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解释了三对夫妻知识产权分割的内容。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没有提到知识产权分割的规定。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所得;
(3)知识产权的好处;
(四)继承或者赠与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 * *所有的财产。"
“知识产权所得”,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可以明确取得的财产性收入。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取得的知识产权离不开另一方的支持。毫无疑问,已实现的经济利益应当作为夫妻双方已经分割,但离婚时尚未实现的经济利益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