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专业案件的处理方式有哪些?

法院在判断一个案件是跨领域案件后,要确定该案件适用哪种程序,即选择跨领域案件的处理方式。刑民交集的处理程序相当复杂。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三种处理方式:先刑后民、先刑后民、刑民并行。

(1)先惩民。长期以来,在刑事和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先刑后民一直被作为主要的处理方式。刑前民指法院在审理民商事纠纷案件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时,侦查机关应当对刑事犯罪事实进行处理,法院必须先审理刑事部分,再审理民事部分,或者在审理刑事部分时由法院审理民事部分。先刑民不仅适用于一般民商事纠纷和刑事案件,也是处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主要方式。《刑事诉讼法》第104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与刑事案件一并审理,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的审理过度拖延,才能在刑事案件审理完毕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61条规定,刑事判决、裁定生效后,当事人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上述规定间接确定了法院在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适用先刑后民的做法。先刑后民是基于公权优先的司法理念。刑法是公法,代表国家公权力,主要保护国家和社会利益,而民法是私法,代表私权,主要保护公民个人利益。当公法与私法发生冲突时,公权优于私权,应放在首要位置,体现在责任上,要求刑事责任先于民事责任。当前,刑在人前不断受到质疑和挑战,但其存在的合理性是不可否认的。首先,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刑事诉讼在取证能力和证明标准上优于民事诉讼,使得刑事案件中认定的证据适用于民事案件,反之亦然。刑事诉讼追求的是案件的客观事实,民事诉讼追求的是法律事实。刑事诉讼先于民事诉讼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进行,可以防止对同一事实进行两次调查,迅速有效地处理案件。第二,国家和公众的利益得到有效保护。在刑事和民事案件中,社会利益和公民权利同时受到侵犯,刑事优先有利于快速打击犯罪,惩罚犯罪嫌疑人,从而维护国家利益。最后,有利于保证判决的协调统一,适用先刑后民处理跨领域案件,可以防止不同司法组织对同一事实作出不同或相互矛盾的判决,从而有效维护司法权威。

(2)祖先后来受到惩罚。先刑后罚是指法院在审理民商事纠纷时,发现涉嫌刑事犯罪,继续审理民事纠纷,在民事部分处理完毕后,再审理刑事部分。刑法谦抑性是主张刑前民的基本理论,其价值主张是慎刑和经济,要求以最小的司法资源投入获得最大的社会效益。刑法的谦抑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只有在民事、行政法律手段和措施仍不足以抵御的情况下,国家才能动用刑法,即通过刑事立法将其界定为犯罪,并处以一定的刑罚,然后通过相应的刑事司法活动予以解决。刑法和民法对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都有不同程度的保护,刑法作为最后的维权手段,是相辅相成的。只有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才应该受到刑法的评价,普通的违法行为可以通过民事和行政手段解决。跨刑事案件往往涉及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的判断。根据刑法谦抑性原则,可以用民事手段解决的就不要用刑法,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公权干预私权。实践中,有一些案件需要先认定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后,才能更好地处理刑事部分。主要有以下两类案件:一是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案件。确认此类案件是否构成犯罪,需要对相关知识产权的归属进行民事判决。此类案件的专业性导致公安机关侦查困难。先适用民事处罚,不仅可以减少不必要的程序,也有助于诉讼效益最大化。第二,在确权的情况下,如财产权、股权引起的跨领域案件,刑事审判首先要以民事方式确认被侵害客体的所有权,从而确定行为人在刑事案件中是否构成犯罪,是否启动刑事诉讼程序。这类案件中民事部分的审理结果会直接影响刑事判决的认定,否则可能会因案件事实不清而造成冤假错案。

(3)刑民并行。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的并发,是指人民法院在处理交叉案件时,在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的结果互不影响的情况下,应当分别审理。刑法与民法并存源于公法与私法平等的理论。民法和刑法有各自的调整范围,对当事人的权利和国家的利益同等保护,不存在保护的优劣。在实践中,刑事与民事案件并行原则可以适用于大多数案件,因为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在性质、归责原则、责任构成要件等方面存在差异,完全可以根据各自的诉讼法律来判断案件的实体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涉嫌经济犯罪若干问题的决定》第1、10条明确规定了刑事民事平行诉讼的适用范围。在法律事实不同、法律事实相同但法律关系不相同的情况下,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可以分别审理,可以有效防止公权侵犯私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