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矿业知识产权联盟
中国是一个发展中的矿业国家,正处于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中,在未来相当一段时期内将面临资源和环境保护的双重挑战。为保证矿产资源的安全稳定供应,建议国家成立矿业统一管理部门(如矿业部、地质采矿部或国家矿务局、国家地质调查局),加强对矿业的集中统一领导和宏观管理。这是矿业的重要地位所决定的,也是许多中小矿山和矿产资源属于国家,国有地勘单位和国有矿山企业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制度特点的需要。要实现矿业宏观调控,必须树立中央政府矿业部门的权威,完善调控的法律法规。
为适应市场要求,与国际接轨,建议尽快修改《矿产资源法》,为矿产勘查开发提供法律保障。建立和完善矿业市场,加强矿业秩序管理;矿业主管部门要积极与有关部门协商,建立健全矿业资金保障体系,完善矿产资源差别化税费措施;确定矿产勘查过程中知识产权的地位和科学合理地取得探矿权;支持矿山企业发展,建设大型矿业集团;加强“三率”监管,充分利用资源;鼓励和支持矿山企业“走出去”开发利用两种资源;建立矿产资源储备制度、建设绿色矿山等政策措施。
1.建立和完善矿业市场,加强矿业秩序管理。
目前我国矿业市场处于初级阶段,需要结合我国国情,充分吸收国际成熟经验,在企业入市、矿权转让、资金融通、中介服务等方面建立规范高效的运作体系。政府要大力扶持和支持,依法加强矿业秩序管理,在管理上完善法律法规或制度。
2.建立和完善矿业货币资金担保体系,支持矿业发展。
矿业发展所需的货币资金风险大、金额大、时间紧,还必须受到行政干预。大力培育和发展债权(矿业权)融资的矿业风险资本市场。现代矿业应该建立在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良性互动的基础上。因此,我们要正确认识、统筹考虑和妥善处理现代矿业的重大关系,特别是矿业与资本市场的结合方式,加快建立与国际接轨的矿业资本市场体系,进一步提高中国矿业在国际金融领域的地位和影响力。目前,我国矿产勘查开发体制改革尚未到位,地勘单位和矿山企业的自有权益受到限制。在矿业风险投资市场建立和完善之前,国家财政有必要加大对矿产地质勘查的投入,以及对危机矿山探矿和支持海外矿产勘查开发的专项补贴。
3.完善矿业开发差别化税费政策,鼓励资源综合利用。
税收政策是促进资源节约和科学合理利用资源的重要手段。由于不同矿种、不同矿床类型的难易程度、深浅程度、富庶程度的差异,需要在矿业开发中制定差异化的税费政策。不同的矿种,不同类型的矿床,要区别对待,不能只有一个税收标准。地方国土资源(矿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要安排专业人员,准确识别不同矿区各种自然禀赋差异和开发条件变化,合理确定并及时调整税额标准。加强科学管理,鼓励研究和改进采选技术,开展低品位资源、难选冶资源、伴生资源和尾矿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提高我国矿产资源利用率。凡在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方面取得重大突破的企业,国家应给予税收减免或奖励。
4.加强“三率”管理,提高资源利用率。
加强采矿回收率、选矿回收率和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率的管理,是节约和利用资源的重要措施。2010国务院已经批准了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在此基础上,建议制定常态化的激励政策,有针对性的科技攻关,加强管理,长期坚持。
5.改进和完善矿产勘查市场,确定知识产权在矿产勘查过程中的地位。
矿产勘查是科学勘查活动,其成果属于信息产品,不同于从事物质生产的矿山开发,其成果是矿产品;也不同于严格执行标准设计的建设项目。一个是“建”,一个是“探矿”。“建筑”和“探矿”的区别体现了“劳动密集型”和“知识密集型”的原则区别。
如前所述,每个矿床(体)都是不同的,必须通过智力输入才能逐步识别。获得的勘探成果是具有知识产权的成果,知识投入和资金投入在勘探成果中应各占一定比例。
因此,建议国家在规范矿业权(探矿权、采矿权)层面明确矿产勘查成果权益归资本投资者和勘查知识投资者所有。勘查成果比例可参照科技成果开发时的比例,矿产勘查知识投入比例一般不低于30%。这样做有利于建设矿业权市场和规范市场行为,调动投资者和地质勘查的积极性,加强和发展矿产资源勘查。
6.进一步规范初始探矿权取得,不搞招拍挂。
