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知识产权法与民法典

“民法”一词来源于罗马法中的jus civile。罗马法分为民法、万民法和自然法。民法调整具有罗马公民身份的人的各种法律关系,而民法调整罗马公民与外国人的法律关系。从公元3世纪开始,民法与民法的对立逐渐淡化。罗马法中完整的平等权利主体法律规范通过罗马法复兴运动得以复兴。在欧洲的法典化运动中,先后产生了《法国民法典》(又称《拿破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两部划时代的法典。日本学者津田真道在介绍法国民法典时,将“民法”一词误译为“民法”。清末变法是中国学者直接从日本抄来的,翻译成现在的名字。但也有学者认为,“民法”一词并非来自日本,而是中国自己创造的,而“民法”一词在中国的古籍《尚书》中早已有之。《尚书·孔子传》中的“民法”一词:“责榜、臣名、主地官,并明确居民法已死”被一些学者认为是中国民法的起源(实际上中国真正开始出现成文民法典,是在1929年5月由当时的国民政府颁布)。近代以后大陆法系国家立法中使用的民法词语,如法语中的droit civil,德语中的Bürgerliches Recht,荷兰语中的Burgerlyk Regt,都是从民法翻译过来的。

而民法则有不同的法源,可以分为直接法源和间接法源。台湾省《民法》第一条规定:“民法没有规定的,按照习惯;不习惯的就要依法治理”是民法的本源规范。“其中,法律、习惯和判例是法律的直接渊源,也有所谓的间接渊源,间接渊源是指理论和判例。现在大陆法系的民法分为物权法、债法、亲属法、继承法等。普通法系的民法包括合同法、物权法、家事法、侵权法、信托法等。一般认为,知识产权法和商法也属于民法的范畴。

关于如何规范司法关系,立法采取了“民商分离”的制度,即除了规范人身关系的民法典外,另设一部规范商事交易的“商法典”。比如二战前的德、法、日,在中国,国民政府在20世纪初立法时,就决定模仿瑞士的“民商合一”制度,即不在民法典之外另立商法典。现在中国的广义上,除了民法典之外,还有其他涉及到私人事务的法律,称之为特别民法。除了公司法等商法,还包括合同法、侵权法、知识产权法、婚姻法、继承法等。狭义的民法仅指调整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止于成文民法典。不包括婚姻法和属于传统商法的法规。

民法典是将民法的各种制度按照一定的体例进行系统编纂的立法性文件。新中国成立以来,没有颁布过一部系统完整的民法典。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的发展,迫切需要完善民事立法,规定一些民事活动的基本行为准则。在这样的条件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86年制定并颁布了《民法通则》。从我国《民法通则》的内容来看,虽然其规定比其他国家民法典简单得多,但《民法通则》基本概括了商品经济活动的一般行为准则,既包括民法通则的一些规范,也包括民法分则的一些内容。

由于现代市民社会是建立在平等契约基础上的,与封建社会建立在阶级身份关系基础上的市民社会有很大不同,所以“自由平等”的理念在司法中演变为三大原则:

契约自由、过失责任和绝对所有权原则。

契约自由(契约自由)

主要条款:契约自由原则

这是现代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现代意义上的契约自由原则可以追溯到1804年颁布的《法国民法典》。其含义是,个人之间的契约关系应根据契约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决定,不应受到国家的干涉。合同自由原则的内容包括:是否订立合同(订立合同的自由)、与谁订立合同(选择对象的自由)、订立什么内容(内容的自由)、如何订立合同(方式的自由)。它不仅是一个合同,也是一个单独的行为,如遗嘱。因此,这一原则发展成为“私法自治”原则。

过失责任原则

主要条款:过失责任原则

个人对自己的行为,即使伤害了他人,也不承担赔偿责任,除非是故意或者过失。换句话说,也就是只对自己的故意或者过失行为,才会承担赔偿责任。至于侵犯他人,那是绝对不负责任的。所以也叫“自己负责”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