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律师收费标准

州和市律师协会:

《云南省律师收费行业指引》已于2016年2月30日经省律师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向省律协秘书处反映。

附件:云南律师服务收费行业指南

云南省律师协会

2017 65438+10月13

附件:

云南省律师服务收费行业指导标准

(2016 65438云南省律师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和《云南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文件的通知》(云价收费[2015]2065438号)的规定

第二条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本指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及其分所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协商确定收费时参照执行。

第三条律师服务费根据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的不同,可以单独收取,也可以合并收取,如定期费、计件费、标的额比例费、时间费、风险代理费等。

(一)固定费用,是指在一定期限内为委托人提供日常法律服务而收取的律师服务费。

(二)计件收费是指以每项委托法律服务或者每一法律服务阶段为基本单位,按照规定的数额或者在规定的范围、幅度、限额内收取律师服务费的计价方式。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或涉及财产关系但只按工作量和工作内容确定费用而不考虑财产价值的法律事务,如图书代理、不适合按标的金额收取律师费的特殊非诉讼法律服务等。

(三)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是指根据案件争议标的额、争议标的额涉及的项目和成交金额,按照一定比例收取律师服务费的定价方式。按标的金额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和项目,包括民事诉讼、执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仲裁案件、非诉讼法律服务等。

(四)计时收费是指律师事务所在规定的标准范围内,按照确定的计时收费标准,根据其提供法律服务所消耗的有效工作时间,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的定价方式。按小时收费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及时填写工作日志,向委托人出具工作清单,并与当事人协商。

(五)风险代理费是指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时只收取一定数额的基本服务费(或约定不收取基本服务费),其余服务报酬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就委托事项中拟实现的目标和效果、支付律师服务费的时间、比例、条件和方式等进行约定,并根据目标和效果的实现情况,按照约定的金额或比例支付的收费方式。

下列情况不得实施风险代理:

1,实行政府指导案例;

2、实行政府指导的行政诉讼案件;

3.婚姻和继承案件;

4.群体案件。

(六)其他收费方式,是指在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一致的前提下,更符合委托事项实际情况的其他律师服务收费方式。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时,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在规定的范围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和方式。

花费的工作时间;

(二)法律事务的难度;

(三)办理法律事务所需的律师人数、执业经历和业务能力;

(四)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律师的职称、律师执业年限和工作水平;

(六)委托业务的重要性和标的物的价值;

(七)办理案件的其他必要费用;

(八)影响律师成本、支出和工作量的其他因素。

第五条指导收费标准如下:

(一)代理民事诉讼和仲裁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收费标准为5000-30000元/件。

2、涉及产权关系的,按不低于以下标准,采用差别累进制计算收费比例:

(1)65438+万元以下部分(含65438+万元)5%,不足5000元的每件收取5000元;

(2)654.38+0万元至50万元(含50万元)的部分为1万元至654.38+0万元(含654.38+0万元)为4%;

(4) 654.38+0万元至500万元(含500万元)为3%;

(5)500万元至1万元(含1万元)为2%;

(6)65438+2000万元(含2000万元)为1万元至5000万元(含5000万元)为1%;

(8)5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以上两项收费标准为民事诉讼案件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代理二审、发回重审或单独再审的,代理仲裁案件的或拒绝执行、撤销仲裁裁决的,可参照上述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收费。同一律师事务所再次代理同一案件不同阶段审理的,可以给予优惠。如果你同时代理反诉和反诉,反诉和反诉的费用可以按照民事案件一审的标准收取。

4.涉外案件:涉外案件(含涉港澳台案件)收费标准可参照民事诉讼案件一审收费标准执行。涉及外文法律服务的,可按65438+上述标准的0至5倍收取。经委托人同意,律师事务所也可以向外国或者港、澳、台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咨询确定收费数额。

5、对于重大、疑难、复杂、异地办理的民事诉讼和仲裁案件,可在一审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的基础上上浮1至5倍。

下列案件是重大、疑难、复杂的民事诉讼和仲裁案件:

(1)中级及以上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案件;

(2) * * *有三方或三方以上当事人的案件;

(3)知识产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商誉纠纷、名誉纠纷等案件;

(四)取证困难的案件;

(5)新的案件类型;

(6)涉及两个以上法律关系的案件;

(七)涉及专业知识,需要非法律专业知识人员协助的案件;

(八)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双方认为重大、疑难、复杂的其他民事诉讼和仲裁案件。

6、民事诉讼和仲裁案件,除国家规定不得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外,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风险代理费根据争议标的的金额、实现代理目标的难易程度、代理工作覆盖的诉讼阶段等因素协商确定。如果涉及财产关系,建议不高于争议标的总额的30%。

7.案件执行:根据执行标的金额,可按一审阶段标准收取费用或根据案件情况收取风险代理费。

8.代理民事上诉案件,可以参照一审阶段代理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也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2)行政案件

1.代理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听证的收费标准参照上述民事案件的收费标准执行。

2、代理行政案件,参照执行民事申诉收费。

(三)非诉讼业务费用

涉及以下非诉讼业务的,可以参照以下标准:

1,法律尽职调查,债券发行,上市等。:

(1)法律尽职调查5万元/件;

(2)首次债券发行65,438+000,000元/张;

(3)新三板挂牌20万元/张;

(4)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65,438+0,000,000元/张。

2、其他证券业务、投融资、并购重组、企业改制等非诉讼业务,每笔收费不低于5万元;涉及财产关系的,可参照不低于以下标准,采用差别累进制计算收费金额:

(1)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部分为1%,不足5万元的按5万元收取;

(2)654.38元+0,000,000元至5,000,000元(含5,000,000元)的金额在1亿元以上的,收费标准按照《收费标准》的规定确定

(四)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采用年定额收费方式的,可根据咨询单位实际情况、律师预计工作时间、咨询单位年营业额、咨询单位法律风险程度、律师事务所成本、律师法律服务水平等因素确定年收费标准,可参照以下标准收取:

(1)担任个体工商户、自然人常年法律顾问,3万元至10万元/年不等。

(2)担任中型企业常年法律顾问,8-30万元/年。

(3)担任大型企业、上市公司常年法律顾问,20-60万元/年不等。

(4)担任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常年法律顾问,1万元至20万元/年不等。

(5)上述业务均可根据实际情况按时间收费,时间收费标准为300元-3000元/小时。

(六)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公告费、档案检索费、翻译费、差旅费、交通费、跨境通讯费、邮寄费、专家或专业机构的咨询论证费等。在办案过程中发生的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六条下列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法律服务不适用本指引:

(一)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

(二)代理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赡养费、扶养费、抚恤救济费、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民事、行政诉讼,代理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补偿(赔偿)等涉及公共利益的群体诉讼案件;

(三)代理公民请求国家赔偿的案件。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收费应当遵守以下规范:

(一)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应当签订书面代理合同。

(二)律师服务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使用税务机关规定的合法票据。

(三)律师事务所应当接受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不得向受援人收取费用。对经济确有困难但不符合法律援助范围的公民,律师事务所可以酌情减免律师服务费。

(四)律师事务所根据本指引计算律师费用后,可根据其与委托人的长期合作关系给予优惠。

第八条补充规定

(一)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显著位置公布律师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自觉接受有关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社会各界的监督检查。

(二)边疆民族地区律师服务收费可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由当地律师协会制定相应的行业指导收费标准。

(三)律师事务所应执行行业准则和收费标准,避免行业不正当竞争。律师事务所之间因不正当竞争发生的纠纷,由省级律师协会或者授权的国家律师协会处理。

(四)本指引由云南省律师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五)本标准指南从2018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