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促进科技创新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推进长江上游地区科技创新中心和科研成果产业化基地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科技创新促进活动。第三条科技创新的定义本条例所称科技创新,是指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改进、技术创新、科技成果应用和推广,将科技成果用于科学决策和科学管理的活动。第四条推进科技创新的原则推进科技创新应当坚持自主创新战略,遵循夯实基础、强化创新、突出应用、支撑发展的原则,推进城乡科技改革创新综合试验区建设,构建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形成和掌握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培育创新型产业,支撑和引领经济社会发展。第五条政府由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的科技创新工作,制定科技发展规划和促进科技创新的政策措施,保障科技创新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本市科技发展规划应当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后,再组织实施。第六条部门职责市、区县(自治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科技创新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科技创新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牵头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创新活动,推进科技创新工作。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促进科技创新。第七条社会责任推进科技创新是全社会的责任。

建立以政府投入为导向、企业投入为主体、社会资本广泛参与的多层次、多元化科技投入体系。弘扬崇尚科学、鼓励创新、宽容失败、开放包容的社会风尚,形成浓厚的创新氛围。第八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科技发展统计分析,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科技发展情况。第二章科技创新活动第九条科技创新方向遵循科技创新活动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为目标、鼓励自由探索相结合的原则,支持产业技术开发、高新技术开发和科技成果产业化,鼓励应用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和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

支持农业科技创新,加强农业基础科学研究和农业新品种选育、配套技术和新技术开发研究,促进农业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第十条企业技术创新鼓励企业设立或联合设立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研发机构或中间试验基地,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创造、管理、保护和运用知识产权,树立品牌,制定技术标准,提升核心竞争力。鼓励企业开展群众性合理化建议、技术创新、发明创造和技能竞赛等活动。第十一条科研机构支持科研机构面向市场,开展产业技术研究,为产业技术服务。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应当以应用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和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为重点,为国家目标和社会公共利益服务。支持中央在渝科研机构参与本市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服务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第十二条科学技术创新高校应当优化学科布局,加强学科建设,建立和完善高校知识创新体系,开展科学研究,培养科学技术创新人才。

鼓励高校设立专职创新岗位,与企业、科研机构合作开展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活动。第十三条社会科技创新鼓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第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重大技术、设备引进和消化吸收再创新的政策和制度,编制引进技术目录,支持产学研联合进行消化吸收再创新。第十五条产学研应当会同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引导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加强产学研合作,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通过联合开发、委托开发、建设经济实体等方式,建立产学研战略联盟。鼓励企业和科研机构相互参股,实现优势互补。引导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相互开放实验室和科研设施,企业应当建立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实习实训基地。第十六条国际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与国内外组织和个人开展多种形式的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建立研究开发机构和基地,联合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人才培养、学术交流等科学技术创新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