实质法案,重新审视和调整现有的海外框架,找到最佳的合规解决方案。当然,这些事情需要国内金融专业人士、海外离岸律师、海外会计师、海外秘书公司的全力配合才能做好。
首先,低成本海上结构的时代已经结束。
通过比较开曼和英属维尔京群岛的经济实质法案内容,基本条款完全一致。其他避税天堂也会发行类似的经济实质法案,所以我们认为随着开曼和BVI经济实质法案的颁布,低成本离岸结构的时代已经结束,应该是一个比较确定的结论。
开曼群岛和英属维尔京群岛经济实体法案的颁布背景主要是为了落实OECD反有害税收竞争报告要求、BEPS行动计划的全球实施和CRS的实施。OECD关于反有害税收竞争的报告中提到,一个国家实行什么样的税制、税制结构和税率是一个国家的税收主权。但是,这个国家的税收制度不能被用来进行有害的税收竞争,侵犯其他国家的税收利益。因此,透明度是国际反避税协议的重要要求。
毕竟,很多跨国公司在开曼和BVI设立商业实体并不完全是为了避税,而是出于法律制度、外汇管制、信息保密等其他合理的商业目的。因此,开曼群岛和英属维尔京群岛经济实体法案的颁布不会导致离岸结构的彻底终结,但经济实体法案提高了对离岸公司透明度的要求,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离岸公司的设立和持续运营成本。因此,低成本海洋结构物的时代已经结束。现在,许多中国公司面临的第一件事是根据开曼和英属维尔京群岛的最新经济实质法案,审查其出于不同目的的海外结构,看看是否有必要继续存在并及时进行调整。
二、如何看待经济实质法案的要求
经济本质是什么?说白了,既然你设立了商业实体(包括公司、合伙企业、基金),你就想做生意。你既然是做生意的,就要告诉我你到底是做什么生意的,在哪里做生意,谁是你的实际管理者,你的实际管理机构在哪里,他们履行什么职能,承担什么风险。这个不说,就好像之前在开曼和BVI注册,每年都不报一样。这种不透明的状态会导致洗钱和避税,也不符合现在CRS和FATCA的信息交换要求。换句话说,开曼群岛和英属维尔京群岛的经济实体法案并不打算结束离岸结构。毕竟,许多离岸结构有其他合理的商业目的,其目的是执行经合组织反有害税收竞争报告中对税收透明度的要求。
了解以上内容后,我们知道并不是所有的开曼和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都需要适用最新的《经济实质法案》的要求,以下公司不需要:
1,开曼,BVI国内(或当地)公司;
2.投资基金或投资基金。
3.其他税务管辖区的税务居民
第一种很好理解,也就是说如果你是按照开曼和BVI相关的当地公司法注册成立的当地企业,我们的理解是,这类当地公司在注册条件的设定中提出了对当地人员担任职务和经营场所的要求,而这些公司在注册条件的设定中直接满足经济实质的要求,所以不适用经济实质法。
二是投资资金。对于投资基金,开曼和BVI都明确表示按照其相关投资基金法注册成立的投资基金可以不受《经济实质法案》的约束,可见投资基金的注册在这两个地方还是非常受欢迎的。本办法所称投资基金,是指主要从事发行投资权益单位募集资金并将这些资金汇集起来进行投资,为权益单位持有人创造收益的实体。这里的权益单位包括股份、信托股份、合伙股份或其他可以参与投资收益分享的权益单位。但是,应该注意的是,即使投资基金符合《经济实体法》的豁免,如果它们符合CRS和FATCA定义的主体,它们仍然必须申报信息。因为CRS和FATCA对“投资实体”的定义更宽泛,涵盖了这些投资基金。
第三是其他税务管辖区的税务居民。这个比较好理解。我不反对你在开曼群岛和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但为了满足税务透明的要求,如果你能证明自己是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税务居民,就意味着你已经被纳入了某个辖区的税务监管。只要你提交足够的资料证明并告诉我,就证明你是负责人。这不是开曼和英属维尔京群岛的责任。目前,您不适用于开曼群岛和英属维尔京群岛的经济实体法案。
当然,如果一家中国货代公司在BVI设立货代公司,实际人员和业务在中国,但利润留在BVI,不交任何税。现在,开曼群岛和英属维尔京群岛已经实施了《经济实体法》。如果你说我免于开曼群岛和英属维京群岛经济实体法案,我告诉你我是中国的税务居民,那么你可以提供中国税务居民身份证,那么OK,你可以被豁免。但可悲的是,你要回国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同时,你还要为分红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那中国企业可能就不干了。退货成本太高。我只想依靠你。我该怎么办?开曼和英属维尔京群岛报告说,你必须满足我的充分和适当的经济实质性要求。所谓满足经济实施的要求,是指贵公司的“产生收入的核心业务活动”(CIGA)必须位于开曼和英属维尔京群岛。为此,开曼和BVI对在他处注册的各类国际公司进行了梳理,将“创造收入的核心业务活动”分类列出,即使在开曼和BVI具有经济本质:
当然,以上列举的核心业务活动是否都需要在开曼和BVI进行,或者应该进行多少,法案中没有说明,我们也说不上来。我们看到开曼的经济实体法案的准则中没有明确的解释。但如何以较低的成本满足经济实质法案,需要研究开曼和BVI当局的态度,也需要结合具体案例。
比如根据开曼、BVI经济实质法案和开曼的指引要求,传统的无形资产控股公司策略应该彻底终结,人们在报告中已经把你定义为高风险。也就是说,传统上跨国公司只授予避税地公司商标和专利,肯定不可能通过这种只有法律所有权而没有经济所有权的避税地公司向全球公司收取专利费。因为你根本达不到开曼和BVI知识产权业务的经济要求。但是,是不是说这种模式就没有变种了,也不是。只是意味着跨国公司实现这种避税安排的成本更高,一些商业场景不符合经济本质,不经济。
一些大型跨国公司已经开始着手处理这个问题。这就是大家关心的苹果爱尔兰避税问题的本质。既然你要我有经济实体,我就在爱尔兰成立公司,招聘R&D人员,开展R&D活动,这就确定我在爱尔兰有经济实体。然而,R&D的核心业务仍在美国进行。此时,我在爱尔兰公司和美国公司之间签订了联合R&D的“费用分摊协议”,将专利注册申请放在爱尔兰公司,这样我就可以通过爱尔兰公司向全球公司收取专利费。通过这个案例可以看出,并不是跨国公司坐以待毙,而是大家需要根据各自的业务特点,重新安排全球价值链和业务活动,以最低的成本满足经济的实质性要求,同时获得税收利益。
太阳底下没有什么新鲜事,就像2016之前,我们在西藏注册公司就可以享受到真正的9%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但西藏去年出台了新的要求,要求在西藏注册的企业享受15%的税收优惠,必须符合《鼓励西部大开发目录》。继续享受地方财政返还,需要根据安置西藏本地人、缴纳社保、经营场所等条件综合评估。说白了,像开曼和BVI经济实体法案,可以在西藏注册,但是要享受我的税收优惠,必须在西藏有经济实体。所以西藏享受税收优惠的成本更高。
最后,开曼和英属维尔京群岛明确了经济实体法案的申报时限和处罚:
第三,中国企业应该如何应对?
