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抵押或质押

法律分析:抵押、质押是担保的方式,基于这些行为产生担保物权。可见,抵押与质押的最大区别在于担保物的占有是否转移,即抵押人仍对抵押物负有保管责任,而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有和管理形式;质押改变了对质押财产的占有和管理形式,质权人负有保管质押财产的责任。

很明显,抵押的对象主要是实物,而质押的对象主要是难以触碰的无形财产。

知识产权最大的特点就是隐形。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无形的智力创造,它可以在没有所有者的情况下存在,可以被多个主体同时使用。在一定条件下,知识产权本身不会因多个主体的使用而遭受损失或流失。这一特征不同于有形财产。

从实现目的的角度来看,对于无形的知识产权,如果不转移占有,债权人就无法实现其债权。

所以知识产权应该质押,而不是抵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四条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出质的,质权自出质登记时设立。

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和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交存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质押知识产权的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