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会计有哪些变化?
2.具体准则处于会计准则体系的第二层次,根据基本准则制定,用于指导企业各项经济业务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具体准则38项,其中新制定会计准则22项,以前制定和现在修订的会计准则16项。它们是:
65438号+0-库存标准;
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准则;
3号——投资性房地产标准;
第4号-固定资产标准;
第5号-生物资产准则;
第6号——无形资产准则;
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
第8号——资产减值准则;
9号——员工薪酬标准;
10号——企业年金基金标准;
第11号-股份支付标准;
12号——债务重组标准;
编号13-应急标准;
第14号-收入标准;
编号15-施工合同标准;
16号-政府补贴指引;
17号-借款费用标准;
18号-所得税标准;
19号-外币兑换标准;
第20号——企业合并准则;
265438号+0-租赁标准;
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
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准则;
第24号-套期保值标准;
第25号——原始保险合同标准;
第26号-再保险合约指引;
第27号-石油和天然气开采准则;
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准则;
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准则;
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准则;
365438号+0-现金流量表标准;
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准则;
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准则;
第34号——每股收益标准;
35号-分行报告标准;
36号——关联方披露准则;
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标准;
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准则。这38项具体标准基本涵盖了各类企业的主要经济业务。具体会计准则可分为三类:一般业务准则、特殊行业具体业务准则和报告准则。一般企业准则主要规范一般适用于各类企业的一般经济业务的确认和计量要求,包括存货、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建造合同、资产减值、职工薪酬、借款费用、收入、所得税、每股收益、股份支付、企业年金基金、政府补助、租赁、或有事项、资产负债表后事项、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差错更正等。特殊行业特定业务准则主要规范特殊行业特定业务的确认和计量要求,如生物资产、油气开采、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金融资产的转移、金融工具的列报、套期、原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等准则项;报告准则主要规范普遍适用于各类企业的报告准则,如财务报表列报、现金流量表、中期财务报告、分部报告、关联方披露、合并财务报表等准则。
3.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处于会计准则体系的第三层次,是根据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制定和指导会计实务的操作性指南。主要解决准则应用于经济业务所涉及的会计科目、会计处理、会计报表及其格式等问题,类似于以前的会计制度。
金融企业的业务与工商企业有很大不同,在会计科目设置和会计处理上不可能完全相同,因此需要根据两类企业的不同特点制定企业会计准则指引。
新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制度的差异
随着近两年资本市场的发展,一些企业开始采用新的会计准则进行财务核算。经常被问到,主要有哪些区别,笔者就讲几个常见的区别,希望对需要变更新准则的财务人员有所帮助。
1.与企业会计制度相比,新会计准则强调财务核算的真实性、可靠性和规范性,不再强调是否有发票等税务问题(只是给予必要的关注,毕竟税务问题只是财务的一个方面)。
因此,
(1)新会计准则的报表中,无待摊费用、预提费用等项目,但这些项目按业务性质分别计入预付款项、其他流动资产、应付账款、应付利息、其他应付款、预计负债等项目。
(2)预留进项税:在报表中其他流动资产项下反映。
(3)预付设备款:由于不符合流动资产的定义,如果已签订购货合同,则应计入非流动资产项目。
(4)预付工程款:根据工程进度结算工程价款,计入“在建工程”科目;超过预付金额的部分计入非流动资产。(注:核算不再以发票为依据,而是充分体现其“财务”属性)
(5)预付款项与应付款项估计存在对应关系的,应当抵销,以反映其财务本质。
(6)收入的确认是以所有权和风险转移来判断的,而不是以是否开发票来判断的(本文不是新旧准则的区别,只是强调不按此准则计算的,不能满足资本市场对财务会计的基本要求)。
2.应收账款等。,归类为金融资产的,应当按照金融资产准则的有关规定计提坏账准备等资产减值准备。其中,金融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政策和方法与企业会计制度差异较大,需要特别关注。建议查看上市公司年报。
3.新会计准则规定所得税必须采用债务法核算。因此,由于上述坏账准备的影响,递延所得税资产一般需要进行确认和计量。
4.应付职工薪酬的核算内容进一步分类,区分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确定型存款计划等。
5.股份支付需要确认和计量。
6.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范围发生了变化,权益法的核算方法发生了较大变化,需要注意。
2006年2月,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规范了收入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交易的复杂化,收入确认和计量在实践中出现了越来越多的问题。例如,如何划分收入准则与建造合同准则的界限,如何区分销售商品收入与提供劳务收入,如何判断商品所有权与报酬转移的主要风险,如何区分总额法与净额法,如何处理涉及多项交易安排或可变对价的复杂合同。
2014年5月,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和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联合发布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与客户的合同收入》,自2018 1起生效(2017 65438起采用美国财务会计准则的企业)。该准则的核心原则是,主体确认收入的方式应反映将商品和劳务转移给顾客的方式,确认金额应反映主体因商品和劳务的交付而预计应享有的金额。设置了统一的收入确认计量五步模式,即与客户确认合同、确认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确定交易价格、将交易价格分摊到各项单项履约义务、履行各项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
收入标准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
(1)将当期收入和建造合同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在某些情况下,2006版收入准则与建造合同准则的界限不够清晰,可能导致对类似交易采用不同的收入确认方法,从而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修订后的收入准则采用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式,对所有与客户签订的合同产生的收入进行规范,并对“在一段时间内”还是“在某一时点”确认收入提供了具体指导。
(2)以控制权转移代替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间的判断标准。2006版收入准则要求区分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强调在商品所有权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方时确认销售商品收入,这在实践中有时难以判断。修订后的收入标准打破了商品和服务的界限,要求企业在履行合同义务时即客户取得对相关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时确认收入,从而更加科学合理地反映企业的收入确认过程。
(3)为具有多项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更明确的指导。2006版收入准则仅对涉及多项交易安排的合同提供了非常有限的指导,具体体现在收入准则第十五条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中关于奖励积分的会计处理规定。这些规定远远不能满足实际需要。修订后的收入准则对具有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指引,要求企业在合同开始日对合同进行评估,识别合同中包含的履约义务,按照每项履约义务承诺的商品(或服务)的相对个别售价将交易价格分摊到每项履约义务中,然后在履行每项履约义务时确认相应的收入。
(4)明确规定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修订后的收益准则明确规定了一些具体交易(或事项)的收益确认和计量。比如区分毛收入和净收入、有质量保证条款的销售、有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销售、向客户授予知识产权许可、售后回购、加盟费不退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