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不保护数据网络的虚拟财产。
详情如下:
1,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法旨在保护创意作品和创新技术。这包括保护数据网络环境中的软件、音乐、电影和图像的虚拟财产;
2.数字隐私法:数字隐私法用于保护个人隐私和数据安全。此类法律规定了公司和个人在处理和保护用户个人信息时的义务和责任;
3.电子商务法:电子商务法涉及网络交易和电子商务平台的运营。这些法律通常规定虚拟财产的交易和合同条款,以保护用户和商家的权益;
4.数据保护法:数据保护法旨在确保个人数据的合理使用和保护。这些法律规定了数据收集、存储和处理的规则,以保护用户数据的机密性和安全性。
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和特征;
1,虚拟财产的概念。网络虚拟财产是指以电磁形式存在于网络空间,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可以人为控制的财产利益。它是对客观真实属性的模拟表示。虚拟财产是一种数字化的非实物财产形式。它主要包括两点:
(1)长期虚拟生活中形成的人物,无法转化为现实生活中的虚拟财产;
(2)狭义的数字非物质财产形态,包括网络游戏、电子邮件、在线寻呼等一系列信息产品。但由于网络游戏的盛行,虚拟财产在很大程度上是指存在于网络游戏空间中的财产,包括游戏账号的等级、游戏币、游戏角色拥有的各种装备等。这些虚拟财产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化为不动产。公民财产既包括有形财产,也包括无形财产,网络虚拟财产应该是一种无形资产。从财产的法律定义来说,虚拟财产也应该受到保护。
2.虚拟财产的特征。网络财产的获得往往要经过所有者的个人劳动(训练)、实物支付(购买游戏卡)和市场交易(买卖装备)。网络虚拟财产已经具备了不动产的基本特征,理应受到法律保护,但在保护的方式和手段上作出了不同的规定。网络虚拟财产是随着网络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它具有以下特征:
(1)虚拟化网络虚拟财产本质上是存储在服务器上的电磁记录,只能依靠网络空间。人们必须依靠电脑和互联网来把握它的存在。虚拟性是虚拟财产区别于其他不动产的本质特征。
(2)再现性。虚拟财产之所以存在于网络空间,是因为它以数字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如果数据丢失,大多数情况下可以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重新获取数据,达到虚拟财产复制的目的。因此,与有形财产相比,虚拟财产具有一定的可复制性;
(3)技术限制。虚拟财产是存在于在线游戏服务器上并通过游戏编程程序呈现的电子数据。其技术局限性主要表现在:第一,各种网络虚拟财产具有一定的攻击能力、防御能力和购买能力,而这种能力是在开发网络游戏时设计并固定成特定的电子数据的。玩家不能在游戏过程中随意通过技术改变网络虚拟财产的能力。第二,游戏开发者通过技术设计了很多虚拟财产,他们有不同层次的能力。级别越高,能力越强,数量越少。因此,虚拟财产具有一定的技术局限性;
(4)稀缺性。虚拟财产是存储在网络设备中的电子数据,由游戏软件的开发者预先设定,当玩家完成某一特定游戏行为或达到某一等级时可能获得。不是每个人都能得到的,更不是可以随意创造或复制的。正是因为稀缺性,玩家想要获得“装备”“道具”等虚拟财产,就要付出现实的金钱买卡等等。
综上所述,虚拟财产不仅有价值,而且其价值是真实的。其真实性主要体现在大量虚拟财产交易的存在。虚拟财产已经成为一种可交易的商品。它和不动产一样,已经有了一套固定的、自发的转换和交易机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
法律对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保护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