毫无疑问,完全无视是肯定不行的。但是如何处理,要看每个企业的业务类型。
首先,我们发现很多中国公司在海外设立了很多复杂的、多层次的BVI和Cayman框架。此时,在经济实质法案的要求下,这些框架需要根据实际功能和要求尽快进行调整。例如,中国海外红筹上市公司一般采用双BVI-Cayman框架:
此时,我们需要考察上下两层的BVI和Cayman主体是否还需要继续存在。如果有必要存在,应该用什么样的经营主体(如总部主体或控股主体)来申报经济实质,直接影响你的合规成本。同时,对于较低的BVI2和Cayman 2,如果只是为了规避转让香港公司股权的交易印花税,每年保留这些实体的成本会更高,需要考虑经济合理性。否则就需要优化调整海外不必要的中间结构,这就涉及到国内的直接和间接股权转让。最近在帮国内几家公司调整海外架构,帮他们设计免税间接股权转让调整方案,完成税务合规申报。
再比如,很多在海外上市的公司(包括香港和美国)都会通过在BVI设立公司的方式给予员工股权激励。《经济实质法案》实施前,BVI公司正式授予的成本低于通过信托授予的成本。《经济实体法》实施后,这些BVI公司的合规成本每年都在大幅增加。这时候我们就要比较,是保留BVI,还是改成信托,或者直接授予。这些也需要根据最新的监管要求进行调整。
总之,说白了,在国际反避税的新形势下,如果你设立的商事主体纯粹是为了避税,那么商事主体的后期合规成本就会大大增加。因此,经济实质法案也可以视为一种经济调控手段,即通过增加避税成本来抑制避税。
其次,从开曼和BVI的态度来看,他们并没有一棍子打死离岸结构。例如,对于纯持股平台公司,可以适用降低后的经济实质检验标准。与此同时,Cayman的指导报告还说,公司可以雇人来做或外包与持有和管理符合经济实质测试的股份有关的活动。甚至《开曼经济实质法案》指南也说,即使你将所有“产生收入的核心业务活动”外包,你也能满足经济实质的要求。所以对于纯持股的平台公司,还是可以通过地方董秘公司来满足经济实质法案的要求。当然,成本肯定增加了不少。据我所知,目前在开曼或BVI请一个本地人做代表董事,最低的年费用可能也是65,438美元+0,000,这还只是请一个本地人的费用,还不包括其他行政费用和董事每年飞去那里开会的费用。
第三,作为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税务居民,可以免于适用经济实体法案,这也是许多中国企业的一种选择。如果在开曼和BVI满足最低经济实质要求太贵,但你不想或者不能回国(比如部分开曼是上市实体,涉及法律等因素),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做税务居民是另一种选择。
第四,许多中国国内企业在海外注册的公司从事离岸贸易和国际货运代理业务。长期以来,由于开曼和BVI的监管要求较低,很多企业不设账簿或者乱设账簿,财务数据不真实。此时,在开曼群岛和英属维尔京群岛经济实体法案颁布后,这些公司面临着高税收风险。企业应及时聘请国外会计专业人员清理账目,做到合规。如果企业不积极应对,不仅会面临高额的罚款风险,而且在CRS下的数据交换回国内时,还会面临因会计核算不完善而导致的高缴税风险。当然,如《开曼经济实质法案指引》所述,你不一定要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税务居民身份证明,才可以豁免《经济实质法案》。如果你能提供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税号,纳税申报表和纳税记录,你也可以提交这些信息作为经济实质法的豁免。所以对于很多中国企业设立的离岸贸易公司和国际货代公司,是否可以在香港和新加坡的税号缴税(但无法取得税务居民身份证)?我们认为后期还存在不确定性,这是否会被认为是故意规避经济实质法案的行为,从而受到处罚,还要看进一步的考虑。
第五,由于投资基金可以豁免经济实质法案,是否可以在开曼和BVI设立投资基金,并以投资基金的形式开展后续业务,也是需要结合企业的具体业务特点,与海外离岸律师沟通确定的事项。有些问题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