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都公约是在哪里签署的?
2001 1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修正案正式生效。熟悉和掌握新修订的海关法是把握我国加入WTO良好机遇的一项基本功。其中,如何借鉴相关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和国际通行做法成为关注的焦点之一。为此,我们简单介绍一些相关的内容摘要给读者。
体现海关权利与义务的平衡。
《关于简化和协调海关制度的国际公约》(以下简称《京都公约》)由海关合作理事会起草,于1974年9月25日生效。1994年,世界海关组织开始全面修订《京都公约》,以适应国际贸易快速增长、全球经济一体化和科学技术快速发展的需要,并于1999年6月通过。中国新修订的海关法吸收了《京都公约》的相关新规定,体现了海关权利与义务的平衡。
1.确立电子报关数据的法律地位。新修订的《海关法》体现了《京都公约》的原则:“海关应当允许以电子方式提交货物报关单。”
2.明确修改报关单的原则。新修订的《海关法》规定:“海关接受申报后,不得修改或者撤销申报单证及其内容;有正当理由的,经海关同意,方可修改或者撤销。”赋予当事人相应的权利。
3、明确收货人在申报前检查货物的权利。新修订的《海关法》规定:“经海关同意,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可以在申报前查验货物或者提取样品。依法需要检疫的货物,应当经检疫合格后抽样。”它体现了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4.明确进出口货物分类标准和海关查验的法律地位。新修订的海关法规定:“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按照国家有关商品归类的规定确定。海关可以要求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提供确定货物归类所需的有关资料;必要时,海关可以组织化验、检验,并将海关认可的化验、检验结果作为商品归类的依据。”
重视亚太经济合作组织的作用
亚太经济组织的主要宗旨是促进亚太地区的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以及经济、贸易、投资和技术领域的合作。现有成员为21个国家和地区。截至2000年底,成员海关在海关领域提出了14集体行动计划。中国新修订的海关法借鉴了其中的一些做法。
1.明确海关估价遵循世贸组织规则,成交价格是确定完税价格的基础,这是国际惯例。中国已承诺完全采用亚太经济组织下的“交易价格”价格标准。因此,新修订的《海关法》规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确定。成交价格不能确定时,完税价格由海关依法估定。”
2.新修订的《海关法》对新兴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作了原则性规定:“海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护与进出境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需要向海关申报知识产权状况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如实向海关申报知识产权状况,并提交证明合法使用相关知识产权的文件。”1995 10 10月1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正式生效。海关保护措施的实施是对传统海关监管业务的突破,揭示了海关新的发展方向。世界各国都赋予海关制止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进出境的权力。因此,新修订的海关法原则上规定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符合中国承担的国际义务,确保了海关执法基础的完整性。
3.新修订的《海关法》还确立了海关行政裁定制度:“海关可以根据对外贸易经营者提出的书面申请,对商品归类等提前进出口的货物作出行政裁定。相同货物的进口或者出口适用同一商品归类行政裁定。海关对商品归类作出的行政裁定应当予以公布。”这一规定符合亚太经合组织海关行动计划的要求,创造性地建立了海关行政裁决制度。
新海关法符合“入世”原则
加入WTO后,中国必须履行WTO《原产地规则协议》。该协定的实施将对海关在确定原产地方面的行政执法水平提出更高的要求。新修订的海关法规定:“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原产地规则确定。”进口货物的原产地规则涉及税率和特别关税的适用,以及贸易控制、海关执法和海关统计。它是一项基本的海关业务制度,在海关法中作了原则性规定,有利于今后中国加入WTO后,实施符合其原则的原产地规则。
新修订的海关法还将许多国际通行的、行之有效的先进经验、国际惯例和国际公约的规定纳入有关条款,体现了“以我为主、为我服务”的原则,这将极大地便利和规范进出口贸易,促进我国对外经济、文化、科技交流和发展,同时推动我国海关现代化建设。