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传承网络遗产?腾讯专利开放,王者百星账号传承将成为现实
公告称,该专利在数字资产证书的继承和转移中提供了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和相关装置,用于实现用户数字资产证书的统一维护,从而即使在用户生命周期结束时,相关数字资产证书仍能自动安全地转移给继承人。
如何为逝者在网络空间留下的“遗物”找到一个安息之地,也是社会在数字化进程中需要探索和解决的问题。
据中国互联网中心统计,近年来,我国互联网用户逐渐向高年龄群体延伸,人终有一死,逝者在互联网上留下数字资产的现象将越来越频繁,数字资产继承问题也将越来越迫切。
据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教授曹伟介绍,目前我国对“数字资产”还没有明确的定义。《民法典》第127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保护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说明民法典普遍认可并保护数字资产。
在具体的法律实践中,对于虚拟物品、应用账号等数字资产的性质有很多讨论。2009年7月,网络游戏《mir传奇》玩家林家忠状告盛大公司游戏设备失踪案,在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原告主张盛大恶意删除设备并返还设备,因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但判决书中特别强调:“在互联网时代,网络游戏作为一种娱乐工具,不仅带来精神上的愉悦,还会产生虚拟财产利益。虽然我国《物权法》没有规定,但网络虚拟物品作为一种无形财产,可以与现实生活中的不动产相联系,具有交换价值,但仍然不改变网络游戏作为人们精神需求的核心价值。”
值得注意的是,国内互联网平台对基于自身应用账号的权属认定也存在争议。今年4月,腾讯以DD373提供腾讯游戏《地下城与勇士》的账号和游戏币交易,损害腾讯利益为由,将游戏交易平台DD373告上法庭。原告律师指出,用户并不拥有数据、虚拟物品和账号的财产所有权,只有使用权,玩家未经腾讯许可不得交易游戏账号和游戏币。
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夏海龙解释说,从技术角度来说,一个网络账号的本质是对某个系统的接入,接入的背后是平台软件、代码、服务器等一系列软硬件服务。所以平台方有绝对的权利决定在什么情况下,谁可以接入自己的系统,接入多长时间。“基于产权和合同相关的法律法规,用户账号的使用权属于平台的用户条款是合法的。”不过,夏海龙也指出,用户在网络平台上发布的各类内容以及所获得的虚拟财产的所有权不在此列:“如果用户协议中没有特别约定,用户对在社交网络上发布的文章、图片等内容享有知识产权,而付费的网络账号也是一种财产,积分、虚拟财产等网络软件也具有财产属性。”
腾讯此次授予的专利授权主要涉及账户持有人去世后留下的数字资产,即数字遗产。目前学术界对此的定义是“数字遗产是指自然人死亡时,以数字信息形式存储在一定载体或网络中的物品,如q币、个人相册、个人文档等。”
在普通网民的观念中,各种网络账号都有很强的个人属性,他们往往希望继承亲友的账号,或者在去世后保留自己的账号。
但曹伟指出,即使我们在法理上接受账户持有人“拥有”其数字资产的结论,但与实物不同,数字资产受网络服务提供商与账户持有人签订的服务协议控制。因此,数字资产的继承必然会受到服务协议的影响。
如前所述,各类社交软件用户协议往往会约定用户账号的所有权归平台所有。在数字遗产继承问题上,网络服务提供商通常在网络服务协议(TOSA)条款中采取限制或禁止的态度。
即使在少数允许数字遗产继承的情况下,由于大多数网络服务提供商在TOSA中保留了随时修改协议内容的权利,其数字遗产在用户死亡时能否继承仍面临很大的不确定性。
在国外,数字资产的继承一直是社会讨论的重点话题。
2004年,一位美国父亲向雅虎申请在伊拉克战争中牺牲的儿子的邮箱,但被雅虎以保持账户私密为由拒绝。双方对簿公堂后,法院判决雅虎将邮箱中的文件刻录在光盘上,交给父亲。此案也被称为美国数字遗产第一案。
2012年,一名德国女子在柏林地铁站被火车碾压致死。死者的母亲要求脸书让她查看女儿在脸书账户的活动和通讯记录,但脸书也以保护隐私为由拒绝了。经过几年艰难的诉讼,德国联邦最高法院于2018年7月裁定,账户持有人去世后,她生前使用的社交网络账户可以像信件一样作为遗产由亲属继承,母亲可以继承已故女儿的账户。
夏海龙认为,根据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互联网账号的性质更多的是一种合同权利,人身属性强,财产属性弱。因此,在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基于产权和继承相关法律法规,很难直接要求平台将账户密码交付给继承人。
目前,处理网络用户死后的数字资产有两种模式:网络服务提供商控制和第三方托管。但在实践中,如何处理原物主及其他人的隐私,如何认定继承人的身份,仍存在法律和技术上的障碍和风险。
2015,脸书推出了“继承人”制度,用户可以指定一个托管人在自己死后处理账户事宜。在今年的苹果WWDC21开发者大会上,iCloud正式升级为iCloud+,允许用户将自己的数字资产转移给其他亲友。
值得注意的是,脸书在“继承人”制度中特别强调,继承人不能删除或修改当事人一旦发布的内容,也不能查看之前收到的私人信息,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自己账户的隐私。
夏海龙认为,用户在网络平台上发布的一些内容和社交关系,可能不会透露给任何第三方,包括其直系亲属。“因此,用户死亡后,平台方无权擅自披露和处置用户信息,仍应履行保密义务。”
在立法方面,2014年,美国联邦统一州法律委员会针对数字资产的继承颁布了《统一受托人访问数字资产》的示范法,其中隐含了授权受托人访问死者的数字资产——除非账户持有人在生前明确表示不允许他人独立于网络服务协议访问数字资产,受托人可以默认获得访问死者数字账户和资产的“法律同意”。此时受托人的法律地位等同于账户持有人,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得拒绝受托人的访问请求。
然而,该法案在美国也遭到了质疑。法案出台的第二年,美国民主与技术中心、消费者协会等组织联合发表公开信,认为该法案忽视了数字资产和实物资产的区别,容易导致隐私泄露等问题。
曹伟指出,继承权能否继承带有隐私和人格的数字资产,如何处理死者的隐私以及死者网络中他人的隐私与继承权的冲突等问题存在争议。即使假设个人信息可以继承,平台的保密义务也同样难以界定。
他认为,腾讯此次申请的专利可能是解决国内相关问题的一种尝试,但无论是网络服务商的协议控制模式,还是第三方的托管模式,主要体现的是市场的一种自发安排。虽然应该肯定市场是资源配置的主要方式,但在数字资产初始权利分配尚不明确的背景下,网络服务提供商通过TOSA来确定数字资产的转让和继承规则显然是不合理的。
“换句话说,我们不能完全将监管数字资产转移的问题留给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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