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洁服务公司可以享受收入减去工资差额缴纳营业税吗?
一、交通运输业
1.纳税人将承包运输业务转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运输企业将旅客或者货物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至其他运输企业将旅客或者货物运至境外的,以全部运费减去支付给承运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航空公司(以下简称航空公司)和货运航空公司(以下简称货运航空公司)开展客机腹舱联运业务时,航空公司以腹舱收入为营业额;应税营业额为货运航空公司收到的运费收入扣除向航空公司支付的腹舱收入后的余额。
3.试点物流企业从事运输仓储业务,以全部运输业务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计征营业税,全部仓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仓储合作方的仓储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营业额。
第二,建筑行业
4.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其他单位支付的分包价款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5.建筑安装工程的应税营业额不包括业主提供的设备价值。
第三,邮电通信业
6.邮电通信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向用户提供邮电通信业务和其他服务,由邮电通信单位统一收取价款的,扣除支付给合作方的价款后的余额,可以作为应税营业额。
7.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通过短信公众服务号“8858”接受对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的捐赠业务,应税营业额为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的价款后的余额。
8.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与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合作开展的“短信捐赠”业务,以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业务收入总额减去向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支付的价款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9.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通过手机特服号接受中国健康快车基金会捐赠的业务,以全部收入减去向中国健康快车基金会支付的捐赠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10.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通过手机号码“5838”接受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捐赠的业务,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的价款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11.一个电信单位的跨地区通信业务,其应税营业额可以是本地网电话总收入加上从其他地区网分来的电话收入减去分来的其他地区网电话费后的余额。电信单位的跨网通信业务,其应税营业额可以是本通信网电话总收入加上从另一通信网分出的电话收入减去从另一通信网分出的电话收入后的余额。
12.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中国联通通信有限公司通过移动电话服务号码“9993”接受中国红十字会捐赠的,以全部收入减去向中国红十字会捐赠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13.对于电信公司销售的各类有价电话卡,由于其计费系统只能按照有价电话卡的面值进行出账,按照有价电话卡的面值进行收入确认,无法在销售发票上直接注明折扣金额,应税营业额为按照面值确认的收入减去当期财务会计反映的销售折扣后的余额。
14.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通过手机服务号“10660888”接收对中华环保基金会的捐赠的业务,以全部收入减去向中华环保基金会支付的捐赠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15.对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通过手机服务号“1069966”接受对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的捐赠,其应税营业额为全部收入减去向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支付的捐赠后的余额。
16.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通过手机号码“1069999”接受中国扶贫基金会捐赠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中国扶贫基金会的价款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17.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从其向CDMA用户收取的全部收入中,扣除向中国电信集团公司网络资产分公司支付的价款,计算应纳税营业额。
18.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从其向TD-SCDMA用户收取的全部收入中扣除支付给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款项作为应税营业额;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取得的TD-SCDMA业务收入,按照“邮电通信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19.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手机服务号“1069996”接受对中国华侨经济文化基金会的捐赠,应税营业额为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中国华侨经济文化基金会的价款后的余额。
20.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从其向电信用户收取的全部收入中,扣除向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支付的价款,计算应税营业额;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取得的电信收入,按照“邮电通信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21.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分别通过手机服务号“10699919”接收对中国绿化基金会、中国社会工作者协会的捐赠,应纳税所得额为收入总额扣除支付给中国绿化基金会、中国社会工作者协会的款项后的余额。
四。金融保险业
22.从事外汇、证券、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的纳税人,以卖价减去买价后的余额为应税营业额。
23.经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原外贸部)、国家经贸委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确认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以及外商投资的融资租赁公司从事融资租赁业务,以向承租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去出租人承担的租赁货物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应纳税营业额。
上述租赁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货物的买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和由出租方承担的贷款利息(包括外汇贷款和人民币贷款利息)。
24.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按照《期货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缴纳的期货保护基金中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的部分,允许在其营业税应税营业额中扣除。
25.从事委托代收业务的金融企业,如代收电话费、水电费、信息费、学杂费、传呼费、社保统筹费、交通违章罚款、税款等。,可以扣除支付给委托方的余额作为应税营业额。
26.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收取的下列资金项目,允许在其营业税应税营业额中扣除,包括:按规定提取的证券结算风险基金;代收代付的证券公司资金结算违约,垫付资金利息;结算过程中代收代付资金结算的罚息。
27.证券公司收取的下列费用,允许从其营业税应税营业额中扣除:为证券交易所收取的证券交易监管费;证券交易所代他人买卖证券收取的手续费;股东账户(包括a股和b股)开户费、特别转让股份开户费、转让费和b股结算费、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收取的转让托管费。
28.允许期货经纪公司从其营业税营业额中扣除为期货交易所收取的手续费。
29.允许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从其营业税营业额中扣除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允许证券公司从其营业税营业额中扣除已缴纳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允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和主承销商从其营业税营业额中扣除代扣代缴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