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寻找、发现和鉴定可能存在的矿产资源的行为。本次矿产勘查活动根据地质工作规律有明确的阶段,一般按照预调查、普查、详查、勘查(精查)四个阶段的顺序进行。由于地下矿产资源的隐蔽性(或不确定性)、地质条件的多变性和矿床(点)成因的复杂性,勘查工作是对客观地质体的调查和研究。由于主观认识的片面性(或局限性)和所采用的技术手段(方法)的局限性,勘查活动提交的探矿权结果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据统计,全球地质找矿成功率只有1% ~ 2%,风险很大。不同勘查阶段风险不同,预勘和找矿阶段风险最大,90%以上的勘查项目可能找不到矿。地下地质矿产知识是以探矿权为基础,通过地勘单位(人)的智力活动获得的,属于认识世界,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性。因此,对探矿权出让方式应区别对待,不能采取招拍挂方式出让。只有发现有经济意义的矿种,才应当有偿取得(出让)值得进一步勘查的探矿权。国外很多国家采取先申请探矿权登记、补贴勘查资金等政策,鼓励申请设立探矿权进行矿产预调查和普查。
近年来,许多省区市对初始探矿权进行招标、拍卖和挂靠,实行全面有偿取得制度,排斥了国有地勘单位取得探矿权,形成了探矿权人无权的局面,使国有地勘单位成为资本的“打工仔”,投资者炒作探矿权牟利,产生腐败和商业欺诈。初始探矿权有偿取得制度重投资轻技术,不利于地质找矿的健康发展。由于勘查前期风险较大,为鼓励勘查,初始探矿权应采用国际通行的“先申请后登记”的方式,并优化勘查设计方案。同时,加强对已登记探矿权的勘查活动管理,鼓励社会投资者与地勘单位联合开展勘查活动,建立严格的退出机制,防止圈子勘查。
7.规范矿业权价款评估和征收,明晰权属关系。
1998实行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同时制定《探矿权采矿权价格评估管理办法》。同年,国务院第240号令和第2004号令发布。241规定,申请国家出资的矿产地探矿权(采矿权)并被证明的,应当缴纳探矿权(采矿权)费以及国家出资的探矿权(采矿权)经评估后的价款。目的是防止国家财政出资的矿业权资产流失,维护国家权益。
实践中,许多地方政府在资源价值理论和国有资源理论的指导下,以矿生财,按照探明储量或预测资源量收取矿业权价款是不合理的,并将矿业权价款作为政府财政非税收入新的增长点。由于采矿权人无法承受过高的采矿权价格,发现的矿越多,付出的代价就越大,于是有人采取不报矿或少报大矿的办法,极大地制约了探矿的积极性。因此,必须规范地方政府的行为,坚决制止一些地方政府出台的与国家矿业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相违背的“地方政策”,制止一些地方政府以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为由,对矿业权漫天要价,以行政权力代替矿业权的市场配置。
建议矿业主管部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公示明确探矿权、采矿权、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价格的理论依据,明确其权属关系。根据级差地租理论,级差地租反映了土地自然丰度的差异,属于土地所有者;第二,级差地租是土地管理者在土地自然丰裕的基础上加工增值,属于土地管理者。同样,探矿权人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后,预测的矿产资源通过勘查(预调查和普查)加入资源资产,形成探矿权价款,应当归探矿权人所有;矿业权人缴纳矿业权使用费后,通过勘查(详查勘查)增加资源资产价值,形成矿业权价款,应归矿业权人所有。采矿权人必须缴纳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通过矿山建设和开发,进一步将资源资产制成矿产品出售,以体现矿产资源归国家所有的权益。
要依法维护参与采矿各方的合法权益,包括矿产资源所有者、采矿权人和矿产勘查者、当地和勘查区块及矿区居民、社会生态环境等的权益。,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和谐生产关系,用公平的利益关系激发有关各方发展矿业的积极性,从而促进矿业持续健康发展。
8.支持矿山企业发展,建设大型矿业集团。
