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力残疾到什么程度才能算残疾?

如果一只耳朵听不见,平均听力损失50%,达不到听力残疾的标准。

听力完全丧失,有残余听力但发音不清,不能进行听说交流,可达到听力残疾标准。

听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听力丧失,听不见或听不到周围环境和言语声音(经治疗一年以上仍未恢复者)。

听力残疾的分类

等级平均听力损失(dBspL)语音识别率(%)

一级> 90(好耳朵)< 15

中学71-90(好耳朵)15-30

三级61-70(好耳朵)31-60

四级51-60(好耳朵)61-70

扩展数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

第九条残疾人证的发放程序。

(1)申请:首次申领残疾人证的申请人,须向户籍所在地县级残联出示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和近期二寸免冠白底照片三张,如实填写申请表和评估表。申请智力和精神残疾证和未成年人申请残疾证,必须同时提供法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网上申请。

(二)受理:县级残联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对申请人、法定监护人、照片、身份证、户口簿进行确认,填写虚假信息者不予受理。

(3)评定:由指定机构对申领《残疾人证》的申请人进行残疾评定,根据残疾标准对残疾类别和等级做出明确结论,填写评定表并加盖公章。评定结论符合残疾标准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五个工作日;申请人为未成年人的,原则上不予公示。

(四)审批:县级残联对申请材料、受理程序、残疾评定结论和公示结果进行审查,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经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批准,填写并打印《残疾人证》相关信息,并在批准的残疾人联合会一栏加盖公章,在持证人头像上加盖钢印,并将《残疾评定表》等相关信息录入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

鉴定结论不符合伤残标准的,不予办理。

(五)发放和存档:县级残联向申请人发放残疾人证,并将申请表、测评表、公示结果等相关材料存档,长期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