30.允许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从其营业税营业额中扣除收取的证券交易监管费。
31.允许上海、郑州、大连期货交易所从其营业税营业额中扣除收取的期货市场监管费。
动词 (verb的缩写)服务行业
32.专利商标代理机构从事专利代理业务和商标代理业务的,以专利商标代理机构的收入总额扣除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缴纳的专利费和商标局缴纳的商标注册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3.货代的营业额是其向客户收取的总价和价外费用,减去支付给铁路、海运、航空、公路四大运输部门的运费。以及支付给港口、机场、铁路等相关部门的货运港口费、货物中转费、货物包装费、港口费、港口作业费、货物港口费、货物装卸费、货物港口建设费、货物保管费、杂项作业费、报关费、出入境检验检疫费、熏蒸费、租赁仓库仓储费、货物保险费等费用的余额。,作为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按照“服务业-代理业”
货运代理单位将货运代理业务委托给其他货运代理单位的,支付给其他货运代理单位的代理费可在其货运代理业务收入中扣除,并按“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减按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34.对本市境内机构代理技术进出口业务,可以以收取的全部收入为计税营业额,扣除已支付的技术进口货款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35.代理报关业务的计税营业额为纳税义务人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海关支付的费用、检验检疫费、预报关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后的余额。向海关缴纳的费用包括税款、签证费、逾期申报费、滞纳金、检验费、开票费、电子提交平台费和保管费;支付给检验检疫单位的费用包括三检费、熏蒸费、消毒费、电子保险平台费;支付给预录单位的费用包括预录费。
36.对于NVOCC业务,以向委托方收取的总价及价外费用扣除海运费及报关费、港杂费和装卸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营业额,按照“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37.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在基金、债券的发行和赎回过程中,其应税营业额为其全部收入扣除向代销机构支付的申购费和赎回费后的余额。
38.物业管理企业代收代缴的费用(如水、电、燃气(燃煤)、维修基金、房屋租金等。)为向业主收取的各项费用(不包括应由企业自行承担的相关费用)扣除实际支付给收费单位的费用后的应纳税营业额。物业管理费由本市物业管理企业按照《上海市住宅物业服务分类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收取,计税营业额为全部收入扣除物业管理公司管理相应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所消耗的电费、水费(有发票)后的余额。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市房地局、市物价局的有关文件规定,向居民收取高层住宅电梯、水泵运行费,并实行单独核算。实际收取的,可视为代收代付,暂不征收营业税。
39.本市会计、税务、资产评估、律师、房地产土地评估、工程造价、专利代理等七类具有鉴证职能的事务所(公司)之间的合作项目,视同代理业务,其应税营业额可以是其取得的全部收入扣除支付给合作方的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40.经营旅游业务的,以总价和价外费用扣除为旅游者支付的住宿、餐饮、交通、景点门票和向其他旅游公司支付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营业额。
《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旅游,其他旅游企业在境外接团的,营业额为全部团费减去支付给旅游团企业的团费后的余额。
41.从事广告代理业务的,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发布者(包括媒体、载体)的广告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营业额。
42.凡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用工单位统一上交应付给劳动力的工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和住房公积金给劳务公司的,以劳务公司向用工单位收取的总价和价外费用减去收取并划转给劳务人员的工资和为劳务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43.驻外服务单位为外国常驻机构、外资企业及其他企业提供人力资源服务的,以从委托方取得的全部收入,扣除代委托方支付给职工的工资福利费用和缴纳的社会统筹和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44.本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承接的国内信息技术外包、技术业务流程外包、技术知识流程外包等业务外包给其他单位的,其应税营业额为其取得的服务收入扣除支付给分包单位的费用后的余额。
45.包机公司向旅客或者托运人收取的经营收入,按照“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以向旅客或者托运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的包机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46.拆迁代理单位接受委托从事房屋拆迁业务,实际支付给建设单位的拆迁补偿款和拆迁工程款不计入其应税营业额。
47.对举办或承办展览业务的机构,可按规定从直接向参展商收取的总价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向第三方支付的租赁费、场馆建设费、广告费、食宿费、门票费、交通费后的余额征收营业税。
48.勘察设计单位将其承担的勘察设计业务转包或者分包给其他勘察设计单位或者个人,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扣除支付给其他勘察设计单位或者个人的勘察设计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49.本市产权交易所开展产权交易业务时,以其收取的费用扣除向经纪公司支付的相应费用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50.应税营业额为本市产权交易所收取的费用扣除向其他合作进行产权交易的产权交易所支付的相应费用后的余额。
51.对从事出国留学、移民、签证代理业务的出入境服务机构,可按其收取的全部收入扣除支付给合作方的款项和签证费后的金额为计税营业额。
52.本市设计单位将承担的设计业务分包给其他设计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其取得的设计合同总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设计单位的设计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营业额。
53.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单位,以其向委托方收取的保险费(及服务费)扣除向保险公司缴纳的保费收入后的余额作为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按照“服务业-代理业”税目,按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54.从事餐饮中介服务的服务单位营业额为实际向委托方和餐饮企业收取的中介服务费,不包括其代委托方转来的餐饮费用。
55.私房、小店等单位(即公用电话经营者)利用自有电话经营公用电话业务,计税营业额为向用户收取的总价和价外费用扣除向邮电部门缴纳的管理费和电话费后的余额。
不及物动词文化体育产业
56.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与行业主管部门(或协会)、境外教育考试机构、省级教育机构(以下简称合作单位)合作开展考试业务。其应纳税营业额为其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合作单位的合作费后的余额,营业税按“服务业-代理业”税目按5%的税率计算缴纳。
七。无形资产的转让
57.单位和个人出售、转让出让土地使用权时,以全部收入减去出让土地使用权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58.单位或者个人转让因偿还债务而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偿还债务时的土地使用权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八、房地产买卖
59.单位和个人出售因清偿债务而取得的房地产,以全部收入减去清偿债务时房地产价格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60.单位和个人出售或者转让其所购房地产,应当以总收入减去房地产原购买价格后的余额为营业额。2010、1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5年以上(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与购买价款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5年以上(含5年)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浅谈营业额扣除项目凭证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对营业额抵扣项目凭证的管理有以下严格规定:营业额抵扣项目的支付发生在中国境内的,抵扣项目的支付凭证必须是发票或者合法有效的凭证;如果在境外支付,扣除工程款的凭证必须是外汇支付凭证、境外公司收据或公证证明。
你上面的问题应该属于第四十二种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