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技术创新项目招标管理办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项目内容涉及项目单位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
(二)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不宜公开招标的;
(三)投标人数量有限,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四)国家规定可以邀请招标的其他方式。第八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机构应当根据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的投标函,在《中国招标周刊》和中国技术创新信息网等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招标项目的名称;
(二)招标项目的性质和主要实施目标;
(三)对投标企业的资质要求;
(4)招标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五)获取招标文件的方式;
(六)招标和开标的时间、地点。
从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到开标之日,一般为45个工作日。第九条投标邀请书采用邀请招标的形式,向三个以上具有承担招标项目能力和资信良好的企业发出。邀请函应当载明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第十条招标机构应当参照国家技术创新计划立项建议书编制招标文件,并组织有关专家或者机构进行评审。招标文件经国家经贸委审查批准后发布。对于专业性较强的国家技术创新项目,招标机构对有投标意向的企业进行资格预审后,发布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投标邀请书;
(二)投标人应具备的技术条件、资质和业绩;
(三)项目名称;
(四)项目实施的内容和目标;
(5)国家经贸委为项目实施提供的政策支持和资金;
(六)中标人对项目的义务和责任;
(七)项目进度和时间要求;
(八)招标文件的格式和内容要求;
(九)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第十一条根据招标项目的实际需要,招标可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招标主要是获取投标人对招标项目的技术经济指标、技术方案和标底价格的建议;在第二阶段招标中,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确定中标人。第十二条国家经贸委和招标代理机构应综合考虑有关因素,商定标底。第十三条招标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5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接收人。这种澄清或修改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第十四条SETC决定取消招标委托、终止招标活动的,应当书面公开说明情况;因招标机构的原因取消招标,导致招标终止的,招标机构应书面报国家经贸委批准,并公开说明原因。第十五条投标人应是具有法人资格并在中国注册的企业或其他组织。投标人参加投标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技术条件;
(2)招标文件要求的资质和相应业绩;
(三)信誉良好;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六条符合招标公告要求的投标人可以参加投标。鼓励企业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联合投标。第十七条投标人应当履行招标文件的规定,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编制投标文件,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投标文件提交给招标机构。
投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补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机构。补充和修改的内容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