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自主创业有哪些具体的优惠政策?

长沙市鼓励和支持大学生自主创业的政策意见(常发[2009]6号)

大学生是宝贵的人力资源和重要的企业家。坚持以创业带动就业,引导大学生最大限度地走自主创业之路,既是扩大就业容量、缓解就业压力的重要举措,也是推动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为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创业富民加快建设创业之都的意见》(常发〔2008〕23号),按照“市场调节、自主创业、政府引导、配套服务”的基本原则,鼓励和支持大学生创业,加快创业发展,建设创业型社会。

第一,明确鼓励和支持的对象

(一)本政策意见鼓励和支持的大学生自主创业,主要是指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在校大学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在校期间或毕业后两年内创办各类企业或长期从事个体经营,并担任其创办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法定代表人。

(二)大学生在农村兴办现代农业项目,种植面积在50亩以上,规模化养殖年总产值超过20万元,或者兴办各类专业合作社等经济组织和经济实体的,纳入本意见鼓励和支持范围。

(三)对零就业、下岗失业、低收入家庭和残疾人家庭的大学生自主创业,给予重点鼓励和支持。

二、大学生创业基地建设

(一)凡大学生新创办产业园区(基地、高校、楼宇)20个以上、企业10家以上的,可由市推进创业富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创业办)认定为大学生创业基地,每年给予30-50万元的财政补贴。

(2)大学生创业基地要加大标准工业建筑和创业公寓建设力度,城市项目建设费参照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用地标准执行。土地部门要优先安排建设用地,房产部门也要及时进行产权登记。力争通过三年努力,基本满足大学生自主创业的需求。

三,多渠道解决大学生创业场所问题

(一)入驻大学生创业基地的大学生自主创业,创业基地提供经营场所。第一年每月900元,第二年每月700元,第三年每月500元减免经营场所租金。如果长期没有家庭住所,创业基地可以提供三年免费的创业公寓或宿舍。创业基地不能提供免费住宿的,可参照廉租房政策,由房产部门给予每人每月160元廉租房补贴。

(二)在大学生创业基地外租赁经营场所自主创业的,三年内由房产部门给予经营场所租赁补贴,第一年按月800元,第二年按月600元,第三年按月400元补贴。长期无家庭住所的,可以参照廉租房政策,由房产部门给予每人每月160元的廉租房补贴。

第四,加大对创业的资助。

(1)市本级每年从创业扶持奖励资金中安排3000万元(其中市创业扶持奖励资金新增预算1100万元,科技、工业、商业、农业专项资金100万元,分别为500万元、200万元、200万元)。各区(县、市)每年从创业扶持奖励资金中安排10万元,设立市、区(县、市)两级大学生创业扶持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大学生自主创业的各类扶持、奖励和贷款贴息。

(二)大学生创业项目申请无偿资助,经有关部门批准,每个项目一般不超过20万元,且不超过企业自有资金投资额。第一期拨付审批总额的60%,其余在第一期经费通过审批审核后拨付。申请财政贷款贴息的,经审核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每年贴息总额最多可达65438+万元。

(3)各区(县、市)设立小额贷款担保机构,市财政按照各区(县、市)政府担保资金规模2: 1给予补助。鼓励社会贷款担保机构支持大学生自主创业,市和区(县、市)两级财政通过适当补贴帮助其降低创业风险。大学生自主创业的,可在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劳动保障管理服务中心申请最高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大学生合伙或组织起来就业,有一定自有资金和相应反担保条件的,可给予人均5万元以内的担保贷款,最高不超过50万元。从事微利项目的,享受两年全额财政贴息。

(四)对大学生自主创办的新兴项目,根据企业规模,可给予最高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两年,同级财政部门按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

(5)鼓励大学生以创业项目为平台,积极争取国家、省专项资金支持,争取社会风险投资和银行、信贷机构融资。市创业扶持奖励资金将在资金或融资总额的10%范围内给予支持(单个项目最高可达65438+万元),帮助创业者降低融资风险。

(六)大学生自主创业的科技项目由上级部门资助,市、区(县、市)科技部门分别给予上级部门30%和20%的资助,配套资金不低于5万元;对上级部门认可但无资金支持的项目或创新成果,给予500-65438+万元不等的一次性资助。

(七)由市创业致富领导小组牵头,每年评选出30名市级大学生自主创业成功典型,每人给予5-8万元奖励。奖励资金必须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的追加投资。

动词 (verb的缩写)实施优惠税费政策

(一)大学生自主创业三年内,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地方所得由同级财政减免,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全免;被评定为良好成长性的项目可继续享受优惠政策两年。

(二)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人才服务中心要建立大学生档案免费保管制度,自主创业、灵活就业和登记失业的大学生可将其档案移交高校毕业生就业相关职能部门免费管理。对择业期间返乡的大学生,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提供档案托管服务。

(三)鼓励大学生积极参与创新实践,自主创业三年内申请专利、商标、软件著作权等无形资产的,税收所在地知识产权部门给予申请费全额补贴。

六、开展创业培训和辅导

(一)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开展大学生免费创业培训,如SIYB(启动和完善你的企业)培训,确保每一个有创业意愿的大学生都参加一次以上创业培训。

(二)大学生到指定的创业培训机构参加创业培训合格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规定给予创业培训补贴。完成GYB(产生你的创业想法)培训的每名人员补贴100元,完成SYB(创业)培训的每名人员补贴500元。实现自主创业的,凭相关证照给予每人800元补贴。对已参加技能培训、有创业愿望和能力的大学生,可继续接受SYB培训,并按规定给予相应的培训补贴。

(三)鼓励和引导高等学校实施创业教育培训,逐步将大学生创业技能培训纳入课程设置和教学范围,采取多种方式培养学生创业意识,提高学生整体创业素质。积极引进国内外知名创业培训机构,由大学生创业基地提供经营场所,并按照鼓励大学生自主创业的政策给予租金减免。

(4)由各级创业办牵头,聘请创业培训教师、成功创业者和政府相关部门专家组成创业导师团,采取个别辅导、咨询辅导、教学辅导、陪同辅导、咨询辅导等方式,帮助大学生提高创业实践能力。对创业导师团成员,根据其个人工作业绩适当给予工作奖励和生活补助。

七、完善创业服务和保障。

(1)优先考虑教育部门,给予创业政策一次性通知,长期支持发布《大学生创业服务指南》。

(2)工商部门在放宽创业准入条件的基础上,免收大学生自主创业登记费和证照费,设立大学生工商登记绿色通道。凡大学生报名非禁止类、非限制类发展项目且无重大要素缺失的,立即实施;免费为大学生创业办理税务登记证,免费提供税务知识培训。

(3)根据放宽大学生落户政策的有关规定,凡长期自主创业的大学生,可持“三证一本”(身份证、毕业证、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户口簿)和工商登记证到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

(四)由劳动保障部门和民政部门牵头,实施“创业挫折关爱行动”,创业遇到严重挫折的大学生可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纳入社会救助范围,切实解决其面临的现实生活困难。

(五)相关部门和产业园区要立足自身职能,拓展有利于促进大学生自主创业的公共服务平台,积极营造优良服务环境,为自主创业大学生提供招商引资、项目融资等全方位服务。

(六)严禁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和乱检查,严厉查处侵害大学生等创业者合法权益的各类违法违纪行为。

八。补充条款

(一)在现行政策基础上,实施本意见所形成的相关部门新增资金缺口,由同级财政从公共服务预算中解决。

(二)将大学生创业作为创业富民的重要内容纳入绩效考核,各级创业办和绩效考核办监督实施。

(三)本政策意见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长沙市创业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