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在网络交易管理中实施平台责任制
1.1平台经营者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以下简称平台经营者)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为交易双方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1.2站内经营者第三方交易平台的站内经营者(以下简称站内经营者),是指在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上从事交易及相关服务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1.3市场准入和行政许可平台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涉及行政许可的,应当取得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
1.4站内经营者资质第三方交易平台站内经营者(以下简称站内经营者)是指在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上从事交易及相关服务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1.4.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需有效年检且所售商品在经营范围内)
1.4.2企业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国税地税均可)
1.4.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1.4.4
自有品牌: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或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
代理品牌:(1)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或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2)上一级的正式品牌授权文件或正式采购合同、采购发票,上一级授权方或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同时提供其亲笔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
1.5用户注册管理
网络交易平台应要求交易方注册用户。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可以采取合理措施,对用户的注册信息进行形式审查,并根据法律要求公示交易当事人的基本信息。
网络交易平台可以根据交易记录设置系统向社会推荐信用度高的交易者。
一旦发生网络交易纠纷,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可以进行调解。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在自身的管理规定中承诺,不会不合理地利用格式条款或者其他免责条款或者声明,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规定的义务和责任。
对于交易双方提供的注册用户信息或者其他信息,交易双方有权在系统条件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查询、浏览和修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得设置任何障碍。
2、交易商品(服务)准入制度。网上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平台上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公布产品名称、生产者等信息;涉及第三方许可的,还应当公布许可证书、认证证书等信息。网页上显示的商品信息必须真实。实物(有形)商品应多角度、多方向展示,商品的颜色、大小、比例不得扭曲或错误展示;不良品要通过图片充分说明和展示。发现站内经营者发布违法违规广告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必要时停止为其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承担合理审慎的信息审查义务,依法及时删除明显侵权或者违法信息,并对站内经营者予以警告。网络交易平台应当督促通过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逐步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同时,要对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的经营者发布的网络商品交易及相关服务信息进行审核和备案。发现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应当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用户在淘宝上的任何行为都应遵守与淘宝及其关联公司签订的协议。
淘宝有权随时更改这些规则,并在网站上进行公告。如果用户不同意相关变更,应立即停止使用淘宝的相关服务或产品。
淘宝有权单方认定用户的行为和适用的规则,并做出相应的处理。
2.1交易信息管理平台经营者应当合理、审慎地管理其平台上的交易信息:
2.1.1在平台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公布所经营产品的名称、生产者等信息;涉及第三方许可的,还应当公布许可证书、认证证书等信息。
2.1.2网页显示的商品信息必须真实。实物(有形)商品应多角度、多方向展示,商品的颜色、大小、比例不得扭曲或错误展示;不良品要通过图片充分说明和展示。发现站内经营者发布违法违规广告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必要时停止为其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2.1.3投诉人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站内经营者存在侵权或者发布违法信息的,平台经营者应当对责任人给予警告,停止侵权,删除有害信息,并按照投诉人的要求提供被投诉人的注册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
2.1.4平台经营者应当承担合理审慎的信息审查义务,依法及时删除明显侵权或者违法信息,并对站内经营者予以警告。
2.2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注意监控公共论坛和用户反馈栏目中的信息,不得主动制作、复制、传播《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15条规定的有害信息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害信息、不良信息。
第三方主张信息发布者提供的信息或者公共论坛、用户反馈等栏目中的信息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第三方提供其身份证明、事实证明、侵权证明的,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删除。
2.3行业资质要求:(网络商品交易平台选项)家具类所需行业资质:持有家具生产或销售营业执照;
3.网站内部管理系统。平台经营者应当提供规范的网络交易服务,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制度:用户注册制度、平台交易规则、信息披露和审查制度、隐私和商业秘密保护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广告发布审查制度、交易安全和数据备份制度、争议解决机制、不良信息和垃圾信息举报处理机制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制度。平台经营者应当定期检查平台内网络交易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并根据检查结果及时采取改进措施。各管理系统应在网站主页面显示或提供链接标记,并从技术上保证用户能够方便、完整地阅读和保存。
3.1交易平台设施及运行环境维护平台经营者应当保证交易平台内各类软硬件设施的正常运行,保持消防、卫生、安全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建设、运行和维护网络交易平台系统和辅助服务系统,落实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依法实时监控交易系统运行状态,维护平台交易系统正常运行,及时处理网络安全事故。
日交易额超过6543.8+亿元(含6543.8+亿元)的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应当设置远程灾难备份系统,建立灾难恢复系统和应急预案。
