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案例分析

未授予专利权的物品-动物和植物品种

案例介绍

哈佛鼠又称肿瘤鼠,是20世纪80年代哈佛大学两位科学家通过转基因技术培育的一种小鼠。因为老鼠容易致癌,所以有很大的科学和医学研究价值。欧盟国家和美国相继批准授予“哈佛鼠”专利权。

在1993中,加拿大知识产权局裁定“哈佛老鼠”不能作为老鼠获得专利,但哈佛大学可以获得致癌基因及相关实验的专利。这一裁决引起了哈佛大学的不满。然而,加拿大专利上诉委员会和联邦法院都支持加拿大专利局的决定。到2000年8月,加拿大联邦上诉法院以2比1的投票结果裁定“哈佛鼠”可以获得专利权。然而,联邦上诉法院的判决没有说服力,关于“哈佛鼠”的官司一路打到加拿大最高法院。从5438年6月到2002年2月5日,哈佛鼠能否获得专利最终由加拿大最高法院裁决。判决认为,专利法中使用的过程、机器、组成物质等概念不能涵盖高等生物本身。加拿大是唯一一个没有给哈佛老鼠授予专利的西方国家。

“哈佛鼠”专利案对于不同的群体有着不同的意义。

对于加拿大专利界来说,这个案例代表了高等生命形式是否是“发明”。加拿大专利上诉委员会称“高等生命形式”不是发明,不能申请专利,但加拿大联邦上诉法院认为“哈佛老鼠”符合专利法中发明的定义。加拿大此前曾授予微生命专利,但从未授予高等生命形式专利。目前加拿大知识产权局有500多项转基因动植物专利申请,“哈佛鼠”的决定将对其产生巨大影响。

对于哈佛大学来说,专利意味着财富。目前世界各地的实验室每年需要2500万只老鼠来进行实验,而非常适合癌症研究的“哈佛老鼠”自然有无限的资金。

对于加拿大科学界来说,专利意味着研究经费。如果专利不能获批,肯定会降低一些企业对科研经费的兴趣,尤其是在美国和欧洲已经批准了这项专利的情况下,加拿大否决这项专利就意味着科研经费的损失。

宗教界担心给哈佛老鼠授予专利会引起伦理道德上的混乱。加拿大教会联盟的一名律师表示,仅仅知道如何排列自己的基因,就宣称自己拥有这种生物,人类没有道德权利。

环保界担心转基因技术会给大自然带来灾难。他们担心一些转基因动植物融入自然界的动植物后会改变物种的平衡,更担心一个物种平衡的破坏会带来同样的多米诺骨牌效应,从而改变整个自然界。

问题

哈佛鼠能在中国获得专利权吗?为什么?给…作注解

动植物品种可分为自然生长和人工培育。自然界生长的动植物不是人类智慧的产物,专利法的重点是鼓励创新,所以动植物新品种不能申请专利。人工培育的动植物新品种虽然是人类智力劳动的产物,但任何动植物新品种的培育都需要很长的时间,经过几代的筛选才能显著、稳定、一致。因此,我国专利法暂时没有对动植物新品种授予专利权。1997年3月20日,国务院发布《中国人民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其中第1条明确规定:“保护植物新品种权,鼓励培育和利用植物新品种,促进农业、林业发展”是本条例的宗旨。本条例公布后,植物新品种可以按照本条例在中国受到保护。但就动物新品种而言,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赋予动物新品种发明人专利权。相反,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动物新品种不授予专利权。

“哈佛鼠”权利人主张的权利是一种典型的动物新品种的专利权。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法暂时不保护动物新品种。因此,“哈佛鼠”在中国现阶段不能被授予专利权。根据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我国《专利法》暂不授予动植物新品种专利权,但是动物新品种的制作方法可以依照《专利法》的规定授予专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