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暂行办法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开发区工作的方针、政策,全面领导开发区的工作。
(二)研究制定开发区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规划,组织编制开发区详细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
(四)根据国家、省、市关于开发区的方针、政策和规定,制定适用于开发区的配套政策、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五)对开发区的开发建设单位和经济实体进行宏观管理,做好考核、协调和服务工作。
(六)审批进入开发区的投资项目。根据国务院、国家科委和省科委的有关规定,对进入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认定和批准。
(七)开展国际科技贸易合作与交流,开拓国际市场,并按规定处理开发区的有关涉外事务。
(八)负责协调与开发区有关的各级各部门、各单位的工作。负责会同工商、税务、法律、金融、会计、保险、海关、商检、审计、技术监督、人才交流、技术咨询等有关部门,逐步建立和完善开发区的社会化服务支持体系,监督和协调各部门在开发区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工作。
(九)兴办和管理开发区的各项公共服务事业。
(十)完成省、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第十条管理委员会的权力
(一)管委会在开发区行使省、市人民政府授予的管理权限,对开发区实行统一管理。
(二)审批投资3000万元人民币或1000万美元以下的投资项目和投资200万美元以下的技术引进项目。
(三)根据工作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处理开发区的有关事项。
(四)决定内部结构和工作人员的任免。各级各部门在开发区设立的分支机构接受主管部门和管委会的双重领导。
(五)审批市政府切块给开发区的城镇户籍和农村指标。
(六)协调处理开发区的进出口业务和有关涉外事宜,审查有关人员进出开发区的事宜。
(七)行使省、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三章投资和项目管理第十一条开发区重点兴办符合下列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项目:
(1)新材料、新技术及其产品;
(2)生物技术及其产品;
(3)光机电一体化技术及其产品;
(四)计算机应用、自动化技术及其产品;
(五)新能源技术、高效节能技术及其产品;
(6)精细化工技术及其产品;
(7)信息技术及其产品;
(八)医学科学和生物医学工程技术及其产品;
(九)其他适合云南资源深度开发的高科技或高附加值产品;
(十)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的其他新工艺、新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