3.2数据存储和查询平台的运营者应妥善保管平台上发布的所有交易和服务信息,并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确保上述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安全性。站内经营者和交易对手的身份信息保存时间自其最后一次登录之日起不少于两年;交易信息应当自发生之日起至少保存两年。
站内操作员有权在存储期内自行查询、下载或打印自己的交易信息。
鼓励第三方交易平台对其信息进行异地备份,并通过独立的数据服务机构提供外部查询、下载或打印服务。
4.信息发布系统。网络交易平台应当对经营者在站内发布的商品及相关服务信息进行审查,发现站内经营者发布违法违规广告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必要时可以停止向其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承担合理审慎的信息审查义务,依法及时删除明显侵权或者违法信息,并对站内经营者予以警告。网络交易平台应当落实信息安全措施,确保平台内涉及经营者商业秘密或者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数据安全。未经用户同意,平台经营者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或转让用户名单、交易记录等数据,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4.1知识产权保护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依法保护知识产权。对于权利人附有证据并告知具体地址的侵权页面、文件或链接,平台经营者应当通知被申请人,并采取必要措施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平台经营者应当通过合同或者其他方式要求站内经营者遵守《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
4.2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保证网络交易平台的正常运行,提供必要、可靠、完整、良好的交易环境和服务,维护网络交易秩序。
4.3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在不违反隐私保护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情况下,通过系统设置向交易当事人告知交易信息和交易条件;妥善保管交易各方提交的材料;按照约定为交易双方保守商业秘密。
4.4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得通过技术或其他方式阻碍交易当事人查询商品信息、自由选择商品;不得使用胁迫、欺诈、贿赂或恶意串通等手段促成交易或阻止交易。
4.5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高度重视交易安全,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保障交易安全,包括技术措施、管理措施和法律措施。在其交易平台发现违法行为时,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制止,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5.信用评价体系。网络交易平台应当建立完善的信用评价体系,根据平台内经营者主体信息的完整性、历史交易记录、双方评价记录、售后服务水平、投诉举报等情况进行科学分析,进行公平、公正、客观的信用评价,建立平台内经营者的信用等级,并根据不同信用等级实行分级管理。
5.1交易规则的制定网络交易平台必须制定本平台的交易规则,交易规则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不得损害消费者或者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2交易规则的显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在其网站主页面链接或者显示其网络交易平台的交易规则,并在技术上保证交易用户能够方便、完整地阅读和保存其交易规则。
5.3交易规则的修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可以在适当的时候修改其交易规则,但必须至少提前10天以包括电子方式或其他方式在内的有效方式通知所有交易当事人或在其平台上发布。交易双方可以选择接受或不接受。
5.4信用评价管理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可以为交易当事人提供科学合理的信用评价体系,与信用服务机构合作建立信用评价体系和信用披露制度,警示交易风险。
6.信用披露制度。网络交易平台应当建立平台内经营者信用公示制度,及时公示经营者失信行为,警示交易风险;整顿关闭严重失信网店,取缔列入诚信“黑名单”的经营者。
6.1平台经营者信息公示平台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页面的显著位置公示下列信息:
(1)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及各类营业执照;
(2)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登记或备案的电子验证标志;
(3)企业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电子邮件地址等联系方式和法律文件送达地址;
(4)监管部门或消费者投诉机构的联系方式。
(五)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6.2监督和管理
6.2.1行业自律鼓励第三方平台经营者依据本规范开展行业自律,支持相关行业组织对平台经营者的服务进行监督和协调。
鼓励行业协会建立消费者警示制度,监督和约束有不良行为的平台经营者。
鼓励平台经营者成立行业自律组织,制定规章制度,建立网络交易诚信体系,加强自律,促进网络交易发展。
6.2.2投诉管理平台经营者应当及时配合消费者协会及相关组织通过网络投诉机制受理的网络交易纠纷投诉的处理和反馈。
对于不良用户,平台运营方可以根据事先公布的程序和规则,限制站内运营方的市场准入。
6.2.3政府监管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网络交易服务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依法监管平台经营者和站内经营者的交易行为。
7.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网络交易平台应当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设立处理消费者投诉举报的专门机构,配备处理消费者投诉举报的专门人员。平台经营者应当督促站内交易经营者出具购货凭证、服务凭证和相关凭证,为消费者提供必要的交易信息。消费者在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发生消费纠纷或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平台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站内经营者的真实网站注册信息,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鼓励网络交易平台建立先行赔付机制,设立先行赔付基金。倡导平台内经营者落实“正品保障”和规定期限内无条件退货机制。
7.1商品交换消费者在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发生消费纠纷或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平台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站内经营者的真实网站注册信息,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
7.2对消费者的合理保护平台经营者应当及时配合消费者协会及相关组织通过网络投诉机制受理的网络交易纠纷投诉的处理和反馈。
对于不良用户,平台运营方可以根据事先公布的程序和规则,限制站内运营方的市场准入。
7.2.1消费者权益保护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在服务过程中,应当在技术、管理等方面充分尊重和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尽到合理审慎的义务,定期检查其平台上交易双方的业务凭证和信用程度,并根据相关法律要求通过适当方式予以公布,以便消费者查询和知晓。
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积极协助消费者向交易相关方追偿。
7.2.2隐私保护用户的所有信息归提供者所有,只能用于与网上交易相关的活动,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与用户签订隐私保护协议,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保护所有涉及用户隐私的信息。
未经用户同意,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向任何第三方不合理披露、转让、使用或者出售交易当事人名单、交易记录等业务数据,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