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促进云南省和昆明市高新技术的商品化、产业化和国际化,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开发区位于昆明市西北部,总体规划面积11.5平方公里,由建成区(政策区)、新区和科技街三部分组成。第三条开发区通过引进国内外高新技术,利用省内外科技力量和省市资源优势、区位优势,按照国际惯例建立高效灵活的新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使开发区成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重要基地;高科技辐射源向传统产业的扩散;依靠科技推动经济发展的改革开放试验区;面向东南亚、南亚的技工贸一体化外向型开发区。第四条开发区执行经济特区和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有关政策,鼓励国内外公司、企业和其他组织或个人在开发区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企业和科研、教育机构。在开发区设立的各类高新技术企业,除适用开发区政策外,仍适用原有优惠政策。第五条开发区为投资者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开发区投资者的资产、收益、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受中国人民的法律和法规保护。第六条市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和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的原则,做好开发区开发建设的服务和管理工作。第七条开发区内的一切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开发区的管理规定。第二章管理第八条昆明市人民政府在开发区设立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代表昆明市人民政府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第九条管理委员会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开发区工作的方针、政策,全面领导开发区的工作。

(二)研究制定开发区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规划,组织编制开发区详细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

(四)根据国家、省、市关于开发区的方针、政策和规定,制定适用于开发区的配套政策、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五)对开发区的开发建设单位和经济实体进行宏观管理,做好考核、协调和服务工作。

(六)审批进入开发区的投资项目。根据国务院、国家科委和省科委的有关规定,对进入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认定和批准。

(七)开展国际科技贸易合作与交流,开拓国际市场,并按规定处理开发区的有关涉外事务。

(八)负责协调与开发区有关的各级各部门、各单位的工作。负责会同工商、税务、法律、金融、会计、保险、海关、商检、审计、技术监督、人才交流、技术咨询等有关部门,逐步建立和完善开发区的社会化服务支持体系,监督和协调各部门在开发区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工作。

(九)兴办和管理开发区的各项公共服务事业。

(十)完成省、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第十条管理委员会的权力

(一)管委会在开发区行使省、市人民政府授予的管理权限,对开发区实行统一管理。

(二)审批投资3000万元人民币或1000万美元以下的投资项目和投资200万美元以下的技术引进项目。

(三)根据工作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处理开发区的有关事项。

(四)决定内部结构和工作人员的任免。各级各部门在开发区设立的分支机构接受主管部门和管委会的双重领导。

(五)审批市政府切块给开发区的城镇户籍和农村指标。

(六)协调处理开发区的进出口业务和有关涉外事宜,审查有关人员进出开发区的事宜。

(七)行使省、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三章投资和项目管理第十一条开发区重点兴办符合下列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项目:

(1)新材料、新技术及其产品;

(2)生物技术及其产品;

(3)光机电一体化技术及其产品;

(四)计算机应用、自动化技术及其产品;

(五)新能源技术、高效节能技术及其产品;

(6)精细化工技术及其产品;

(7)信息技术及其产品;

(八)医学科学和生物医学工程技术及其产品;

(九)其他适合云南资源深度开发的高科技或高附加值产品;

(十)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的其他新工艺、新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