矿山企业是矿产品的生产主体,其健康发展关系到国家矿产品供应的命脉。矿山企业健康发展的标志是:后备资源有保障;充分、合理、综合利用现有资源;矿山生态环境得到很好的保护。目前,国家每年投入40亿元治理矿山环境,支持矿产资源综合利用,取得了成效。但对矿山企业找矿的支持力度较弱,建议加大支持力度。前五年,中央投资20亿元,与地方政府和企业合作20多亿元,在230个资源危机矿山开展了深部和边际找矿,取得了较大的找矿成果,延长了矿山生产周期,稳定了职工就业,有利于社会稳定。建议今后继续沿用已采取的政策和企业管理模式,扩大危机矿山的扶持范围,调动矿产企业的找矿积极性,加大国家和企业的投入,扩大矿产资源。同时建议矿山企业加强矿山地质工作,大中型矿山企业必须设立地质测量机构,加强矿山储量管理,提高资源开发利用效率和水平。有条件的矿山企业应建立矿山勘探队,独立开展深部和边际找矿工作。
国家应进一步制定相关政策,鼓励建设大型和超大型矿业集团,加强规划和宏观指导,鼓励大型矿山企业对中小型矿山企业进行跨地区、跨部门的联合、兼并和重组,逐步改变我国“一矿一企”的发展模式,着力提高矿业集中度,形成规模化、集约化的生产经营资源开发模式,提高我国矿山企业在国际矿业市场的竞争力。
9.加强地勘单位和大型矿山企业“走出去”,勘探开发国外矿产资源。
据相关研究预测,中国对矿产资源的需求将在2025年左右达到峰值,然后逐渐下降。所以消耗大量矿产资源的发展阶段至少还有十年。在利用国内资源的同时,必须高度重视利用国外资源,以保证供应。在利用国外矿产资源时,应实行以掌握股权矿为主,交易矿为辅的方针,特别注意取得海外采矿权,利用矿业股权,建立稳定的矿山开发基地。矿业主管部门要做好规划协调和服务指导,加大专项补贴投入,支持国有地勘单位和矿山企业共同合作,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矿产勘查开发集团公司,发挥中国矿业协会等行业协会作用,交流国外国情、矿情、社情、法情,建立信息服务平台,提高境外矿产勘查开发项目成功率。
10.做好不同行业规划之间的衔接,防止资源不堪重负。
我国各行业或部门缺乏统一协调的规划,导致许多重要矿产资源不堪重负,无法勘探开发,特别是铁路、村镇、水面承压的局面,开发利用难度大。如开滦集团有限公司已压煤27亿吨,占全部矿井储量的87%。目前,各级保护区的类型越来越多,禁采区和限采区也在不断扩大。矿产勘查现场压力越来越小,乱采现象频发。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矿产勘查开发的发展。
矿产资源的勘探开发需要资源与环境协调发展的和谐模式。因此,中央和地方政府在制定和实施中长期社会经济发展规划时,必须认真考虑并做好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规划与各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乡镇规划的衔接,特别是矿山建设产业布局与城市新区建设规划的衔接,防止已知资源不堪重负而无法开发利用。
11.建立矿产资源储备制度,确保供应。
为了维护国家经济安全,保证矿产资源的稳定供应,必须做好矿产资源的储备工作。实行矿产储量与矿产储量相结合的方针,区分重要矿种、稀缺矿种和优势矿种,制定不同的储量目标和不同的储量方法。一是建立以资源储备为主、产品储备为辅的多形式、立体化的矿产资源储备体系;二是建立统一管理与分类经营相结合的管理模式;三是形成自主储备和多方联动相结合的储备模式;四是建立政府主导、企业主导、财政支持、市场化运作的运行框架。最终形成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企业共同参与的完善的矿产资源储备体系。中央政府以资源安全和经济稳定运行为目的进行战略储备,地方政府以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为目的进行经济储备,企业以经济效益和利润为目的进行短期商业储备。
12.科学发展,建设和谐矿业绿色矿山
矿产勘查开发涉及矿产资源所有者、采矿权人、矿产勘查者、地方政府和矿区居民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权益。为了保证矿业的健康发展,必须依法维护各方面的利益。有些矿山开发的经济效益不等于恢复生态环境的投入。用科学发展观来衡量,像这样的矿山企业,与其说是开采资源造福人民,不如说是破坏环境危害人民。建议大力推进绿色矿山建设,由矿业主管部门针对不同类型的矿种制定绿色矿山标准,进行示范推广。加强矿山开发的准入管理,从开发设计上建立资源回收、综合利用和废石尾矿处置的刚性约束和优惠激励机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绿色矿山建设中的作用,组织有关行业协会和专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评估,提出解决方案,推广成功案例,把温家宝同志提出的“大力发展绿色矿山”的要求又快又好地落到实处。实施统一的《矿山闭坑抵押管理办法》,加强矿山环境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